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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简称《社区矫正法》)已颁布并于2020年7月1日实施。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健全我国刑事执行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公正司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在基层落实《社区矫正法》时遇到诸多困难,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基層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区矫正法》规定过于笼统、落实难。《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这样笼统、不具体的规定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主要体现在四个“关键词”上:一是“根据需要”,容易造成有的基层人民政府认为不需要就无需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不重视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二是“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该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别是主任一职由谁担任或兼任,没有统一规定,这就造成基层党委、政府有的由政法委书记或政府主持工作的常务领导甚至主要领导或党委“一把手”兼任,形成各地社区矫正工作推进力度不一、效果各异,达不到“统筹协调”的要求。三是“具体实施”,怎样“具体”?没有统一标准,而现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过时,《社区矫正工作细则》未出台,这就造成社区矫正机构无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且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更难把握工作重点和要求,在落实法规和开展工作上有难度。四是“委托”,该法规定“司法所”是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而社区矫正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但在基层多地社区矫正机构未设置,那么谁给司法所委托?委托哪些事项?难以落实,这使得司法所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中显得相当尴尬。
2、社区矫正工作标准未规范、开展难。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但在实际调查评估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内容简单,基本上仅局限于对被告人所犯的罪名、主观过错、犯罪后的态度进行简单的了解,不能准确掌握被告人的性格、过去经历、人际关系以及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从而对被告人情况难掌控,矫正工作开展难。二是实践中社区矫正方案内容死板,不灵活,体现不出个性化矫正。比如在监管措施方面,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及犯罪原因等进行全面分析,对其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心理需求、精神状况及个人成长经历等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但在具体工作中,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基本落实到一个司法所单独执行,显得力不从心,标准难统一,甚至花样百出,没有统一规范的矫正方案,矫正工作难开展。三是《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由于没有硬性规定和要求,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考核机制不健全,造成有的职能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存在配合不到位甚至配合不力现象,容易形成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基本上由司法行政机关一家“唱独角戏”的窘境。
3、社区矫正队伍严重不足、工作难。《社区矫正法》第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地司法编制有限,已在编国家工作人员身兼多职,难以完全承担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职责;社会工作者缺乏,也难以承担矫正工作;村居两委成员普遍年龄偏大,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薄弱,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有序并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建议
1、完善社区矫正立法体系,制定配套法规。当前,虽已颁布《社区矫正立法》,但急需对2012年1月制定的《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并制定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等配套法规,结合《〈社区矫正法〉释义》,让相关法条更加细化,有关规范更加具体,以供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有法可依、依规执行,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效执行、教育矫正罪犯,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成为社会有用人才。
2、完善社区矫正组织机构,明确职能职责。有效组织和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从中央到地方设置相应的社区矫正机构。在中央,即司法部设置社区矫正局,与监狱管理局处于同等位置,分别负责全国的非监禁刑和监禁刑工作;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设社区矫正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社区矫正工作;在各市(县、区)司法局设社区矫正处(科),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中心,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助服务工作。考虑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便利,可以依靠村(社区)两委加强矫正对象与社会的联系,帮助他们重返社会。
3、建立社区矫正专业队伍、落实专职专责。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完成这项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只需要法律专业知识,更需要心理学、社会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知识,而且还要具备比较丰富的社会经验,擅长与人沟通和交流的专业执法队伍。从管理对象的开放性看,社区矫正工作比监狱教育改造更为复杂和艰难,可以借鉴西方国家设立缓刑官和假释官制度来设立我国专门的社区矫正官,并纳入公务员系统,赋予其刑事执法权力,对其进行专门的认证资格考试,以期提高我国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以便更好地赋予社区矫正工作者必要的强制执法权,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一、基層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区矫正法》规定过于笼统、落实难。《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这样笼统、不具体的规定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主要体现在四个“关键词”上:一是“根据需要”,容易造成有的基层人民政府认为不需要就无需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不重视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二是“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该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别是主任一职由谁担任或兼任,没有统一规定,这就造成基层党委、政府有的由政法委书记或政府主持工作的常务领导甚至主要领导或党委“一把手”兼任,形成各地社区矫正工作推进力度不一、效果各异,达不到“统筹协调”的要求。三是“具体实施”,怎样“具体”?没有统一标准,而现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过时,《社区矫正工作细则》未出台,这就造成社区矫正机构无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且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更难把握工作重点和要求,在落实法规和开展工作上有难度。四是“委托”,该法规定“司法所”是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而社区矫正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但在基层多地社区矫正机构未设置,那么谁给司法所委托?委托哪些事项?难以落实,这使得司法所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中显得相当尴尬。
2、社区矫正工作标准未规范、开展难。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但在实际调查评估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内容简单,基本上仅局限于对被告人所犯的罪名、主观过错、犯罪后的态度进行简单的了解,不能准确掌握被告人的性格、过去经历、人际关系以及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从而对被告人情况难掌控,矫正工作开展难。二是实践中社区矫正方案内容死板,不灵活,体现不出个性化矫正。比如在监管措施方面,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及犯罪原因等进行全面分析,对其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心理需求、精神状况及个人成长经历等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但在具体工作中,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基本落实到一个司法所单独执行,显得力不从心,标准难统一,甚至花样百出,没有统一规范的矫正方案,矫正工作难开展。三是《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由于没有硬性规定和要求,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考核机制不健全,造成有的职能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存在配合不到位甚至配合不力现象,容易形成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基本上由司法行政机关一家“唱独角戏”的窘境。
3、社区矫正队伍严重不足、工作难。《社区矫正法》第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地司法编制有限,已在编国家工作人员身兼多职,难以完全承担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职责;社会工作者缺乏,也难以承担矫正工作;村居两委成员普遍年龄偏大,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薄弱,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有序并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建议
1、完善社区矫正立法体系,制定配套法规。当前,虽已颁布《社区矫正立法》,但急需对2012年1月制定的《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并制定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等配套法规,结合《〈社区矫正法〉释义》,让相关法条更加细化,有关规范更加具体,以供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有法可依、依规执行,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效执行、教育矫正罪犯,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成为社会有用人才。
2、完善社区矫正组织机构,明确职能职责。有效组织和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从中央到地方设置相应的社区矫正机构。在中央,即司法部设置社区矫正局,与监狱管理局处于同等位置,分别负责全国的非监禁刑和监禁刑工作;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设社区矫正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社区矫正工作;在各市(县、区)司法局设社区矫正处(科),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中心,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助服务工作。考虑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便利,可以依靠村(社区)两委加强矫正对象与社会的联系,帮助他们重返社会。
3、建立社区矫正专业队伍、落实专职专责。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完成这项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只需要法律专业知识,更需要心理学、社会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知识,而且还要具备比较丰富的社会经验,擅长与人沟通和交流的专业执法队伍。从管理对象的开放性看,社区矫正工作比监狱教育改造更为复杂和艰难,可以借鉴西方国家设立缓刑官和假释官制度来设立我国专门的社区矫正官,并纳入公务员系统,赋予其刑事执法权力,对其进行专门的认证资格考试,以期提高我国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以便更好地赋予社区矫正工作者必要的强制执法权,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