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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国土房市[2011]46号各区、县房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宏观调控政策及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1]2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领取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必须在《新建商品房销售方案》(见附件)相关栏目中填报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