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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年金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累积额增长缓慢,参保企业数量相对较少,制定相应措施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显得非常必要。
[关键词]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6)07-0013-02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决策,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企业年金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一、辽宁省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2001年?月1日,辽宁省启动企业年金试点,2002年9月,率先出台《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的制度建立、基金筹集、税收优惠、支付方式做了明确规定。2004年12月28日,辽宁省政府112号文件明确规定,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年金试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指导和推进企业年金试点,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尽快按规定开展这项工作,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逐步规范,按规定履行企业年金方案报批程序,成立年金理事会或选择符合条件的受托机构以及账户管理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管理和运营。我省企业年金近年来发展较快,2003年底,辽宁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参保企业有1124户,参保人员仅为6万人,积累资金14亿元。到了2005年6月末,全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参保企业达到1500多户,参保人员30多万人,积累资金20多亿元。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企业年金发展很不平衡。从区域分布来看,大连市市届企业年金总额占全省企业年金总额的90%以上。从行业来看,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分布在电力、石油、石化、电信、铁路等几大行业。从企业性质来看,国有企业占绝大多数。
二、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辽宁省自从2001年7月1日启动企业年金试点以来,无论是企业年金累积额,还是参保企业数量,发展得都比较缓慢,全国目前其他省份也存在类似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动力不足。一是允许进入成本列支太少。国家明确了试点地区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标准,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基金投资收益部分以及非试点地区企业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标准等问题都尚未明确,现有的试点地区企业缴费部分可税前列支的比例远远低于国外许多国家,如德国为10%,美国为15%,加拿大为18%,澳大利亚为20%,法国为22%。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未普遍体现。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企业年金是大势所趋。但由于相关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尚未落实或力度不够,致使许多有实力、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尚处于观望态度。国外实践经验证明,对企业年金缴费实行免税或推迟征税,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目前,大多数国家如美、英、日等国一般在企业和职工缴纳年金费用以及年金基金投资这两个环节是免税的,只在退休职工领取企业年金时进行征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职工都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
2.过于依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目前,许多国家推行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组合共同负担主要的养老功能。在我国多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支柱,企业年金作为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是第二支柱,他们是同一体系的不同层次,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第一支柱包括得多,费用负担和替代率都较高,必然会影响到第二支柱的发展空间,降低了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起不到减轻费率负担和提高保障水平的目标。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长期居高不下,全国平均替代率一直维持在80%以上。过高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替代率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加重了养老保险的支付危机,同时在高缴费率和高替代率的情况下,企业一般不愿或无力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3.企业的经营管理现状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建立和发展。当前,有一些学者认为企业效益状况差是影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因,甚至是决定性原因。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确实会影响到企业年金的建立,但我们看到许多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也没有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除了经营状况外,影响企业年金的建立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企业是否有内在激励和外在压力。就国有企业来讲,上级部门考察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甚至是决定管理者的任用往往是通过企业创造的利润、给国家上缴的税金、收益增长速度这些容易量化的数字,而对于企业形象的树立与维护、企业文化的塑造、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这些抽象指标却较少考虑。而企业年金的效应主要体现在将来,而不是现在,同时它也不直接反映现任领导的业绩,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管理者为职工建立年金的动力;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创办时间短,负担轻,在工资待遇、工作环境、个人发展空间等方面,优于国有企业,无需通过建立企业年金来强化对人才的吸引。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企业必须定期办理缴费手续,随时调整缴费费率,还得负责监督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状况等,这些都增加了企业的人力、财力的负担。
4.职工收入水平偏低,对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高。企业年金能够提高职工个人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职工个人将是最直接的受益人。它使得职工退休后不仅可以依靠基本养老保险维持生活的基本需要,而且可以通过领取企业年金提高生活水平,但是职工个人对它的反映并不积极。究其原因,首先是职工收入水平偏低,日常消费支出占可支配收入比重很大。其次是职工个人对企业年金认识不足,甚至不知道。再次,在我国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能够就业成为个人的首要要求,职工个人成为利益博弈中的弱势群体,不敢奢望更高的要求,而对于自身条件好的已经就业的人员更倾向于通过跳槽这个比较直接的方式来增加待遇、提高福利。最后,在国家推行了一系列福利制度改革后,取消了福利分房,年轻职工都面临着买房的经济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更愿意领取现时的高收入来缓解经济压力,而较少考虑到退休后的收入水平。所有这些都导致了职工对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5.现有的企业年金制度缺乏监管。挪用、挤占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现有 基金的投资收益率较低,部分企业甚至出现了账面缺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三、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对策
1.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完善企业年金制度。在税收优惠方面,目前国外大部分国家都对发展企业年金实施免税鼓励政策,例如在税法中为企业年金设立专门条款,规定雇主和雇员缴费的一部分免税,基金投资营运的收益也给予免税,职工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须交税,但这种缴税已被推迟了几十年。所以许多国家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是“税收驱动”的结果。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中没有单独规定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方案。因此,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包括:一是在企业年金的筹资方面,国家对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实行免税,雇主与雇员缴费列入企业成本。这一点已经在辽宁省的社会保障试点方案中有所体现,我国企业年金在初创阶段可以逐步放开免税比例。二是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方面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在企业年金发展初期政府可以给予的重要的税收支持。三是在企业年金的待遇给付方面,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列入免税范围。但由于企业年金的定位是基本养老金的补充,举办主体不是国家而是企业。相对比而言,企业年金在给付时应适当收税。只是我国没有出台相关的税收条例,没有科学确定税收的合理比例。
2.通过立法规范企业年金制度。各国政府在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都重视法制建设。例如,美国可谓是企业年金立法完善的国家,美国从1974年通过《雇员退休年金保障法案》开始,截止到目前,涉及到企业年金的法规法案近20部,它涉及了企业年金的税收、投资、精算、监管、雇主的责任、雇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及个人账户管理等各个方面,为美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的合理正常的运营提供了保障。英国早在1959年在部分企业推出企业年金时,就从法律上肯定了企业年金在提供第二层次养老保险方面的作用。我国对企业年金的发展只出台了大的政策框架,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持,导致各地年金计划的混乱和制度本身的先天不足。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相应的基本法律、法规,保证企业年金制度的规范性。在立法方面,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最为紧迫的是企业年金法、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和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3.对企业年金进行有效的监管。从国际企业年金的普遍情况来看,政府对企业年金不作最终的担保,在企业年金的监管方面,更能够体现国家作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的角色,政府的监管重点是年金基金的运营效益和安全性。一是规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投资绩效参数和最低投资回报率。二是禁止投机性投资,防范其风险后果,以保证规避道德风险及不负责任的管理。三是政府主管企业年金机构有权利和责任处罚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对违法、效益极差的经办机构有权开除出局。在我国,对企业年金运行进行监管是政府的责任,监管的目标是减少企业年金运行过程中的不合理运行状况,保障其良性运行,减少政府的最终责任。对企业年金的监管,一是对管理企业年金的经办机构在执行政府有关政策、法令情况方面进行监管。二是对基金运营的保值、增值情况、偿还能力进行监管。
4.优化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是企业年金制度最重要一环,关系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和职工利益的最终实现,因此,必须要优化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目前,企业年金的管理多由社保机构经办,社保机构的职责应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由其经办企业年金,会出现资金管理上的混乱,甚至挪用、挤占企业年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国外的实践也表明,政府管理企业年金的效率不如市场。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公营养老基金实际投资收益率为4.8%,而同期私营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为8%。我们也可以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利用信托原理,借助信托方式,通过设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企业和职工为委托人,企业年金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与企业分离,受托人为了受益人(职工)的利益管理企业年金。
在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方面,随着经济、金融的迅猛发展,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出现,世界各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都在进一步拓宽,而且投资风险不断降低。而辽宁省目前大部分基金主要用于存银行、买国债,在连续降息的情况下,投资收益较低。鉴于企业年金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附加养老金,在投资的收益性与安全性之间有较大的回旋余地,投资收益性更加受到重视。因此,在投资渠道上可选择收益性更高的平衡型或增长型基金投资组合。由于企业年金建立的非强制性,政府不应该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方向做出过多的限制,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会形成合理的投资组合。
责任编辑 宫秀芬
[关键词]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6)07-0013-02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决策,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企业年金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一、辽宁省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2001年?月1日,辽宁省启动企业年金试点,2002年9月,率先出台《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的制度建立、基金筹集、税收优惠、支付方式做了明确规定。2004年12月28日,辽宁省政府112号文件明确规定,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年金试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指导和推进企业年金试点,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尽快按规定开展这项工作,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逐步规范,按规定履行企业年金方案报批程序,成立年金理事会或选择符合条件的受托机构以及账户管理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管理和运营。我省企业年金近年来发展较快,2003年底,辽宁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参保企业有1124户,参保人员仅为6万人,积累资金14亿元。到了2005年6月末,全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参保企业达到1500多户,参保人员30多万人,积累资金20多亿元。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企业年金发展很不平衡。从区域分布来看,大连市市届企业年金总额占全省企业年金总额的90%以上。从行业来看,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分布在电力、石油、石化、电信、铁路等几大行业。从企业性质来看,国有企业占绝大多数。
二、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辽宁省自从2001年7月1日启动企业年金试点以来,无论是企业年金累积额,还是参保企业数量,发展得都比较缓慢,全国目前其他省份也存在类似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动力不足。一是允许进入成本列支太少。国家明确了试点地区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标准,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基金投资收益部分以及非试点地区企业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标准等问题都尚未明确,现有的试点地区企业缴费部分可税前列支的比例远远低于国外许多国家,如德国为10%,美国为15%,加拿大为18%,澳大利亚为20%,法国为22%。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未普遍体现。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企业年金是大势所趋。但由于相关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尚未落实或力度不够,致使许多有实力、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尚处于观望态度。国外实践经验证明,对企业年金缴费实行免税或推迟征税,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目前,大多数国家如美、英、日等国一般在企业和职工缴纳年金费用以及年金基金投资这两个环节是免税的,只在退休职工领取企业年金时进行征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职工都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
2.过于依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目前,许多国家推行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组合共同负担主要的养老功能。在我国多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支柱,企业年金作为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是第二支柱,他们是同一体系的不同层次,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第一支柱包括得多,费用负担和替代率都较高,必然会影响到第二支柱的发展空间,降低了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起不到减轻费率负担和提高保障水平的目标。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长期居高不下,全国平均替代率一直维持在80%以上。过高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替代率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加重了养老保险的支付危机,同时在高缴费率和高替代率的情况下,企业一般不愿或无力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3.企业的经营管理现状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建立和发展。当前,有一些学者认为企业效益状况差是影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因,甚至是决定性原因。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确实会影响到企业年金的建立,但我们看到许多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也没有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除了经营状况外,影响企业年金的建立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企业是否有内在激励和外在压力。就国有企业来讲,上级部门考察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甚至是决定管理者的任用往往是通过企业创造的利润、给国家上缴的税金、收益增长速度这些容易量化的数字,而对于企业形象的树立与维护、企业文化的塑造、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这些抽象指标却较少考虑。而企业年金的效应主要体现在将来,而不是现在,同时它也不直接反映现任领导的业绩,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管理者为职工建立年金的动力;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创办时间短,负担轻,在工资待遇、工作环境、个人发展空间等方面,优于国有企业,无需通过建立企业年金来强化对人才的吸引。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企业必须定期办理缴费手续,随时调整缴费费率,还得负责监督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状况等,这些都增加了企业的人力、财力的负担。
4.职工收入水平偏低,对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高。企业年金能够提高职工个人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职工个人将是最直接的受益人。它使得职工退休后不仅可以依靠基本养老保险维持生活的基本需要,而且可以通过领取企业年金提高生活水平,但是职工个人对它的反映并不积极。究其原因,首先是职工收入水平偏低,日常消费支出占可支配收入比重很大。其次是职工个人对企业年金认识不足,甚至不知道。再次,在我国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能够就业成为个人的首要要求,职工个人成为利益博弈中的弱势群体,不敢奢望更高的要求,而对于自身条件好的已经就业的人员更倾向于通过跳槽这个比较直接的方式来增加待遇、提高福利。最后,在国家推行了一系列福利制度改革后,取消了福利分房,年轻职工都面临着买房的经济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更愿意领取现时的高收入来缓解经济压力,而较少考虑到退休后的收入水平。所有这些都导致了职工对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5.现有的企业年金制度缺乏监管。挪用、挤占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现有 基金的投资收益率较低,部分企业甚至出现了账面缺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三、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对策
1.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完善企业年金制度。在税收优惠方面,目前国外大部分国家都对发展企业年金实施免税鼓励政策,例如在税法中为企业年金设立专门条款,规定雇主和雇员缴费的一部分免税,基金投资营运的收益也给予免税,职工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须交税,但这种缴税已被推迟了几十年。所以许多国家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是“税收驱动”的结果。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中没有单独规定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方案。因此,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包括:一是在企业年金的筹资方面,国家对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实行免税,雇主与雇员缴费列入企业成本。这一点已经在辽宁省的社会保障试点方案中有所体现,我国企业年金在初创阶段可以逐步放开免税比例。二是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方面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在企业年金发展初期政府可以给予的重要的税收支持。三是在企业年金的待遇给付方面,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列入免税范围。但由于企业年金的定位是基本养老金的补充,举办主体不是国家而是企业。相对比而言,企业年金在给付时应适当收税。只是我国没有出台相关的税收条例,没有科学确定税收的合理比例。
2.通过立法规范企业年金制度。各国政府在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都重视法制建设。例如,美国可谓是企业年金立法完善的国家,美国从1974年通过《雇员退休年金保障法案》开始,截止到目前,涉及到企业年金的法规法案近20部,它涉及了企业年金的税收、投资、精算、监管、雇主的责任、雇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及个人账户管理等各个方面,为美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的合理正常的运营提供了保障。英国早在1959年在部分企业推出企业年金时,就从法律上肯定了企业年金在提供第二层次养老保险方面的作用。我国对企业年金的发展只出台了大的政策框架,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持,导致各地年金计划的混乱和制度本身的先天不足。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相应的基本法律、法规,保证企业年金制度的规范性。在立法方面,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最为紧迫的是企业年金法、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和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3.对企业年金进行有效的监管。从国际企业年金的普遍情况来看,政府对企业年金不作最终的担保,在企业年金的监管方面,更能够体现国家作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的角色,政府的监管重点是年金基金的运营效益和安全性。一是规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投资绩效参数和最低投资回报率。二是禁止投机性投资,防范其风险后果,以保证规避道德风险及不负责任的管理。三是政府主管企业年金机构有权利和责任处罚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对违法、效益极差的经办机构有权开除出局。在我国,对企业年金运行进行监管是政府的责任,监管的目标是减少企业年金运行过程中的不合理运行状况,保障其良性运行,减少政府的最终责任。对企业年金的监管,一是对管理企业年金的经办机构在执行政府有关政策、法令情况方面进行监管。二是对基金运营的保值、增值情况、偿还能力进行监管。
4.优化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是企业年金制度最重要一环,关系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和职工利益的最终实现,因此,必须要优化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目前,企业年金的管理多由社保机构经办,社保机构的职责应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由其经办企业年金,会出现资金管理上的混乱,甚至挪用、挤占企业年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国外的实践也表明,政府管理企业年金的效率不如市场。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公营养老基金实际投资收益率为4.8%,而同期私营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为8%。我们也可以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利用信托原理,借助信托方式,通过设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企业和职工为委托人,企业年金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与企业分离,受托人为了受益人(职工)的利益管理企业年金。
在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方面,随着经济、金融的迅猛发展,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出现,世界各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都在进一步拓宽,而且投资风险不断降低。而辽宁省目前大部分基金主要用于存银行、买国债,在连续降息的情况下,投资收益较低。鉴于企业年金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附加养老金,在投资的收益性与安全性之间有较大的回旋余地,投资收益性更加受到重视。因此,在投资渠道上可选择收益性更高的平衡型或增长型基金投资组合。由于企业年金建立的非强制性,政府不应该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方向做出过多的限制,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会形成合理的投资组合。
责任编辑 宫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