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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竞争、多样化、平等机会、自由表达、公平接入、自主决定,这些都是数字时代对我们的通信系统产生影响的基本价值要素。数字媒介必须与满足公民与社区需求的商业与非商业服务竞争环境相适应,反映我们社会的多样性,使我们大家都能分享数字革命带来的丰硕成果。开发电信商业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在不断涌现,包括长途呼叫计划和高质量电信通道等。这个时候,必须采取公平合理的方式来处理各种新出现的问题。
此外,由于传统的通信系统聚合为一个统一的宽带网络,社区应该对网络如何建设和运营发表意见。公民和本地政府有权而且必须参与如何用重要的通信资源最好地满足公共需求的决策过程(包括生产、传输和接入设施与服务)。社区之间的具体战略可能互不相同,但开放的、多样化的和民主的媒介是相同的。数字时代的十项公民权利有:
1.“开放式接入”因特网的权利:未来的宽带网络应该像今天的拨号因特网一样是开放的、竞争性的,对接入服务商、内容和服务可以充分选择的。不仅公民能选择他们的ISP,而且ISP供应商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运行,不受网络运营商在服务特点和质量方面施加的任何人为限制。
2.自由通信的权利:无歧视通信的原则长期以来一直主导着我们的电话系统和因特网,可以使任一方向另一方发送信息,不受网络运营商的干扰。这个自由表达的原则也应推广到宽带服务之中。高速因特网用户应该可以通过任何网络设备、法律服务手段和数据传输进行不受阻碍的通信。政府部门应该坚持让他们的信息和服务在多个平台上能以多种方式接入,包括源代码开放和免费平台与免费格式。
3.发展社区网络的权利:随着通信技术的进步和通信能力的提高(例如把更完善的数字电缆系统接入我们的家庭),社区网络资源也会得到相应的发展。这些资源包括连接政府部门和社区组织的政府网络,传递非商业性规划的流媒体服务器,以及能给社区各个部分提供双向通信的下一代公共、教育和政府接入通道。
4.“享受数字电视利益”的权利:即将到来的数字电视平移将使电视台即时编辑节目的能力大大提高。部分增值收费应该用于新的公共服务(例如儿童教育、文化和公共商业等)。另外,向数字广播的平移完成后,电视台还可以通过频带拍卖得到收入,这些收入也应用于支持那些公共服务项目。
5.网上隐私权受保护的权利:新形式的交互式媒介,例如电子商务和电视点播,需要有新形式的隐私权保护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公民的通信系统应不受外部监视和控制。政府要实行强有力的政策保护隐私权。公民使用匿名进行创作的权利也应保护。
6.“频谱共享”的权利:新的无线技术有可能使人们不经允许就使用无线频谱。有的服务是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向所有的用户开放的(这与目前向特定频段颁发唯一许可的系统是不同的)。而有些“频谱共享”则应用于非商业性的公共应用和服务,这些频段是可以拍卖的,还需要颁发专门的许可。
7.硬件不受约束的权利:计算机、录音录像播放设备和其他的数字设备不能有技术上的限制。应使用户能以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设备。网络拥有者、服务供应商不应在用户家里安装机顶盒、电缆调制解调器和其他终端设施。要把用户从配置和运营中解放出来。
8.自由使用软件的权利:版权保护和相关的数字权限管理手段以及接入控制技术,不能妨碍公平使用和其他消费者和公民受到合法保护的权利,或者要在版权法的限制之外,扩大版权持有者控制的范围。版权法规应在创造者的权利、公民的权利以及未来的创造者的权利之间达成公平有效的平衡。
9.使用公共虚拟空间的权利:正像我们在现实世界中建立公共空间一样(例如公园、沙滩、城市空地),我们必须保护和建立非商业性网上公共论坛空间。这种虚拟空间中可以有社区信息资源,也可以有文化教育和社会服务项目。商业市场永远不会为民主内容提供服务。
10.享受数字普遍服务的权利:所有的公民都有权享受基本的电话服务,这一原则已为人们所认同。现在,这一原则也应推广到先进的电信服务方面,而且要让低收入的人、农村居民、偏远地区的人,特别是生活费用不高的地区的人都能享受这样的服务。(张进京 译/来源:中国信息化网)
此外,由于传统的通信系统聚合为一个统一的宽带网络,社区应该对网络如何建设和运营发表意见。公民和本地政府有权而且必须参与如何用重要的通信资源最好地满足公共需求的决策过程(包括生产、传输和接入设施与服务)。社区之间的具体战略可能互不相同,但开放的、多样化的和民主的媒介是相同的。数字时代的十项公民权利有:
1.“开放式接入”因特网的权利:未来的宽带网络应该像今天的拨号因特网一样是开放的、竞争性的,对接入服务商、内容和服务可以充分选择的。不仅公民能选择他们的ISP,而且ISP供应商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运行,不受网络运营商在服务特点和质量方面施加的任何人为限制。
2.自由通信的权利:无歧视通信的原则长期以来一直主导着我们的电话系统和因特网,可以使任一方向另一方发送信息,不受网络运营商的干扰。这个自由表达的原则也应推广到宽带服务之中。高速因特网用户应该可以通过任何网络设备、法律服务手段和数据传输进行不受阻碍的通信。政府部门应该坚持让他们的信息和服务在多个平台上能以多种方式接入,包括源代码开放和免费平台与免费格式。
3.发展社区网络的权利:随着通信技术的进步和通信能力的提高(例如把更完善的数字电缆系统接入我们的家庭),社区网络资源也会得到相应的发展。这些资源包括连接政府部门和社区组织的政府网络,传递非商业性规划的流媒体服务器,以及能给社区各个部分提供双向通信的下一代公共、教育和政府接入通道。
4.“享受数字电视利益”的权利:即将到来的数字电视平移将使电视台即时编辑节目的能力大大提高。部分增值收费应该用于新的公共服务(例如儿童教育、文化和公共商业等)。另外,向数字广播的平移完成后,电视台还可以通过频带拍卖得到收入,这些收入也应用于支持那些公共服务项目。
5.网上隐私权受保护的权利:新形式的交互式媒介,例如电子商务和电视点播,需要有新形式的隐私权保护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公民的通信系统应不受外部监视和控制。政府要实行强有力的政策保护隐私权。公民使用匿名进行创作的权利也应保护。
6.“频谱共享”的权利:新的无线技术有可能使人们不经允许就使用无线频谱。有的服务是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向所有的用户开放的(这与目前向特定频段颁发唯一许可的系统是不同的)。而有些“频谱共享”则应用于非商业性的公共应用和服务,这些频段是可以拍卖的,还需要颁发专门的许可。
7.硬件不受约束的权利:计算机、录音录像播放设备和其他的数字设备不能有技术上的限制。应使用户能以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设备。网络拥有者、服务供应商不应在用户家里安装机顶盒、电缆调制解调器和其他终端设施。要把用户从配置和运营中解放出来。
8.自由使用软件的权利:版权保护和相关的数字权限管理手段以及接入控制技术,不能妨碍公平使用和其他消费者和公民受到合法保护的权利,或者要在版权法的限制之外,扩大版权持有者控制的范围。版权法规应在创造者的权利、公民的权利以及未来的创造者的权利之间达成公平有效的平衡。
9.使用公共虚拟空间的权利:正像我们在现实世界中建立公共空间一样(例如公园、沙滩、城市空地),我们必须保护和建立非商业性网上公共论坛空间。这种虚拟空间中可以有社区信息资源,也可以有文化教育和社会服务项目。商业市场永远不会为民主内容提供服务。
10.享受数字普遍服务的权利:所有的公民都有权享受基本的电话服务,这一原则已为人们所认同。现在,这一原则也应推广到先进的电信服务方面,而且要让低收入的人、农村居民、偏远地区的人,特别是生活费用不高的地区的人都能享受这样的服务。(张进京 译/来源:中国信息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