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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隐性采访是进行批评报道的有力武器,堪称投向社会丑恶现象的“投枪”、“匕首”。然而,近年来随着隐性采访的增加,新闻侵权诉讼也随之增多,有的记者因此而被告上法庭。不少隐性采访更饱受“钓鱼采访”的质疑,引发争议。应着力提高记者法律意识和采访技巧,有效规避侵权“雷区”。
【关键词】隐性采访 新闻侵权 “钓鱼采访” 舆论监督
隐性采访也称为暗访、秘密采访,为各大媒体所广泛应用。记者通过这种方式采写的新闻报道,往往具有较强的冲击力,从而产生强大的舆论效应,更好地实现新闻监督。但必须看到,这种采访手段也极易导致法律纠纷和社会争议。
一、隐性采访中容易遇到的问题
隐性采访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例如导致舆论监督与公民人格权保护的冲突,侵犯公民隐私权、肖像权、人格尊严、名誉权等等。此外,还可能引起舆论监督与言论自由以及公民知情权的冲突。值得注意的是,由隐性采访引致的“钓鱼采访”争议仍在延续。从过去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典型案例看,是否真正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出发点,采取的方式能否恰到好处,成为社会公众舆论是否支持的重要标准。
不少隐性采访饱受“策划新闻”的质疑。2007年3月19日,某媒体刊发题为《用茶水当作尿液样本送检,医院竟化验出“发炎”》的报道,引发医疗界和社会广泛关注。此后,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正面回应:让医院的尿检程序去检验茶水,无异于打乱了有具体运行环境设定的电脑程序。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认为,该报道有悖于媒体记者职业道德的规范要求,误导公众。在这一案例中,尽管媒体采访出发点是维护公众利益,但采取的方式欠妥,作出批评判断的“核心依据”更是出错——专家分析指出,茶水中只要有参与氧化还原反应的相关物质,就可能影响尿液潜血(红细胞)分析试纸的指示剂,从而可能产生假阳性反应。这使得整篇报道的批评结论无法“站住脚跟”。
与此对比的是,对于社会丑恶现象的曝光,如果方式采取得当,可以得到法律和公众舆论的支持。去年3月3日,轰动一时的“地质调查院干部卖假报告牟利”一案在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记者暗访是否属于“钓鱼执法”。但正如公诉人回应认为:“记者是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暗访,没有刻意引诱被告人违法犯罪的恶意。且记者本意是暗访他人,但发现被告人一样能出具虚假的报告单,因此才进行曝光。更重要的是,犯罪引诱指对方本来不想犯罪,而本案中,被告人则是在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在这一案例中,记者暗访目的是为揭露真相,满足群众知情权,而且是依据群众举报进行证实,并非无中生有地制造新闻事件,因此可以称得上采访方式运用得当。
二、隐性采访应遵循必要的原则和“底线”
隐性采访,实际上对记者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记者要有很强的法律意识,遵循必要的原则和“底线”,不能滥用暗访这种方式。
第一,坚持维护公众利益的原则。记者进行隐性采访,必须着眼于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题材,并且前提是只有以此种方式才能最大程度地获取真实信息。就如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央视曝光双汇集团在河南济源子公司——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收购添加“瘦肉精”饲料的猪肉,记者暗访出的这颗“食品安全重磅炸弹”引起市场哗然,影响极大。这一案例中,报道所曝光的是食品安全这一群众关心的焦点,更涉及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情况,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同时,通过正常途径采访很难获取真实情况,只有暗访才能最直截了当地揭露真相。
第二,坚持客观真实性原则。调查采访要尊重客观事实,一切以事实和证据说话。要以客观记录者的身份,真实地反映现实情况,最大程度地减少和去除文字中明显的偏颇和倾向,更不能任意夸大、肆意渲染。笔者在新闻采访工作中,曾以暗访的形式亲历了针对“黑中介”、“黑油站”、“黑诊所”、非法屠宰点、“黑心棉”生产窝点等多次调查,深感客观陈述的重要性。具体体现在文字上,可多使用人物“直接引语”,注重细节精确,这也是使报道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基石。在新闻实践中,电视新闻的暗访往往更加直观,当事人说什么做什么都是直接展现。而作为纸质媒体,往往还可能遇到个别细节“遭人质疑”的问题,甚至对方抓住一个小处的错误进行反驳,尽管不至于认定整篇报道失实,但也会造成一定的麻烦,因此暗访报道下笔务求准确。
这种客观真实性还体现在,记者不应怀有个人目的进行调查采访,不应为了哗众取宠、追求轰动效应而怀有恶意地故设圈套,成为新闻事件的“导演”。美国新闻理论家罗恩·史密斯把隐性采访中的欺骗分为三种:“被动欺骗,记者假装只是公众中的一员,这样他们就可以在其他人不知道有记者在场的情况下收集信息。主动欺骗,记者策划某些事件以揭露别人的错误行为。化装采访,记者假扮成别的什么人。”在隐性采访中,如果记者仅仅是隐瞒身份进行客观观察、体验,“被动”意味较强,不易影响事件的实际进展。但如果带有“诱导”意味的暗访,则可能引发争议。举例来说,如为了暗访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故意向商户提出购买假货要求,而在此之前该商户并未销售此类产品,只是在记者提出要求后特地进货销售,那么这种隐性采访有“诱人犯罪”之嫌。
第三,坚持消息来源权威性原则。记者隐性采访,要善于和权威性消息结合,善于借助权威部门之力,增强报道的说服力。在现实中,不少新闻媒体在隐性采访时都是通过与权威部门合作而完成的,比如央视《每周质量报告》中对龙口粉丝、“红心”鸭蛋、“孔雀绿”甲鱼等暗访之后所作出的评论和鉴定,均出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业部门等专家之口。在笔者所供职的报社,所做的舆论监督报道不少也是采取此法进行隐性采访,联合有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进行采访,力求将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减至最低。
在隐性采访中,如果记者事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征得同意和支持,也将有利于提高安全系数,降低侵权风险。有关部门可及时响应和反馈,促进报道反映问题的解决。笔者所在的汕头本地媒体,就有过成功案例:采访人员与纪检监察部门合作,暗访拍摄个别职能部门的存在机关效能、工作作风问题;也曾对交通部门整治“黑票点”情况进行暗访调查。这种方式写成的报道,不易引起争议。
第四,坚持遵循法律原则。隐性采访,应该在遵守法律的前提条件下进行。暗访活动不可“参与”犯罪。记者负有揭露真相的职责,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特别要注意几类“禁区”,即:涉及国家机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涉及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等。法律对此有相应规定,对这些“禁区”,要慎之又慎。
第五,坚持职业道德原则。隐性采访是获取新闻事实的有力手段,但决不可滥用。采访的目的是通过批评监督,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绝不是为了收集证据抓人把柄,甚至通过这种方式“威胁”当事人获取经济利益。事实上,近年来,个别记者假借“批评监督”之名牟利的消息时见报端,这不仅是个人问题,对媒体公信力也是一种伤害。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能最大限度客观公开新闻事实,曝光社会丑恶现象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受到了公众的欢迎和热捧,但容易导致舆论监督与公民人格权、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冲突,“诱导式采访”更引发争议,因此应谨慎运用。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要求新闻工作者既尽职尽责,又不滥用手中的权力,应进一步改进采访报道的技巧,有效规避侵权“雷区”,正确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更好地维护公众的正当权益。■
(作者单位:汕头经济特区报社汕头日报)
责编:刘冰石
【关键词】隐性采访 新闻侵权 “钓鱼采访” 舆论监督
隐性采访也称为暗访、秘密采访,为各大媒体所广泛应用。记者通过这种方式采写的新闻报道,往往具有较强的冲击力,从而产生强大的舆论效应,更好地实现新闻监督。但必须看到,这种采访手段也极易导致法律纠纷和社会争议。
一、隐性采访中容易遇到的问题
隐性采访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例如导致舆论监督与公民人格权保护的冲突,侵犯公民隐私权、肖像权、人格尊严、名誉权等等。此外,还可能引起舆论监督与言论自由以及公民知情权的冲突。值得注意的是,由隐性采访引致的“钓鱼采访”争议仍在延续。从过去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典型案例看,是否真正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出发点,采取的方式能否恰到好处,成为社会公众舆论是否支持的重要标准。
不少隐性采访饱受“策划新闻”的质疑。2007年3月19日,某媒体刊发题为《用茶水当作尿液样本送检,医院竟化验出“发炎”》的报道,引发医疗界和社会广泛关注。此后,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正面回应:让医院的尿检程序去检验茶水,无异于打乱了有具体运行环境设定的电脑程序。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认为,该报道有悖于媒体记者职业道德的规范要求,误导公众。在这一案例中,尽管媒体采访出发点是维护公众利益,但采取的方式欠妥,作出批评判断的“核心依据”更是出错——专家分析指出,茶水中只要有参与氧化还原反应的相关物质,就可能影响尿液潜血(红细胞)分析试纸的指示剂,从而可能产生假阳性反应。这使得整篇报道的批评结论无法“站住脚跟”。
与此对比的是,对于社会丑恶现象的曝光,如果方式采取得当,可以得到法律和公众舆论的支持。去年3月3日,轰动一时的“地质调查院干部卖假报告牟利”一案在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记者暗访是否属于“钓鱼执法”。但正如公诉人回应认为:“记者是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暗访,没有刻意引诱被告人违法犯罪的恶意。且记者本意是暗访他人,但发现被告人一样能出具虚假的报告单,因此才进行曝光。更重要的是,犯罪引诱指对方本来不想犯罪,而本案中,被告人则是在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在这一案例中,记者暗访目的是为揭露真相,满足群众知情权,而且是依据群众举报进行证实,并非无中生有地制造新闻事件,因此可以称得上采访方式运用得当。
二、隐性采访应遵循必要的原则和“底线”
隐性采访,实际上对记者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记者要有很强的法律意识,遵循必要的原则和“底线”,不能滥用暗访这种方式。
第一,坚持维护公众利益的原则。记者进行隐性采访,必须着眼于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题材,并且前提是只有以此种方式才能最大程度地获取真实信息。就如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央视曝光双汇集团在河南济源子公司——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收购添加“瘦肉精”饲料的猪肉,记者暗访出的这颗“食品安全重磅炸弹”引起市场哗然,影响极大。这一案例中,报道所曝光的是食品安全这一群众关心的焦点,更涉及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情况,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同时,通过正常途径采访很难获取真实情况,只有暗访才能最直截了当地揭露真相。
第二,坚持客观真实性原则。调查采访要尊重客观事实,一切以事实和证据说话。要以客观记录者的身份,真实地反映现实情况,最大程度地减少和去除文字中明显的偏颇和倾向,更不能任意夸大、肆意渲染。笔者在新闻采访工作中,曾以暗访的形式亲历了针对“黑中介”、“黑油站”、“黑诊所”、非法屠宰点、“黑心棉”生产窝点等多次调查,深感客观陈述的重要性。具体体现在文字上,可多使用人物“直接引语”,注重细节精确,这也是使报道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基石。在新闻实践中,电视新闻的暗访往往更加直观,当事人说什么做什么都是直接展现。而作为纸质媒体,往往还可能遇到个别细节“遭人质疑”的问题,甚至对方抓住一个小处的错误进行反驳,尽管不至于认定整篇报道失实,但也会造成一定的麻烦,因此暗访报道下笔务求准确。
这种客观真实性还体现在,记者不应怀有个人目的进行调查采访,不应为了哗众取宠、追求轰动效应而怀有恶意地故设圈套,成为新闻事件的“导演”。美国新闻理论家罗恩·史密斯把隐性采访中的欺骗分为三种:“被动欺骗,记者假装只是公众中的一员,这样他们就可以在其他人不知道有记者在场的情况下收集信息。主动欺骗,记者策划某些事件以揭露别人的错误行为。化装采访,记者假扮成别的什么人。”在隐性采访中,如果记者仅仅是隐瞒身份进行客观观察、体验,“被动”意味较强,不易影响事件的实际进展。但如果带有“诱导”意味的暗访,则可能引发争议。举例来说,如为了暗访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故意向商户提出购买假货要求,而在此之前该商户并未销售此类产品,只是在记者提出要求后特地进货销售,那么这种隐性采访有“诱人犯罪”之嫌。
第三,坚持消息来源权威性原则。记者隐性采访,要善于和权威性消息结合,善于借助权威部门之力,增强报道的说服力。在现实中,不少新闻媒体在隐性采访时都是通过与权威部门合作而完成的,比如央视《每周质量报告》中对龙口粉丝、“红心”鸭蛋、“孔雀绿”甲鱼等暗访之后所作出的评论和鉴定,均出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业部门等专家之口。在笔者所供职的报社,所做的舆论监督报道不少也是采取此法进行隐性采访,联合有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进行采访,力求将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减至最低。
在隐性采访中,如果记者事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征得同意和支持,也将有利于提高安全系数,降低侵权风险。有关部门可及时响应和反馈,促进报道反映问题的解决。笔者所在的汕头本地媒体,就有过成功案例:采访人员与纪检监察部门合作,暗访拍摄个别职能部门的存在机关效能、工作作风问题;也曾对交通部门整治“黑票点”情况进行暗访调查。这种方式写成的报道,不易引起争议。
第四,坚持遵循法律原则。隐性采访,应该在遵守法律的前提条件下进行。暗访活动不可“参与”犯罪。记者负有揭露真相的职责,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特别要注意几类“禁区”,即:涉及国家机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涉及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等。法律对此有相应规定,对这些“禁区”,要慎之又慎。
第五,坚持职业道德原则。隐性采访是获取新闻事实的有力手段,但决不可滥用。采访的目的是通过批评监督,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绝不是为了收集证据抓人把柄,甚至通过这种方式“威胁”当事人获取经济利益。事实上,近年来,个别记者假借“批评监督”之名牟利的消息时见报端,这不仅是个人问题,对媒体公信力也是一种伤害。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能最大限度客观公开新闻事实,曝光社会丑恶现象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受到了公众的欢迎和热捧,但容易导致舆论监督与公民人格权、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冲突,“诱导式采访”更引发争议,因此应谨慎运用。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要求新闻工作者既尽职尽责,又不滥用手中的权力,应进一步改进采访报道的技巧,有效规避侵权“雷区”,正确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更好地维护公众的正当权益。■
(作者单位:汕头经济特区报社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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