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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特点,在于把人的实践的现实关系作为价值的理论对象并由此建立相应的理论范式,这是对近代西方哲学变革和科学超越的结果。这种变革,其中最根本的方面就是在学理上把价值的对象从客体的“实体”转为实践的“主体”,即“现实的人”。按照唯物史观,“主体”作为“现实的人”是生产的,即以实践的方式存在的。价值现象产生于“现实的人”的实践之中,价值的理论对象只能是指人的实践的现实关系。实践的现实关系作为历史事实发生,它既是客观事实又是价值事实,对它的认识需要在逻辑上实现真理观、价值观和历史观的统一。而这个“统一”,是马克思通过“主体”内涵的重构和由此建立新的哲学出发点来超越西方传统哲学而实现的。在理论范式上,提出对现实关系的分析就包含了价值关系的揭示。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命题是“人的发展”或“人类解放”。因此,“人的发展”或“人类解放”就是现实关系中的价值向度,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主题。基于辩证法,从事物内在固有的必然联系的本质规定来看,价值就是人的实践展开出来的未来可能对现实超越(扬弃)的发展关系。唯物史观的各种命题或范畴都是蕴含了价值揭示的理论,它们既在“认识”上揭示了价值的规定,也在实践上规定了人的行动使命。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对象;方法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616(2021)02-0017-12
关于价值问题的研究,基于传统价值的视域和近年的成果来看,进展不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价值的理论对象还不能科学确立,进一步地说,就是价值研究的学术范式还局限于传统本质主义的解读和论证。其实,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确立后,它事实上克服了上述传统本质主义的弊病,对价值问题的研究应当获得了科学的揭示和深入阐释。但是,由于学界对唯物史观价值理论及其方法认知的不足,以致仍然囿于过去的学术传统来解释价值问题乃至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理论对象和方法仍模糊不清,这势必影响对价值问题的科学认识。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入手来弄清楚价值的理论对象及其方法,只有对象和方法明白了,问题才会迎刃而解。为此,本文试论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对象及其方法,以期学界交流。
一、当前学术界价值理论研究的论争
诚然,唯物史观解决了价值理论问题,按此价值问题应在马克思这里被厘清了,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在以西方哲学为主导的价值理论研究中并没有解决。而就马克思价值理论展开的研究还是在争论马克思有无价值哲学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争论的焦点又落脚于马克思在一处文献中关于价值概念的具体论述上。这一论述是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提出的,“如果说,人们不仅在实践中把这类物当作满足自己需要的资料,而且在观念上和语言上把它们叫做‘满足’自己需要的物,从而也是‘满足’自己本身的物(当一个人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他就对自己的需要、因而也是对自己本身,处于一种不满意的状态),——如果说,‘按照德语的用法’,这就是指物被‘赋予价值’,那就证明:‘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的关系中产生的”[1]406。
在对这句话的理解上,学界形成了否定与肯定的两种观点。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这不是马克思关于“价值”的定义,而是马克思转引他所反对的瓦格纳的话。他们指出,马克思的价值范畴应是坚持“从物到感觉到思想”[2]的唯物主义路线,应从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出发进行科学抽象,而瓦格纳的这句话是从抽象概念推出一切的唯心主义路线,是颠倒了主客体关系的表述,因而对那些把这句话当作马克思在价值哲学上的“价值定义”的观点是错误的。同时,持否定观点的学者在论证上引申到这句话中的两个“如果”来解读,认为这不是马克思的理论背景的前提说明,不存在肯定语态,不能作为马克思的论点来使用,并引用文中马克思对瓦格纳的批评意见进行佐证。其中说道,“按瓦格纳先生的意见,从价值概念中,应该首先得出使用价值,然后得出交换价值,而不是像我那样从具体的商品中得出这两者”[1]404。当然,也有人认为这是马克思的观点,但指认其不是在哲学上的“价值定义”,仅限于经济学使用价值的表述,从而不能把它归结为马克思关于哲学的“价值”论述。这样,他们就否认了马克思有哲学价值论,认为马克思关于价值的理论只有经济学的,没有价值的哲学概念。
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则直接把上述“‘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的关系中产生的”这一句当作是马克思“价值”的定义,并认为这是哲学层面的界定。根据这一思路,许多学者把它当作是价值内涵的科学揭示并基于此做了进一步解读。这么做的学者在我国学界不在少数,形成了主客体关系价值论。例如,李德顺在《价值论》中对“价值”如此描述:“价值这个概念所肯定的内容,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3]张岱年在《论价值的层次》中亦有相近的表述:“所谓价值,就是客体能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4]以上两种观点都是从“需要”的角度来对价值进行界定的。而从“意义”的角度来理解价值的内涵的学者有袁贵仁和王永昌,他们分别将价值表述为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或消极意义[5]及外界客体对主体的存在和发展所具有的一种积极的作用和意义[6]。同时,还有许多学者从“属性”的角度给予价值定义,如“价值就是指客体能满足主体需要的那些功能和属性”[7],“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性,是客体与主体的关系属性,不是客体固有属性”[8]。此外,也有从“关系”的角度来对价值进行定义的,如李连科提出:“所谓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肯定与否定)关系。”[9]而李明海、雷咏雪则提出:“价值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主体与客体双向建构、相互制约、相互对待的效应关系。”[10]以上的定义或命题都使用了“主体”与“客体”这一对概念并作为话题叙事的基本维度,或从二者的关系上予以了内涵的规定。当然,上述理论也存在被质疑的情况,如赖金良在其《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的方法论特点及其缺陷》[11]和《哲学价值论研究的人学基礎》[12]两篇文章中对上述理论进行了批判,认为主客体关系模式存在两点弊病,一是“主体的客体化”,二是“遗漏主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价值是人”“人是价值本身”的观点。当然,赖金良的观点同样值得质疑,因为其仍是从传统认识论“抽象的人”的层面上来论述,表现为所谓的“实然人”和“应然人”的划分和抽象的论证罢了。 那么,从上述国内对马克思有无价值哲学的问题论争及其引申论述的分歧来看,我国学界长期以来对价值的理论对象仍是不清晰的,同时对马克思价值哲学与其他具体学科的价值理论对象之间的关系也未能厘清。以2020年魏寒冰发表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对事实与价值对立关系的破解》一文为例,文章提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融合是价值研究突破的关节点,而马克思基于实践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人的尺度和物的尺度,人的尺度就是主体的内在尺度,物的尺度就是客体的外在尺度,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基于实践论同时运用到对象上去,就是内外尺度的辩证统一[13]。这种观点所谓的“破解”,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為其论题和论点的视域还根本没有跳出休谟关于“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这种形式逻辑的框架,缺乏辩证法的思路。而西方对价值论的研究,主要局限于传统形式逻辑的认识论范式,力图对“价值”进行定义而又无法实证地进行界定,形成了诘难。价值被他们归结为主观的东西,当作是人的意志、兴趣、欲望、情感的表达,形成了价值论的主观主义学派。在西方,目前主观主义价值论占据统治地位,从而关于价值的理论对象也仍然未能得到科学揭示,以致他们对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也没有予以更多关注和理解。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研究时也看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旨趣,但又仅仅把它归结为一种伦理学范围内的人道主义来对待,尚未提升到作为价值理论范式及其方法论的层次去探讨。
二、传统价值论的对象设置及其局限性
从上文所述的观点来看,无论是否定观还是肯定观,其问题解答的理论逻辑建构仍远离马克思的理论。从经典著作来看,马克思有自己的价值哲学理论,但不是上文所述那种传统认识论范式上的解读,而是唯物史观的实践价值论,至于否认马克思有价值哲学,那显然是不对的。而造成上述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人们不了解马克思唯物史观的价值理论对象和价值问题研究的学理范式,从而对价值问题的研究根本没有进入马克思的理论路线。现在的价值学研究,在方法上基本还是以形式逻辑为主,在论证上把“价值”作为实体对象的概念,从对它的定义入手,开展价值问题研究,并通过完成定义即在“元理论”上完成“设计”后,用它来演绎解释、论证现实生活中的一切价值现象,进而构建出价值理论,这是目前基于形式逻辑展开的价值研究路径。不过,这种把“价值”当作实体的“元概念”并从现实关系中抽离出来定义,这是形式逻辑的知性证明,也正是马克思秉持的唯物史观所反对的。
实质上,价值研究需要唯物史观的方法。那么,什么是唯物史观的方法?就此,马克思在1868年7月11日给路·库格曼的信中论及价值问题时曾明确地进行说明过:“至于说到《中央报》,那么,那个人已经作了尽可能大的让步,因为他承认,如果想象价值这个东西总是有点什么内容,就只好同意我的结论。这个不幸的人看不到,即使我的书中根本没有论‘价值’的一章,我对现实关系所作的分析仍然会包含对实在的价值关系的论证和说明。胡扯什么价值概念必须加以证明,只不过是由于既对所谈的东西一无所知,又对科学方法一窍不通。”[14]显然,这里马克思道出了价值问题研究的基本原则,即真正的价值问题的研究不是对“价值概念必须加以证明”,因为“对现实关系所作的分析”已“包含对实在的价值关系的论证和说明”。如果只是在对“价值概念加以说明”,那只是表明还对价值问题“一无所知”,对价值的科学方法“一窍不通”。对马克思这样的表述和表态,也许有人会产生疑虑和困惑不解。疑虑和困惑不解的问题在于,只要囿于西方传统的哲学范式,就会在传统的认识论上从“主客观的同一性”论证中来寻求价值本质揭示的知性证明,即通过予以价值“定义”来进行研究,那么必然会出现马克思就“出发点”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批评旧唯物主义的那种情形,即“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15]54。也就是说,“撇开历史的进程”[15]56,把“价值”当作像自然界的客观物质一样,以实体的对象形式去认识它,“本质只能被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15]56和把价值现象“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15]56,跟主体毫无关联或者主体也被处理为“实体”对象。
同样,如出一辙,尽管有的人把“价值”当作“主客体的关系”的规定来阐述,提出了价值是主客体间的相应关系,但在论证方式上仍然是回到谋求主客体相统一的实体范畴证明,通过建立更大概念来完成对象本质揭示即定义来展开,这样问题的解答并未跳出传统哲学的逻辑范式。关于认识论上的主客体关系的价值观点,早在19世纪末,奥地利学者艾伦菲尔斯就已经提出,他在《价值论体系》(1897—1898年)中说道:“价值可定义为一种对象与主体对它欲求之间的关系。”[16]后来各国学者都有延续他这一论点的各种论证,我国也一样,哲学教科书就是从主客体关系来给价值定义的。但是,站在主客体关系的视野并不意味着价值就会获得正确的认知,以传统认识论为基础的主客体关系价值论正表现出了这种问题。
关于传统认识论的主客体关系价值论存在的问题在于,在这种理论范式中,一旦价值被当作实体对象范畴并力图定义时,在逻辑上不能统一价值外延中“人”与“物”这两个不同性质的主体和客体要素。诚然,基于形式逻辑的定义要求,需要把主客观作为外延的对象处理为“一”来进行界定。这里,主体与客体两个要素在性质上截然不同,一方面,“主体”的外延是人,包含了“精神”和“实践”的内容,具有能动性;另一方面,“客体”的外延是自然物质,具有受动性,二者明显差异,何以统一为“一”呢?显然不能,以致价值作为一种“关系”范畴,不是实体范畴而不可定义。关于这一点,在价值学创建人之一的文德尔班那里早就被发现和论及,后来的哲学家摩尔也特别强调过,表现为他们意识到“善”(价值范畴的别称)这一概念的不可定义性。关于“善”,从形式逻辑上来看,它本身已是一个包含所有价值事物的最大范畴,即单独概念。在形式逻辑范围内,单独概念是不能定义的,只能通过对象的总体描述来进行认知,这种情况熟悉形式逻辑规则的都明白,不用多说。而关键的是,哲学家们如何基于传统逻辑来对待和处理“善”概念,从而形成价值判断与认知。就此,其基本方法是把“是什么”换成“有什么”来描述替代,其实这是一种偷换,对此,摩尔把它描述为是“犯了自然主义谬误”。显然,主客体关系价值论也没有真正地解决价值问题。 而在实际的研究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有的人不顾及形式逻辑的完整性,从所谓避免遗漏主体或避免主体的客体化出发,牵强地把“人”单一地当作价值的本源来进行认知,并想以这一认知过渡到价值内涵的揭示。这一主张主要是上文所提到的“人是价值”“价值是人本身”的观点。这些观点的论证目标是,企图通过对“人”的本质的揭示和演绎而达到对价值的把握。但是,由于他们基于传统认识论的逻辑运用,在“人”的本质的揭示和过渡到价值的论证中,就产生了不能自圆其说的问题。具体地看,在方法上就是把“人”作为价值的对象即作为外延来对其进行“属性”的揭示,于是就在这种范式中提出了“善的”“好的”之类的规定来指认,即把这种“善的”“好的”属性规定当作人的价值内涵,即价值的本质。不过,在具体的论证中,这些所谓的“善的”“好的”的属性,必然来自现实中全部人类个体的共性抽象。而在实际生活中,个人并不是全部统一地体现为“善的”或“好的”,还有“恶的”和“坏的”。而且就特定的某一个人来说,他可能时而是“善的”“好的”,时而是“恶的”“坏的”,即具体的个人品质是变化的。“人”的这种殊异性和变化性会引起人们把“人”作为对象进行界定时出现其外延的不周全性,使人们对“人”的所谓“善的”“好的”的这些“抽象共性”揭示——作为价值的本质规定时,实际变成了自身的证伪而非证明,即论证本身不满足于真命题普遍有效性和客观必然性的要求。一段时间以来,国内有的学者在进行价值的人学研究时,提出“好人”“坏人”“善人”“恶人”以及“实然人”“应然人”的价值属性讨论,就属于上述的论题类型。诚然,上述这种强调以“善人”或“好人”来抽象论证价值的研究,在命题的外延内容上留住了主体——人,却又漏掉了客体——物,因此在力图解决主客体关系中的“人的客体化”这一问题时,其逻辑又走上了另外一端的片面性。
总之,在这种“实体化”的思维中,价值——它总是被当作像自然物体一样的被动性客体对象来规定,这是形式逻辑的特点。在这个前提下,价值的论证在逻辑上不能解决现实关系中“主体”与“客体”两个价值论要素的统一问题,目前的各种观点不过是采取形式逻辑进行“牵强”说明,都没有满足逻辑的自洽性,实际的论证并没有成功。真正科学的价值理解,需要正确建立理论对象,这就只能转向于唯物史观及其方法。
三、唯物史观价值理论对象的科学确立
关于唯物史观路线的价值研究,这种价值研究的路线是基于实践辩证法进行,而它的运用前提则是价值理论对象的明确。对此,正如前面指出的,马克思在1868年7月11日给路·库格曼的信中已经明确指出:“即使我的书中根本没有论‘价值’的一章,我对现实关系所作的分析仍然会包含对实在的价值关系的论证和说明。”[14]这就是说,对现实关系的分析包含对价值关系的揭示,这是唯物史观的理论方法和立场。因为在实践基础上来理解认识对象,都是蕴含“实践”这个中介的,实践是“为我存在”的,包含着价值关系,以致历史领域的“现实关系”都是“价值关系”,或者历史事实都是价值事实,它们就是一回事,而不是两回事,在历史过程上,“现实关系”的历史运动就是“价值规律”的运动。为此,马克思严明地说道:“科学的任务正是在于阐明价值规律是如何实现的。”[14]为此,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实际上已经明确地指出了价值的理论对象就是人生活实践的现实关系。所谓的价值关系,就蕴含在这种客观的现实关系之中,对价值的认识就是分析这种现实关系,使之得到阐明,而根本不需要把它抽离出来并当作实体对象去证明(定义)。也就是说,人的现实关系既是一种客观的事实关系,也是一种客观的价值关系,二者是同一的,社会事实就是价值事实。
按照唯物史观的理论逻辑,价值关系与认识关系一样,均发生于实践关系,价值关系虽然不等于实践关系,但是蕴含于实践关系中,即价值关系存在于人的实践关系之中,不脱离实践关系而另外存在,实践关系就是价值关系的事实存在。也就是说,对价值关系的认识只能在揭示与之同一的实践关系时才能实现。认识关系与实践关系也一样,因此它们三位一体,关于认识的反思和价值的揭示都只能面向实践。为此,当认识指向实践关系时也是指向价值关系,在历史领域中讲实践关系的认识时,不能在对象上排除价值关系,而对价值关系的揭示必然是或者总是需要通过认识实践关系并对它这一形式的表述才能得以阐明。这样,对价值关系的认识,只能是对蕴含于有其实践关系的阐明,而不能撇开了实践关系另外设置出一种“价值关系”作为理论对象。如果不是在实践关系上谈论价值,而是把它抽离出来论述,那么就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过去,对价值的研究予以“实体化”的处理,这就是对价值关系与实践关系的割裂,价值的阐释就会发生上面列举的形式逻辑的谬误问题,问题认识走进了“死胡同”。
值得注意的是,追求本质主义的形而上学逻辑,其作为方法在价值哲学的创立初期就被运用并影响了西方乃至全球直至今日。根本的原因在于,除了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惯性,近代休謨提出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两类知识划分及力图进行二者的过渡论证,是形式逻辑的典范以及对之推进,固化了人们的认知习惯。“休谟法则”所包含的逻辑,就是把“价值”作为单独的实体范畴从社会生活实践中抽离出来,在对象上设置为可以脱离实践而单独存在的一种规定,这显然违反了辩证法,对历史范畴的理解是片面和机械的。试想,如果发生一个偷盗事件,在现实上这个事件所呈现的就是一个有损益关系的客观事实,并不是两个事件,即属于一个价值事实。那么,在对它的认识中就不可以把价值关系抽离出来当作实践关系之外的事件来对待。诚然,社会客观事实就是价值事实,只能把它作为一种“价值事实”的客观对象来进行认识,而不能划分为“事实”和“价值”来认识。
但非常遗憾的是,在过去的价值研究中,多数学者都局限于形式逻辑,习惯基于“休谟法则”蕴含的逻辑来对待和思考价值问题,把“价值”当作一个实体范畴来企图予以“本质”揭示,通过定义的命题形式来完成认识和转变为知识。因此,长期以来,囿于这种理论环境,使得价值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仍然停留在如何定义“价值”的这一层次上。这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价值的理论对象没有弄明白,而对于已经弄明白了价值对象的马克思主义,人们对它的认识也同样存在不足,这就是长期以来价值问题研究的尴尬之所在。我们误读唯物史观,不能理解它蕴含的价值问题的科学方法,对待价值问题,总是撇开了唯物史观及其方法,转而用传统的形式逻辑来解读,甚至包括对马克思的价值理论的阐述也一样,这当然会使得认识走入“死胡同”。因此,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价值学的理论方法,科学确立价值理论的对象,这是问题解决的关节点。 四、真理观、价值观和历史观相统一的唯物史观价值逻辑
把人的实践的现实关系作为价值的理论对象和建立相应的学术范式,这是马克思对近代西方哲学主题的变革和超越。唯物史观是蕴含着价值判断的理论,即对现实关系的分析包含了价值关系的揭示,也因为有这样的逻辑方法才会批判资本主义提出人类解放的命题,使马克思主义成为马克思主义。这个超越,其中最根本的方面就是,在学理上把价值的理论对象从客体的“实体”转为实践“主体”的“现实的人”来把握。唯物史观的“主体”不同于康德、黑格尔提出的“意识主体”,也不同于费尔巴哈提出的“自然主体”,而是实践活动的“主体”,即生产主体,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将其称为“现实的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将其称为“现实的个人”。按照唯物辩证法,理解价值就是揭示“现实的人”的实践规定。实践是一个具有以自我否定作为能动性中介的范畴,它的历史展开就是人的活动展现为社会内在关系的矛盾运动的过程,对这种现实关系的认识,在逻辑上需要基于真理观、价值观和历史观的统一。而这个“统一”作为超越西方哲学的理论构建,是通过对德国古典哲学的“主体”理论的批判和超越来实现的。
而在西方哲学的发展中,真正地把“主体”作为论题来展开讨论是在近代认识论哲学开创之后,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理论的提出则是这个开创的宣示。认识论哲学的核心在于对“本原”的确认中追问“主体”是何以发挥作用的,从而把“本原”证明指向了“主体”的主观证明。这种证明,在近代西方形成了两种范式,一种是理性主义,另一种是经验主义。理性主义把关于世界的知识纯粹地当作是主体的理性构造,问题中的“知性”证明就是揭示这个理性逻辑的规则,这个传统的集大成者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先驱康德。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在“本质”“形式”“关系”和“模态”四个层次提出了十二个理性范畴,这就是主观“知性”证明的结果。不仅如此,他还在伦理实践、审美活动上企图建立与“知识”问题一样的“理性逻辑”,从而力图以认识论的方法解决人类实践生活中的一切问题,为它们提供“理性”的理论基础。而以洛克为代表的经验主义学派,把“知识”来源强调为“主体”对“对象”的感性认识,把关于“对象”的感性认识当作了“知性”来源证明的必要课题,从而在“主体”的设定上,被限定在了与“客体”相约束的关系中,呈现了“知识”来源的经验主义的“主客体关系”论证范式。
但从总体上来看,在西方近代哲学中,由于“主体”的规定就是直接地设定为“理性”或“经验”,这里的“主体”实际上是一种“意识的主体”,而非“实践活动的主体”,从而问题研究即使是以“主体”关涉“客体”来论证,也是被以“主客观的同一性”为范式来论证的,而不是以“主客体的同一性”来论证。因而,在近代哲学的理论范式中,停留于“主客观的同一性”论证的学术追求,使哲学的智慧之学的指向仅是以“认识论问题”的彰明为目的,排除了“实践改造”之维度,进而缺乏“价值活动”的观照。而现实上,“价值活动”同构于“认识活动”,价值问题总是需要在实践的认识中得以彰显,价值规定具有“属人的性质”,只有人类在对未来的实践展望中产生和被领悟。价值不只是“主客观的关系”问题,同时又是“主客体的关系”问题,需要把前者归结为后者建立逻辑才能阐明。但是,历史上价值哲学的最初提出,只是从“主客观关系”的层面进行证明,这种单一的主观“知性”证明蕴含了哲学危机。典型的案例就是近代休谟提出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两类知识,并尝试以“事实判断”过渡为“价值判断”进行证明的论题,其形成了哲学史上著名的“休谟难题”,就是价值哲学转向后形成哲学危机的反映。而康德在完成《纯粹理性批判》之后,又写出了《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他著述的这种知识论题的划分基本上是休谟上述范式的继续或演绎。由此可以看出,近代西方哲学就价值问题的研究,最初也是以“知性”证明的方式来进行的,因为形而上学的局限,所以在他们的论题内,价值问题最终无法解决。近代西方哲学的局限在于,其分开设置了“真理”与“价值”两类知识,不知道历史事实就是价值事实,并用对待“实体”的方法来对之进行认知。
当然,这个问题的学理焦点还在于其如何设立作为问题的理论对象,即“主体”。哲学上科学地建构“主体”理论,不仅要涵指作为“客体”的“主体”,而且要涵指作为能动的“主体”,即作为实践活动存在的“主体”,在于把这个能动的“主体”作为“客体”而构成为哲学的理论对象,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既是剧作者又是剧中人[15]147的情形,需要用辩证法来把握和进行角色转换。因为,世界不是撇开了“人”的单个自然界,也不是撇开了自然的纯粹的人的世界,作为哲学思考指向的世界是一个实现了二者统一于实践的世界,必须以“人”的实践关联着物质对象的生活世界来理解哲学的“对象”,因而它是一个主体活动着的生活世界,即哲学的理论对象是主体实践着的历史世界,而不是自然科學所设定和面向的纯粹自然界(其实对自然界的认识包含着人的目的,这样讲也只能是相对而言)。马克思说过:“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17]176。必须从“人”的活动存在去理解自然界,即对自然界的理解也应包含人及其活动在内,即人化自然,我们面对的只能是一个人化自然的世界。这样一个视野的转换,其逻辑要求在哲学论证上的“主体”,不仅是作为进行认知行为发生的主观主体即有意识的主体,而且是作为能动活动着的实践主体。从这样的主体去观照它对自身、对对象所构成的主客体关系和当作实践关系的主体,这就是把主体的实践关系及其发展作为我们揭示的对象,而不是其他。在西方古代哲学中,多数哲学家是没有把“主体”设定为理论对象,即便涉及了,也只是在把客体作为对象的过程中把它关联进去或者直接客体化处理。西方近代哲学开始转换这个模式,但由于“主体”被等同规定为“意识”或“理性”,从而意识或精神被代之为“主体”来构成哲学的理论对象,并且在逻辑范式上又把它与客体分离设定来重新论证它们的关联,哲学的任务被局限于“知性”证明中,被规定为用来揭示客观世界(客体)的状况,而不是“主体”自身及其发展的活动。“主体”不能真正地直接呈现为哲学的理论对象,从而也就不把自然界作为客体要素并理解为“主体”活动的“内在要素”,进而不能在实践主体的维度上构筑哲学的理论对象。为此,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对之进行了批评:“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15]54 而把“主体”确立为哲学的理论对象,面对西方哲学传统范式的束缚,马克思必须层层解蔽和进行“主体”重构。当然,“主体”上升为哲学的理论对象,就是把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关系转换为哲学的理论对象,从“人”作为主体及其活动去理解物质世界,这是理论探讨向科学发展的正确方向,也是必然的要求。近代以来的西方哲学发展也包含了这个“要求”,德国古典哲学时代则成为这个趋向加速发展的时期。客观地讲,马克思对整个近代哲学的变革是在德国古典哲学成就的基础上进行的,同时也通过纠正德国古典哲学在这个哲学理论对象——“主体”重构的不足来实现了自身的成长。康德的“三大理性批判”,其实是关于“主体”这个哲学理论对象的研究,只是由于他把“意识主体”和“行动主体”分开来论而局限于西方形而上学的逻辑。但是,康德对“行动主体”的“知性”证明却是一种企图“谋合”二者的尝试,以致在他之后才会出现费希特力图统合他的这种分离而提出“绝对主体”,从而发展到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这种哲学的理论对象转换,使哲学的主题不再单纯地局限于“认识活动”并简单地归结为“知性”证明了,出现了历史哲学的悸动。“主体”具有能动性,把它调换为哲学的理论对象,就意味着哲学的理论对象上包括了“价值活动”。但是,德国古典哲学,一直到黑格尔都还在某种程度上单纯地把哲学论证的目标归结为纯粹的“知性”证明,使哲学在“理论对象”上虽然包括了价值问题,但在“理论目标”上又撇开了它。这集中表现在把“主体”等同为“理性精神”或“绝对意识”或“自我意识”的规定,还不是具有客观规定的“物质主体”,更不是这个基础上的“实践主体”。因此,当这个局限被费尔巴哈以自然物质规定的“人”来超越的时候,马克思对此给予了赞赏。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序言中马克思写道:“整个实证的批判,从而德国人对国民经济学的实证的批判,全靠费尔巴哈的发现给它打下真正的基础。”[17]46这个“真正的基础”是指理论的对象转为物质主体的“人”本身。而马克思后来对费尔巴哈、施蒂纳的批判,则是从解决如何对自然物质主体的“人”的超越上升到历史层面来科学构筑哲学的理论对象,实质就是“主体”的重构,也就是解决如何以“实践主体”来确立唯物史观的问题。而在费尔巴哈提出了“主体”为“自然人”和马克思接受费尔巴哈这个变革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实践主体”开始,哲学在理论对象上对于“主体”的重构便开始融合了“认识活动”與“价值活动”,并在逻辑上已呈现了“真理观”与“价值观”的统一,只是这时由于“主体”还未归结为具体历史的“现实的人”的证明,从而还未达到“历史观”的有效结合,而这一步则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著述《德意志意识形态》及其之后的探讨来完成的。
然而,马克思对近代哲学主题的转换,逻辑上表现为真理观、价值观和历史观的统一,这个“统一”在于理论对象上从过去的“客体”转入了“主体”,并且这个“主体”是克服了唯心主义的“意识主体”,是上升为生产实践的“现实的人”。社会科学的任务在于揭示这个“现实的人”实践发展的“规律性”,而作为“主体”实践存在的规律当然是蕴含“价值”的。事实上,在马克思创立的整个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是包括了“价值”维度的,这个维度在理论总体上被马克思表述为“人的发展”或“人的解放”。由此,关于人的现实关系的内涵在价值维度上就是“人的发展”或“人的解放”的实践关系。基于辩证法,从事物内在固有的必然联系的本质规定来看,价值就是人的实践展开出来的未来可能性对现实超越(扬弃)的发展关系。
五、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基本命题
“人的发展”或“人的解放”是马克思从社会现实关系来表述价值和价值规律的总命题。然而,把“现实关系”理解为“人的解放”或“人的发展”的价值关系,不是简单的平面概念上的“同位语”转换,它有着深刻的社会内涵,即必须从人的实践活动的历史关系去理解它,需要从人类通过自身实践来改造自己进而实现发展的物质活动过程来理解。因而,它作为“发展”的规定首先具有社会时间的过程性。
任何事物都是时空统一存在的。人的实践作为一种物质变换关系,它不仅具有“人与自然界”“人与人”互动的空间关系,而且具有“过去”“现在”和“将来”的时间关系,在时空统一上必须从时间的关系去理解实践的空间关系,从空间关系去理解实践的时间关系,二者是辩证统一的,综合构成社会的历史关系。在历史的关系中,唯物史观的视野是把实践着的人的生命时间上升为“劳动时间”“自由时间”去理解和叙述的,从而“价值规律”就被规定为历史上的“劳动时间”“自由时间”及其辩证发展的关系。现实的实践关系对于主体的发展来说,它具有辩证推动的否定性。在辩证法上,事物的发展动因归结为其内在的矛盾运动,而“人的发展”或“人的解放”当然就是人的实践的内在矛盾运动。为此,马克思对现实关系的揭示,当然是当作矛盾关系去理解的。这个矛盾不只是人的活动的空间结构上的矛盾关系,而且是人的活动的时间结构上的矛盾关系。就人的实践关系的内容而言,从空间结构的层次上来看,基本矛盾是“人与自然界的矛盾关系”和“人与人的矛盾关系”以及这两种关系之间的矛盾关系;从时间结构的层次上来看,就是上述这些空间的矛盾关系在现实的活动中的表现,即“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的矛盾关系。“劳动时间”作为以客体生产为目的的实践关系具有对人的压制性即受动性,而自由时间作为以主体生产为目的的实践关系是主动的,即具有自觉自由的性质。
诚然,人类历史的起点在于人的生产劳动,即人的自我生产,生产在过程上首先表现为劳动时间的规定,只有人的生产能力(本质力量)高度发展,形成剩余财富时,人的剩余劳动时间才会转化为“自由时间”,即劳动本身才不再是被压迫的形式出现,而是表达兴趣和创造力的方式。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占有“自由时间”来源于对他人“劳动时间”的窃取。而在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自由时间”的获取来自“劳动时间”的历史积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历史在运动的关系上就是代表未来的“自由时间”对现存的“劳动时间”的“扬弃”。生产力越发达,剩余产品越多,意味着剩余劳动时间就越多,从而人的活动才能更多地投入到自由时间中去。因此,自由时间是对劳动时间作为自己内在历史环节的扬弃。 总之,人的实践在空间上的矛盾和在时间上的矛盾是相互规定和相互转化的,它们又构成了相互矛盾的关系,从而形成了人类实践的时空运动。对此,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创立,建立了“生产”这样一个历史起点的范畴来综合上述关系,并由之来叙述其内在的矛盾运动。对“生产”的内在矛盾运动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原理。因此,关于社会发展的价值规律阐明,实质上就是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为内容构筑的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分析。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关系原理是包括了“价值”维度的,否则,“生产力”作为“发展”的动力因素去规定是无法理解的,这就是人作为生产力的核心要素的规定,它归结为人的本质力量的提升,具有目的性。这就是为什么一些西方学者在读了马克思著作后,深刻地感受到马克思的整个理论是充满着伦理关怀的缘由,甚至有的人把马克思的理论归结为伦理学。这一点正是唯物史观的思想内核之一。具体上涉及如何深入理解生产力的价值内涵问题,对此,如果不深谙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的思想方法,那是难以理解的。关于生产力的规定及其价值内涵,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详述。总之,马克思是以“现实关系”来阐明“价值关系”的,而不会刻意地把“价值”作为一个实体对象的“概念”单独地抽离出来加以证明。现在,有的学者对于价值问题的研究恰恰是走了马克思批判的路子,事实上,这是尚未弄清唯物史观的价值理论引起的。
至此,可以明白,价值研究的理论对象就是人的实践的现实关系,是生产方式内在矛盾运动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相应的原理都是统一了主客体、主客观、自由与必然的辩证规定,是以“价值规律”表达的社会范畴,对它们的研究就是对价值问题的揭示。因此,基于唯物史观基础上提出的社会理论是包括了“价值”维度的,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等都属于这种理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是服务于“人的解放”或“人的发展”的,它们内在地包含了这一价值理论的规定,研究它们对社会实践关系的理论表述,就是对其价值理论的把握。当然,学术上对理论梳理时使用“价值”概念并不是什么错,只是在传统理论范式上把它当作了实体或实体的属性范畴来把握,而不是以“主体”实践发展的历史本质来规定,从而就出现了价值理解错误的问题。因此,理论研究问题不在于概念,而在于如何科学使用概念。
唯物史观的哲学范式不只是在于“解释世界”,更重要的是在于“改变世界”。因此,马克思是站在“改变世界”的立场上来表述他的价值命题,即“人的发展”或“人的解放”。“人的发展”或“人的解放”是人的实践的现实关系的价值向度,也是人类社会的历史主题。唯物史观的各种命题或范畴都是蕴含了价值揭示的理论,它们既在“认识”上揭示了价值的规定,也在实践上规定了人的行动使命。这正是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高明之处和科学性的体现,并深刻反映了共产主义世界观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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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彧]
Analyses on the Object and Methodology of Marxist Theory of Value
Liu Zongbi
Abstract: The Marxist theory of value regards the realistic relationship of human practice as the theoretical object of value and establishes the corresponding theoretical paradigm, which is the result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modern western philosophies and scientific transcendence. The most fundamental aspect of this transformation is to transfer theoretically the object of value from the “entity” of the object into the “subject” of practice, i.e., “a real person”. According to the historical materialism, the subject — a real person is productive through practice. Value is created by the practice of real person, and the theoretical object of value can only refer to the realistic relationship of human practice. As historical facts, realistic relationship of practice is both an objective fact and a value itself. To understand this, we need to logically achieve the unity among the truth, value and history. This “unity” is achieved by Karl Marx through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connotation of “subject” and the transcendence of traditional western philosophies from new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 In the theoretical paradigm, the analysis of realistic relationship includes the revelation of value relationship. Karl Marx’s basic value proposition on human society is “human development” or “human liberation”. Therefore, “human development” or “human liberation” is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realistic relationship and historical theme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Based on dialectics, from the essential nature of inherent inevitable connection of things, value is the developmen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future of human practice and the transcendence (sublation) of reality. Different propositions or categories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contain the theoretical implication of value, which not only reveals theoretically the implications of value but also stipulates the mission of human action in practice.
Key words: Marxism; theory of value; object; method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对象;方法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616(2021)02-0017-12
关于价值问题的研究,基于传统价值的视域和近年的成果来看,进展不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价值的理论对象还不能科学确立,进一步地说,就是价值研究的学术范式还局限于传统本质主义的解读和论证。其实,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确立后,它事实上克服了上述传统本质主义的弊病,对价值问题的研究应当获得了科学的揭示和深入阐释。但是,由于学界对唯物史观价值理论及其方法认知的不足,以致仍然囿于过去的学术传统来解释价值问题乃至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理论对象和方法仍模糊不清,这势必影响对价值问题的科学认识。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入手来弄清楚价值的理论对象及其方法,只有对象和方法明白了,问题才会迎刃而解。为此,本文试论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对象及其方法,以期学界交流。
一、当前学术界价值理论研究的论争
诚然,唯物史观解决了价值理论问题,按此价值问题应在马克思这里被厘清了,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在以西方哲学为主导的价值理论研究中并没有解决。而就马克思价值理论展开的研究还是在争论马克思有无价值哲学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争论的焦点又落脚于马克思在一处文献中关于价值概念的具体论述上。这一论述是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提出的,“如果说,人们不仅在实践中把这类物当作满足自己需要的资料,而且在观念上和语言上把它们叫做‘满足’自己需要的物,从而也是‘满足’自己本身的物(当一个人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他就对自己的需要、因而也是对自己本身,处于一种不满意的状态),——如果说,‘按照德语的用法’,这就是指物被‘赋予价值’,那就证明:‘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的关系中产生的”[1]406。
在对这句话的理解上,学界形成了否定与肯定的两种观点。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这不是马克思关于“价值”的定义,而是马克思转引他所反对的瓦格纳的话。他们指出,马克思的价值范畴应是坚持“从物到感觉到思想”[2]的唯物主义路线,应从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出发进行科学抽象,而瓦格纳的这句话是从抽象概念推出一切的唯心主义路线,是颠倒了主客体关系的表述,因而对那些把这句话当作马克思在价值哲学上的“价值定义”的观点是错误的。同时,持否定观点的学者在论证上引申到这句话中的两个“如果”来解读,认为这不是马克思的理论背景的前提说明,不存在肯定语态,不能作为马克思的论点来使用,并引用文中马克思对瓦格纳的批评意见进行佐证。其中说道,“按瓦格纳先生的意见,从价值概念中,应该首先得出使用价值,然后得出交换价值,而不是像我那样从具体的商品中得出这两者”[1]404。当然,也有人认为这是马克思的观点,但指认其不是在哲学上的“价值定义”,仅限于经济学使用价值的表述,从而不能把它归结为马克思关于哲学的“价值”论述。这样,他们就否认了马克思有哲学价值论,认为马克思关于价值的理论只有经济学的,没有价值的哲学概念。
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则直接把上述“‘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的关系中产生的”这一句当作是马克思“价值”的定义,并认为这是哲学层面的界定。根据这一思路,许多学者把它当作是价值内涵的科学揭示并基于此做了进一步解读。这么做的学者在我国学界不在少数,形成了主客体关系价值论。例如,李德顺在《价值论》中对“价值”如此描述:“价值这个概念所肯定的内容,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3]张岱年在《论价值的层次》中亦有相近的表述:“所谓价值,就是客体能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4]以上两种观点都是从“需要”的角度来对价值进行界定的。而从“意义”的角度来理解价值的内涵的学者有袁贵仁和王永昌,他们分别将价值表述为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或消极意义[5]及外界客体对主体的存在和发展所具有的一种积极的作用和意义[6]。同时,还有许多学者从“属性”的角度给予价值定义,如“价值就是指客体能满足主体需要的那些功能和属性”[7],“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性,是客体与主体的关系属性,不是客体固有属性”[8]。此外,也有从“关系”的角度来对价值进行定义的,如李连科提出:“所谓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肯定与否定)关系。”[9]而李明海、雷咏雪则提出:“价值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主体与客体双向建构、相互制约、相互对待的效应关系。”[10]以上的定义或命题都使用了“主体”与“客体”这一对概念并作为话题叙事的基本维度,或从二者的关系上予以了内涵的规定。当然,上述理论也存在被质疑的情况,如赖金良在其《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的方法论特点及其缺陷》[11]和《哲学价值论研究的人学基礎》[12]两篇文章中对上述理论进行了批判,认为主客体关系模式存在两点弊病,一是“主体的客体化”,二是“遗漏主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价值是人”“人是价值本身”的观点。当然,赖金良的观点同样值得质疑,因为其仍是从传统认识论“抽象的人”的层面上来论述,表现为所谓的“实然人”和“应然人”的划分和抽象的论证罢了。 那么,从上述国内对马克思有无价值哲学的问题论争及其引申论述的分歧来看,我国学界长期以来对价值的理论对象仍是不清晰的,同时对马克思价值哲学与其他具体学科的价值理论对象之间的关系也未能厘清。以2020年魏寒冰发表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对事实与价值对立关系的破解》一文为例,文章提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融合是价值研究突破的关节点,而马克思基于实践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人的尺度和物的尺度,人的尺度就是主体的内在尺度,物的尺度就是客体的外在尺度,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基于实践论同时运用到对象上去,就是内外尺度的辩证统一[13]。这种观点所谓的“破解”,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為其论题和论点的视域还根本没有跳出休谟关于“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这种形式逻辑的框架,缺乏辩证法的思路。而西方对价值论的研究,主要局限于传统形式逻辑的认识论范式,力图对“价值”进行定义而又无法实证地进行界定,形成了诘难。价值被他们归结为主观的东西,当作是人的意志、兴趣、欲望、情感的表达,形成了价值论的主观主义学派。在西方,目前主观主义价值论占据统治地位,从而关于价值的理论对象也仍然未能得到科学揭示,以致他们对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也没有予以更多关注和理解。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研究时也看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旨趣,但又仅仅把它归结为一种伦理学范围内的人道主义来对待,尚未提升到作为价值理论范式及其方法论的层次去探讨。
二、传统价值论的对象设置及其局限性
从上文所述的观点来看,无论是否定观还是肯定观,其问题解答的理论逻辑建构仍远离马克思的理论。从经典著作来看,马克思有自己的价值哲学理论,但不是上文所述那种传统认识论范式上的解读,而是唯物史观的实践价值论,至于否认马克思有价值哲学,那显然是不对的。而造成上述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人们不了解马克思唯物史观的价值理论对象和价值问题研究的学理范式,从而对价值问题的研究根本没有进入马克思的理论路线。现在的价值学研究,在方法上基本还是以形式逻辑为主,在论证上把“价值”作为实体对象的概念,从对它的定义入手,开展价值问题研究,并通过完成定义即在“元理论”上完成“设计”后,用它来演绎解释、论证现实生活中的一切价值现象,进而构建出价值理论,这是目前基于形式逻辑展开的价值研究路径。不过,这种把“价值”当作实体的“元概念”并从现实关系中抽离出来定义,这是形式逻辑的知性证明,也正是马克思秉持的唯物史观所反对的。
实质上,价值研究需要唯物史观的方法。那么,什么是唯物史观的方法?就此,马克思在1868年7月11日给路·库格曼的信中论及价值问题时曾明确地进行说明过:“至于说到《中央报》,那么,那个人已经作了尽可能大的让步,因为他承认,如果想象价值这个东西总是有点什么内容,就只好同意我的结论。这个不幸的人看不到,即使我的书中根本没有论‘价值’的一章,我对现实关系所作的分析仍然会包含对实在的价值关系的论证和说明。胡扯什么价值概念必须加以证明,只不过是由于既对所谈的东西一无所知,又对科学方法一窍不通。”[14]显然,这里马克思道出了价值问题研究的基本原则,即真正的价值问题的研究不是对“价值概念必须加以证明”,因为“对现实关系所作的分析”已“包含对实在的价值关系的论证和说明”。如果只是在对“价值概念加以说明”,那只是表明还对价值问题“一无所知”,对价值的科学方法“一窍不通”。对马克思这样的表述和表态,也许有人会产生疑虑和困惑不解。疑虑和困惑不解的问题在于,只要囿于西方传统的哲学范式,就会在传统的认识论上从“主客观的同一性”论证中来寻求价值本质揭示的知性证明,即通过予以价值“定义”来进行研究,那么必然会出现马克思就“出发点”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批评旧唯物主义的那种情形,即“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15]54。也就是说,“撇开历史的进程”[15]56,把“价值”当作像自然界的客观物质一样,以实体的对象形式去认识它,“本质只能被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15]56和把价值现象“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15]56,跟主体毫无关联或者主体也被处理为“实体”对象。
同样,如出一辙,尽管有的人把“价值”当作“主客体的关系”的规定来阐述,提出了价值是主客体间的相应关系,但在论证方式上仍然是回到谋求主客体相统一的实体范畴证明,通过建立更大概念来完成对象本质揭示即定义来展开,这样问题的解答并未跳出传统哲学的逻辑范式。关于认识论上的主客体关系的价值观点,早在19世纪末,奥地利学者艾伦菲尔斯就已经提出,他在《价值论体系》(1897—1898年)中说道:“价值可定义为一种对象与主体对它欲求之间的关系。”[16]后来各国学者都有延续他这一论点的各种论证,我国也一样,哲学教科书就是从主客体关系来给价值定义的。但是,站在主客体关系的视野并不意味着价值就会获得正确的认知,以传统认识论为基础的主客体关系价值论正表现出了这种问题。
关于传统认识论的主客体关系价值论存在的问题在于,在这种理论范式中,一旦价值被当作实体对象范畴并力图定义时,在逻辑上不能统一价值外延中“人”与“物”这两个不同性质的主体和客体要素。诚然,基于形式逻辑的定义要求,需要把主客观作为外延的对象处理为“一”来进行界定。这里,主体与客体两个要素在性质上截然不同,一方面,“主体”的外延是人,包含了“精神”和“实践”的内容,具有能动性;另一方面,“客体”的外延是自然物质,具有受动性,二者明显差异,何以统一为“一”呢?显然不能,以致价值作为一种“关系”范畴,不是实体范畴而不可定义。关于这一点,在价值学创建人之一的文德尔班那里早就被发现和论及,后来的哲学家摩尔也特别强调过,表现为他们意识到“善”(价值范畴的别称)这一概念的不可定义性。关于“善”,从形式逻辑上来看,它本身已是一个包含所有价值事物的最大范畴,即单独概念。在形式逻辑范围内,单独概念是不能定义的,只能通过对象的总体描述来进行认知,这种情况熟悉形式逻辑规则的都明白,不用多说。而关键的是,哲学家们如何基于传统逻辑来对待和处理“善”概念,从而形成价值判断与认知。就此,其基本方法是把“是什么”换成“有什么”来描述替代,其实这是一种偷换,对此,摩尔把它描述为是“犯了自然主义谬误”。显然,主客体关系价值论也没有真正地解决价值问题。 而在实际的研究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有的人不顾及形式逻辑的完整性,从所谓避免遗漏主体或避免主体的客体化出发,牵强地把“人”单一地当作价值的本源来进行认知,并想以这一认知过渡到价值内涵的揭示。这一主张主要是上文所提到的“人是价值”“价值是人本身”的观点。这些观点的论证目标是,企图通过对“人”的本质的揭示和演绎而达到对价值的把握。但是,由于他们基于传统认识论的逻辑运用,在“人”的本质的揭示和过渡到价值的论证中,就产生了不能自圆其说的问题。具体地看,在方法上就是把“人”作为价值的对象即作为外延来对其进行“属性”的揭示,于是就在这种范式中提出了“善的”“好的”之类的规定来指认,即把这种“善的”“好的”属性规定当作人的价值内涵,即价值的本质。不过,在具体的论证中,这些所谓的“善的”“好的”的属性,必然来自现实中全部人类个体的共性抽象。而在实际生活中,个人并不是全部统一地体现为“善的”或“好的”,还有“恶的”和“坏的”。而且就特定的某一个人来说,他可能时而是“善的”“好的”,时而是“恶的”“坏的”,即具体的个人品质是变化的。“人”的这种殊异性和变化性会引起人们把“人”作为对象进行界定时出现其外延的不周全性,使人们对“人”的所谓“善的”“好的”的这些“抽象共性”揭示——作为价值的本质规定时,实际变成了自身的证伪而非证明,即论证本身不满足于真命题普遍有效性和客观必然性的要求。一段时间以来,国内有的学者在进行价值的人学研究时,提出“好人”“坏人”“善人”“恶人”以及“实然人”“应然人”的价值属性讨论,就属于上述的论题类型。诚然,上述这种强调以“善人”或“好人”来抽象论证价值的研究,在命题的外延内容上留住了主体——人,却又漏掉了客体——物,因此在力图解决主客体关系中的“人的客体化”这一问题时,其逻辑又走上了另外一端的片面性。
总之,在这种“实体化”的思维中,价值——它总是被当作像自然物体一样的被动性客体对象来规定,这是形式逻辑的特点。在这个前提下,价值的论证在逻辑上不能解决现实关系中“主体”与“客体”两个价值论要素的统一问题,目前的各种观点不过是采取形式逻辑进行“牵强”说明,都没有满足逻辑的自洽性,实际的论证并没有成功。真正科学的价值理解,需要正确建立理论对象,这就只能转向于唯物史观及其方法。
三、唯物史观价值理论对象的科学确立
关于唯物史观路线的价值研究,这种价值研究的路线是基于实践辩证法进行,而它的运用前提则是价值理论对象的明确。对此,正如前面指出的,马克思在1868年7月11日给路·库格曼的信中已经明确指出:“即使我的书中根本没有论‘价值’的一章,我对现实关系所作的分析仍然会包含对实在的价值关系的论证和说明。”[14]这就是说,对现实关系的分析包含对价值关系的揭示,这是唯物史观的理论方法和立场。因为在实践基础上来理解认识对象,都是蕴含“实践”这个中介的,实践是“为我存在”的,包含着价值关系,以致历史领域的“现实关系”都是“价值关系”,或者历史事实都是价值事实,它们就是一回事,而不是两回事,在历史过程上,“现实关系”的历史运动就是“价值规律”的运动。为此,马克思严明地说道:“科学的任务正是在于阐明价值规律是如何实现的。”[14]为此,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实际上已经明确地指出了价值的理论对象就是人生活实践的现实关系。所谓的价值关系,就蕴含在这种客观的现实关系之中,对价值的认识就是分析这种现实关系,使之得到阐明,而根本不需要把它抽离出来并当作实体对象去证明(定义)。也就是说,人的现实关系既是一种客观的事实关系,也是一种客观的价值关系,二者是同一的,社会事实就是价值事实。
按照唯物史观的理论逻辑,价值关系与认识关系一样,均发生于实践关系,价值关系虽然不等于实践关系,但是蕴含于实践关系中,即价值关系存在于人的实践关系之中,不脱离实践关系而另外存在,实践关系就是价值关系的事实存在。也就是说,对价值关系的认识只能在揭示与之同一的实践关系时才能实现。认识关系与实践关系也一样,因此它们三位一体,关于认识的反思和价值的揭示都只能面向实践。为此,当认识指向实践关系时也是指向价值关系,在历史领域中讲实践关系的认识时,不能在对象上排除价值关系,而对价值关系的揭示必然是或者总是需要通过认识实践关系并对它这一形式的表述才能得以阐明。这样,对价值关系的认识,只能是对蕴含于有其实践关系的阐明,而不能撇开了实践关系另外设置出一种“价值关系”作为理论对象。如果不是在实践关系上谈论价值,而是把它抽离出来论述,那么就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过去,对价值的研究予以“实体化”的处理,这就是对价值关系与实践关系的割裂,价值的阐释就会发生上面列举的形式逻辑的谬误问题,问题认识走进了“死胡同”。
值得注意的是,追求本质主义的形而上学逻辑,其作为方法在价值哲学的创立初期就被运用并影响了西方乃至全球直至今日。根本的原因在于,除了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惯性,近代休謨提出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两类知识划分及力图进行二者的过渡论证,是形式逻辑的典范以及对之推进,固化了人们的认知习惯。“休谟法则”所包含的逻辑,就是把“价值”作为单独的实体范畴从社会生活实践中抽离出来,在对象上设置为可以脱离实践而单独存在的一种规定,这显然违反了辩证法,对历史范畴的理解是片面和机械的。试想,如果发生一个偷盗事件,在现实上这个事件所呈现的就是一个有损益关系的客观事实,并不是两个事件,即属于一个价值事实。那么,在对它的认识中就不可以把价值关系抽离出来当作实践关系之外的事件来对待。诚然,社会客观事实就是价值事实,只能把它作为一种“价值事实”的客观对象来进行认识,而不能划分为“事实”和“价值”来认识。
但非常遗憾的是,在过去的价值研究中,多数学者都局限于形式逻辑,习惯基于“休谟法则”蕴含的逻辑来对待和思考价值问题,把“价值”当作一个实体范畴来企图予以“本质”揭示,通过定义的命题形式来完成认识和转变为知识。因此,长期以来,囿于这种理论环境,使得价值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仍然停留在如何定义“价值”的这一层次上。这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价值的理论对象没有弄明白,而对于已经弄明白了价值对象的马克思主义,人们对它的认识也同样存在不足,这就是长期以来价值问题研究的尴尬之所在。我们误读唯物史观,不能理解它蕴含的价值问题的科学方法,对待价值问题,总是撇开了唯物史观及其方法,转而用传统的形式逻辑来解读,甚至包括对马克思的价值理论的阐述也一样,这当然会使得认识走入“死胡同”。因此,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价值学的理论方法,科学确立价值理论的对象,这是问题解决的关节点。 四、真理观、价值观和历史观相统一的唯物史观价值逻辑
把人的实践的现实关系作为价值的理论对象和建立相应的学术范式,这是马克思对近代西方哲学主题的变革和超越。唯物史观是蕴含着价值判断的理论,即对现实关系的分析包含了价值关系的揭示,也因为有这样的逻辑方法才会批判资本主义提出人类解放的命题,使马克思主义成为马克思主义。这个超越,其中最根本的方面就是,在学理上把价值的理论对象从客体的“实体”转为实践“主体”的“现实的人”来把握。唯物史观的“主体”不同于康德、黑格尔提出的“意识主体”,也不同于费尔巴哈提出的“自然主体”,而是实践活动的“主体”,即生产主体,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将其称为“现实的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将其称为“现实的个人”。按照唯物辩证法,理解价值就是揭示“现实的人”的实践规定。实践是一个具有以自我否定作为能动性中介的范畴,它的历史展开就是人的活动展现为社会内在关系的矛盾运动的过程,对这种现实关系的认识,在逻辑上需要基于真理观、价值观和历史观的统一。而这个“统一”作为超越西方哲学的理论构建,是通过对德国古典哲学的“主体”理论的批判和超越来实现的。
而在西方哲学的发展中,真正地把“主体”作为论题来展开讨论是在近代认识论哲学开创之后,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理论的提出则是这个开创的宣示。认识论哲学的核心在于对“本原”的确认中追问“主体”是何以发挥作用的,从而把“本原”证明指向了“主体”的主观证明。这种证明,在近代西方形成了两种范式,一种是理性主义,另一种是经验主义。理性主义把关于世界的知识纯粹地当作是主体的理性构造,问题中的“知性”证明就是揭示这个理性逻辑的规则,这个传统的集大成者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先驱康德。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在“本质”“形式”“关系”和“模态”四个层次提出了十二个理性范畴,这就是主观“知性”证明的结果。不仅如此,他还在伦理实践、审美活动上企图建立与“知识”问题一样的“理性逻辑”,从而力图以认识论的方法解决人类实践生活中的一切问题,为它们提供“理性”的理论基础。而以洛克为代表的经验主义学派,把“知识”来源强调为“主体”对“对象”的感性认识,把关于“对象”的感性认识当作了“知性”来源证明的必要课题,从而在“主体”的设定上,被限定在了与“客体”相约束的关系中,呈现了“知识”来源的经验主义的“主客体关系”论证范式。
但从总体上来看,在西方近代哲学中,由于“主体”的规定就是直接地设定为“理性”或“经验”,这里的“主体”实际上是一种“意识的主体”,而非“实践活动的主体”,从而问题研究即使是以“主体”关涉“客体”来论证,也是被以“主客观的同一性”为范式来论证的,而不是以“主客体的同一性”来论证。因而,在近代哲学的理论范式中,停留于“主客观的同一性”论证的学术追求,使哲学的智慧之学的指向仅是以“认识论问题”的彰明为目的,排除了“实践改造”之维度,进而缺乏“价值活动”的观照。而现实上,“价值活动”同构于“认识活动”,价值问题总是需要在实践的认识中得以彰显,价值规定具有“属人的性质”,只有人类在对未来的实践展望中产生和被领悟。价值不只是“主客观的关系”问题,同时又是“主客体的关系”问题,需要把前者归结为后者建立逻辑才能阐明。但是,历史上价值哲学的最初提出,只是从“主客观关系”的层面进行证明,这种单一的主观“知性”证明蕴含了哲学危机。典型的案例就是近代休谟提出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两类知识,并尝试以“事实判断”过渡为“价值判断”进行证明的论题,其形成了哲学史上著名的“休谟难题”,就是价值哲学转向后形成哲学危机的反映。而康德在完成《纯粹理性批判》之后,又写出了《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他著述的这种知识论题的划分基本上是休谟上述范式的继续或演绎。由此可以看出,近代西方哲学就价值问题的研究,最初也是以“知性”证明的方式来进行的,因为形而上学的局限,所以在他们的论题内,价值问题最终无法解决。近代西方哲学的局限在于,其分开设置了“真理”与“价值”两类知识,不知道历史事实就是价值事实,并用对待“实体”的方法来对之进行认知。
当然,这个问题的学理焦点还在于其如何设立作为问题的理论对象,即“主体”。哲学上科学地建构“主体”理论,不仅要涵指作为“客体”的“主体”,而且要涵指作为能动的“主体”,即作为实践活动存在的“主体”,在于把这个能动的“主体”作为“客体”而构成为哲学的理论对象,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既是剧作者又是剧中人[15]147的情形,需要用辩证法来把握和进行角色转换。因为,世界不是撇开了“人”的单个自然界,也不是撇开了自然的纯粹的人的世界,作为哲学思考指向的世界是一个实现了二者统一于实践的世界,必须以“人”的实践关联着物质对象的生活世界来理解哲学的“对象”,因而它是一个主体活动着的生活世界,即哲学的理论对象是主体实践着的历史世界,而不是自然科學所设定和面向的纯粹自然界(其实对自然界的认识包含着人的目的,这样讲也只能是相对而言)。马克思说过:“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17]176。必须从“人”的活动存在去理解自然界,即对自然界的理解也应包含人及其活动在内,即人化自然,我们面对的只能是一个人化自然的世界。这样一个视野的转换,其逻辑要求在哲学论证上的“主体”,不仅是作为进行认知行为发生的主观主体即有意识的主体,而且是作为能动活动着的实践主体。从这样的主体去观照它对自身、对对象所构成的主客体关系和当作实践关系的主体,这就是把主体的实践关系及其发展作为我们揭示的对象,而不是其他。在西方古代哲学中,多数哲学家是没有把“主体”设定为理论对象,即便涉及了,也只是在把客体作为对象的过程中把它关联进去或者直接客体化处理。西方近代哲学开始转换这个模式,但由于“主体”被等同规定为“意识”或“理性”,从而意识或精神被代之为“主体”来构成哲学的理论对象,并且在逻辑范式上又把它与客体分离设定来重新论证它们的关联,哲学的任务被局限于“知性”证明中,被规定为用来揭示客观世界(客体)的状况,而不是“主体”自身及其发展的活动。“主体”不能真正地直接呈现为哲学的理论对象,从而也就不把自然界作为客体要素并理解为“主体”活动的“内在要素”,进而不能在实践主体的维度上构筑哲学的理论对象。为此,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对之进行了批评:“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15]54 而把“主体”确立为哲学的理论对象,面对西方哲学传统范式的束缚,马克思必须层层解蔽和进行“主体”重构。当然,“主体”上升为哲学的理论对象,就是把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关系转换为哲学的理论对象,从“人”作为主体及其活动去理解物质世界,这是理论探讨向科学发展的正确方向,也是必然的要求。近代以来的西方哲学发展也包含了这个“要求”,德国古典哲学时代则成为这个趋向加速发展的时期。客观地讲,马克思对整个近代哲学的变革是在德国古典哲学成就的基础上进行的,同时也通过纠正德国古典哲学在这个哲学理论对象——“主体”重构的不足来实现了自身的成长。康德的“三大理性批判”,其实是关于“主体”这个哲学理论对象的研究,只是由于他把“意识主体”和“行动主体”分开来论而局限于西方形而上学的逻辑。但是,康德对“行动主体”的“知性”证明却是一种企图“谋合”二者的尝试,以致在他之后才会出现费希特力图统合他的这种分离而提出“绝对主体”,从而发展到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这种哲学的理论对象转换,使哲学的主题不再单纯地局限于“认识活动”并简单地归结为“知性”证明了,出现了历史哲学的悸动。“主体”具有能动性,把它调换为哲学的理论对象,就意味着哲学的理论对象上包括了“价值活动”。但是,德国古典哲学,一直到黑格尔都还在某种程度上单纯地把哲学论证的目标归结为纯粹的“知性”证明,使哲学在“理论对象”上虽然包括了价值问题,但在“理论目标”上又撇开了它。这集中表现在把“主体”等同为“理性精神”或“绝对意识”或“自我意识”的规定,还不是具有客观规定的“物质主体”,更不是这个基础上的“实践主体”。因此,当这个局限被费尔巴哈以自然物质规定的“人”来超越的时候,马克思对此给予了赞赏。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序言中马克思写道:“整个实证的批判,从而德国人对国民经济学的实证的批判,全靠费尔巴哈的发现给它打下真正的基础。”[17]46这个“真正的基础”是指理论的对象转为物质主体的“人”本身。而马克思后来对费尔巴哈、施蒂纳的批判,则是从解决如何对自然物质主体的“人”的超越上升到历史层面来科学构筑哲学的理论对象,实质就是“主体”的重构,也就是解决如何以“实践主体”来确立唯物史观的问题。而在费尔巴哈提出了“主体”为“自然人”和马克思接受费尔巴哈这个变革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实践主体”开始,哲学在理论对象上对于“主体”的重构便开始融合了“认识活动”與“价值活动”,并在逻辑上已呈现了“真理观”与“价值观”的统一,只是这时由于“主体”还未归结为具体历史的“现实的人”的证明,从而还未达到“历史观”的有效结合,而这一步则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著述《德意志意识形态》及其之后的探讨来完成的。
然而,马克思对近代哲学主题的转换,逻辑上表现为真理观、价值观和历史观的统一,这个“统一”在于理论对象上从过去的“客体”转入了“主体”,并且这个“主体”是克服了唯心主义的“意识主体”,是上升为生产实践的“现实的人”。社会科学的任务在于揭示这个“现实的人”实践发展的“规律性”,而作为“主体”实践存在的规律当然是蕴含“价值”的。事实上,在马克思创立的整个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是包括了“价值”维度的,这个维度在理论总体上被马克思表述为“人的发展”或“人的解放”。由此,关于人的现实关系的内涵在价值维度上就是“人的发展”或“人的解放”的实践关系。基于辩证法,从事物内在固有的必然联系的本质规定来看,价值就是人的实践展开出来的未来可能性对现实超越(扬弃)的发展关系。
五、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基本命题
“人的发展”或“人的解放”是马克思从社会现实关系来表述价值和价值规律的总命题。然而,把“现实关系”理解为“人的解放”或“人的发展”的价值关系,不是简单的平面概念上的“同位语”转换,它有着深刻的社会内涵,即必须从人的实践活动的历史关系去理解它,需要从人类通过自身实践来改造自己进而实现发展的物质活动过程来理解。因而,它作为“发展”的规定首先具有社会时间的过程性。
任何事物都是时空统一存在的。人的实践作为一种物质变换关系,它不仅具有“人与自然界”“人与人”互动的空间关系,而且具有“过去”“现在”和“将来”的时间关系,在时空统一上必须从时间的关系去理解实践的空间关系,从空间关系去理解实践的时间关系,二者是辩证统一的,综合构成社会的历史关系。在历史的关系中,唯物史观的视野是把实践着的人的生命时间上升为“劳动时间”“自由时间”去理解和叙述的,从而“价值规律”就被规定为历史上的“劳动时间”“自由时间”及其辩证发展的关系。现实的实践关系对于主体的发展来说,它具有辩证推动的否定性。在辩证法上,事物的发展动因归结为其内在的矛盾运动,而“人的发展”或“人的解放”当然就是人的实践的内在矛盾运动。为此,马克思对现实关系的揭示,当然是当作矛盾关系去理解的。这个矛盾不只是人的活动的空间结构上的矛盾关系,而且是人的活动的时间结构上的矛盾关系。就人的实践关系的内容而言,从空间结构的层次上来看,基本矛盾是“人与自然界的矛盾关系”和“人与人的矛盾关系”以及这两种关系之间的矛盾关系;从时间结构的层次上来看,就是上述这些空间的矛盾关系在现实的活动中的表现,即“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的矛盾关系。“劳动时间”作为以客体生产为目的的实践关系具有对人的压制性即受动性,而自由时间作为以主体生产为目的的实践关系是主动的,即具有自觉自由的性质。
诚然,人类历史的起点在于人的生产劳动,即人的自我生产,生产在过程上首先表现为劳动时间的规定,只有人的生产能力(本质力量)高度发展,形成剩余财富时,人的剩余劳动时间才会转化为“自由时间”,即劳动本身才不再是被压迫的形式出现,而是表达兴趣和创造力的方式。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占有“自由时间”来源于对他人“劳动时间”的窃取。而在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自由时间”的获取来自“劳动时间”的历史积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历史在运动的关系上就是代表未来的“自由时间”对现存的“劳动时间”的“扬弃”。生产力越发达,剩余产品越多,意味着剩余劳动时间就越多,从而人的活动才能更多地投入到自由时间中去。因此,自由时间是对劳动时间作为自己内在历史环节的扬弃。 总之,人的实践在空间上的矛盾和在时间上的矛盾是相互规定和相互转化的,它们又构成了相互矛盾的关系,从而形成了人类实践的时空运动。对此,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创立,建立了“生产”这样一个历史起点的范畴来综合上述关系,并由之来叙述其内在的矛盾运动。对“生产”的内在矛盾运动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原理。因此,关于社会发展的价值规律阐明,实质上就是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为内容构筑的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分析。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关系原理是包括了“价值”维度的,否则,“生产力”作为“发展”的动力因素去规定是无法理解的,这就是人作为生产力的核心要素的规定,它归结为人的本质力量的提升,具有目的性。这就是为什么一些西方学者在读了马克思著作后,深刻地感受到马克思的整个理论是充满着伦理关怀的缘由,甚至有的人把马克思的理论归结为伦理学。这一点正是唯物史观的思想内核之一。具体上涉及如何深入理解生产力的价值内涵问题,对此,如果不深谙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的思想方法,那是难以理解的。关于生产力的规定及其价值内涵,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详述。总之,马克思是以“现实关系”来阐明“价值关系”的,而不会刻意地把“价值”作为一个实体对象的“概念”单独地抽离出来加以证明。现在,有的学者对于价值问题的研究恰恰是走了马克思批判的路子,事实上,这是尚未弄清唯物史观的价值理论引起的。
至此,可以明白,价值研究的理论对象就是人的实践的现实关系,是生产方式内在矛盾运动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相应的原理都是统一了主客体、主客观、自由与必然的辩证规定,是以“价值规律”表达的社会范畴,对它们的研究就是对价值问题的揭示。因此,基于唯物史观基础上提出的社会理论是包括了“价值”维度的,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等都属于这种理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是服务于“人的解放”或“人的发展”的,它们内在地包含了这一价值理论的规定,研究它们对社会实践关系的理论表述,就是对其价值理论的把握。当然,学术上对理论梳理时使用“价值”概念并不是什么错,只是在传统理论范式上把它当作了实体或实体的属性范畴来把握,而不是以“主体”实践发展的历史本质来规定,从而就出现了价值理解错误的问题。因此,理论研究问题不在于概念,而在于如何科学使用概念。
唯物史观的哲学范式不只是在于“解释世界”,更重要的是在于“改变世界”。因此,马克思是站在“改变世界”的立场上来表述他的价值命题,即“人的发展”或“人的解放”。“人的发展”或“人的解放”是人的实践的现实关系的价值向度,也是人类社会的历史主题。唯物史观的各种命题或范畴都是蕴含了价值揭示的理论,它们既在“认识”上揭示了价值的规定,也在实践上规定了人的行动使命。这正是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高明之处和科学性的体现,并深刻反映了共产主义世界观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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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彧]
Analyses on the Object and Methodology of Marxist Theory of Value
Liu Zongbi
Abstract: The Marxist theory of value regards the realistic relationship of human practice as the theoretical object of value and establishes the corresponding theoretical paradigm, which is the result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modern western philosophies and scientific transcendence. The most fundamental aspect of this transformation is to transfer theoretically the object of value from the “entity” of the object into the “subject” of practice, i.e., “a real person”. According to the historical materialism, the subject — a real person is productive through practice. Value is created by the practice of real person, and the theoretical object of value can only refer to the realistic relationship of human practice. As historical facts, realistic relationship of practice is both an objective fact and a value itself. To understand this, we need to logically achieve the unity among the truth, value and history. This “unity” is achieved by Karl Marx through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connotation of “subject” and the transcendence of traditional western philosophies from new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 In the theoretical paradigm, the analysis of realistic relationship includes the revelation of value relationship. Karl Marx’s basic value proposition on human society is “human development” or “human liberation”. Therefore, “human development” or “human liberation” is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realistic relationship and historical theme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Based on dialectics, from the essential nature of inherent inevitable connection of things, value is the developmen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future of human practice and the transcendence (sublation) of reality. Different propositions or categories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contain the theoretical implication of value, which not only reveals theoretically the implications of value but also stipulates the mission of human action in practice.
Key words: Marxism; theory of value; object; meth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