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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阜阳奶粉事件、“瘦肉精”、“三鹿奶粉事件”等一系列损害公众利益的事件正在拷问着我们国家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以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道德标准。由此扩展到各个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法治意识问题凸显,不仅立法、监督等问题,还有企业本身存在的严重的问题。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 公众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68-02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的提出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最早发端于美国,渊源及理论研究可以追溯于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这次灾难使人们认识到不能仅把营利性作为企业追求的唯一目标,企业对股东以外的其他个人、群体同样负有责任,即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内涵及特征
近年来,现今社会逐渐认识到企业的目标除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外,还应当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即在确保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应该关心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实现共赢。在国际上,联合国在2000年正式启动了“全球契约”计划。国际标准化组织在2004年启动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的制定工作。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结合我国国情和企业实际。
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不断深入我国理论界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涵,具有法律强制和道德层面的影响两个阶段。企业法律责任是企业所负的基本社会责任,如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这些可以通过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来强制实施。企业道德内涵包括了高层次的社会责任,如企业对社区、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和捐助等。卢代富教授认为,“对社会负责并非意味着企业必须放弃其传统的经济使命,也不意味着对社会负责的企业比社会责任感相对较差的企业不具有相同的营利能力。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可获得的利益与取得利益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
企业社会责任与其他形态的社会责任相比,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企业社会责任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认为企业的目的除了最大限度的实现股东利润外,还应当尽可能的增进和维护社会利益,这使得企业的目标二元化,代替了传统的一元化企业目标。显然这是对传统的股东权利最大化原则的补充与修正。
第二,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以外,还应当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因为除了企业的股东以外,任何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都需要一张大范围的关系网,包括企业的员工,消费者,当地的居民等厉害关系人,这些社会主体不是股东,但却影响着企业的存续和发展,也是企业盈利的源泉,可以把这些主体归类为非股东利益相关者。
第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统一体。法律责任是法定化的,是对企业的硬性约束;而道德责任是非法定划的,是对企业的软性约束,是建立在法律责任之上的更高的道德要求。近些年来各国的企业立法越来越注重对道德责任的规范,并借助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和促进道德责任的落实。两种责任的有机结合更好的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
(一)法律规范的不完善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主要散见于《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虽然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提供了法律摹本,但还不够系统、全面。甚至由于各种法律的出台背景和立法目的不同,导致了在部分领域还存在一些立法盲区。以《公司法》为例,虽然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有所提及,但它仅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法律的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显得过于狭窄,大量农民工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层次不高。
(二)社会监督及政府监督滞后
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导致了公众监督、行业协会以及整个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信息披露手段的缺失,导致了很多不负责任的机会主义行为,以最大程度地节省成本、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理论和商业实践,其概念和范畴相当模糊。老百姓更关心的是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公众健康与安全等,而这些往往只是涉及到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或者几个方面,公众没有足够的了解进而监督的力度会随之减少。另外增幅为维护发展地方经济的利益出发,对于企业守法行为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甚至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政策,这不仅给外界造成负面影响,也削弱了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三)企业对社会责任法治意思普遍淡薄
许多企业只关心如何搞好生产经营、如何追求最大的利润,千方百计的采取措施推动企业的发展从而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腾飞。这当然是必要的,但是与高速发展的经济相比,企业社会责任的法治建设要严重滞后,不相协调,导致了企业及社会各界对企业依法应负的社会责任知之甚少,并且没有上升到严肃的法治高度来认识。这种情况就是因为对企业社会责任法治意思淡薄造成的,长此以往,不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背离,而且对我们共同对应的社会道德造成严重的影响。
(四)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缺乏诚信的经营理念
目前,很多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没有树立(下转第71页)
(上接第69页)正确的生产经营意识,没有正确的经营理念。而这方面涉及更多的是企业失信、欺诈行为危害社会,极大地增加了经济生活中的交易成本,败坏了商业风气和市场环境,影响到企业甚至整个地区、国家的经济发展。如“苏丹红”“瘦肉精”“三鹿奶粉事件”等问题。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实现
履行社会责任有经济、法律等多方面的原因,关键是其具体的实现机制。对于实现机制具体是指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方法、途径等的结合。
(一)健全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规定是我国在法律层面引进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志,但是缺乏具体的内容。我们应当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以《公司法》为核心,以《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为补充,多层次、全方位的一整套相互配合的规范体系。明确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详细内容和具体要求,确保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有法可依。另外兼顾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的可操作性,还要加大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才能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
(二)加强监督体系的构建
政府需要提高自身对企业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督导和监管。政府要扮演好执法者的角色,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形式职权,并且应当逐步建立起稳定的社会责任奖罚激励机制,推动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督。我们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督,更需要社会公众及公司内部的有效监督。要结合社会公众及行业协会等组织,共同的构建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体系。
(三)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感意识
把社会责任纳入到企业的战略规划中,以正式制度和长效机制的形式固定下来,是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企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求,从而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另外,加强政府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引导作用。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部署,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训,帮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的理念。
(四)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理念
为了给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诚实守信是不可或缺的道德观念,也是一个企业最可宝贵的无形资产。要建立企业核心价值观,树立企业与社会共赢的理念。另外利用舆论和声誉机制来控制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理念。这就要求媒体通过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反两方面信息的报道与评论,使企业的行为更加透明,积极守法的承担起社会责任的重任。
参考文献:
[1]郑承志,刘宝.企业社会责任推进中的政府行为.学术界.2009(4).
[2]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
[3]沈四宝.程华儿著.经济全球化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构建.法学杂志.2007(3).
[4]胡建国.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现代企业.2008(2).
[5]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
[6]周林彬,何朝丹.试论“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现代法学.2008(3).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 公众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68-02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的提出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最早发端于美国,渊源及理论研究可以追溯于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这次灾难使人们认识到不能仅把营利性作为企业追求的唯一目标,企业对股东以外的其他个人、群体同样负有责任,即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内涵及特征
近年来,现今社会逐渐认识到企业的目标除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外,还应当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即在确保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应该关心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实现共赢。在国际上,联合国在2000年正式启动了“全球契约”计划。国际标准化组织在2004年启动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的制定工作。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结合我国国情和企业实际。
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不断深入我国理论界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涵,具有法律强制和道德层面的影响两个阶段。企业法律责任是企业所负的基本社会责任,如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这些可以通过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来强制实施。企业道德内涵包括了高层次的社会责任,如企业对社区、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和捐助等。卢代富教授认为,“对社会负责并非意味着企业必须放弃其传统的经济使命,也不意味着对社会负责的企业比社会责任感相对较差的企业不具有相同的营利能力。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可获得的利益与取得利益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
企业社会责任与其他形态的社会责任相比,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企业社会责任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认为企业的目的除了最大限度的实现股东利润外,还应当尽可能的增进和维护社会利益,这使得企业的目标二元化,代替了传统的一元化企业目标。显然这是对传统的股东权利最大化原则的补充与修正。
第二,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以外,还应当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因为除了企业的股东以外,任何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都需要一张大范围的关系网,包括企业的员工,消费者,当地的居民等厉害关系人,这些社会主体不是股东,但却影响着企业的存续和发展,也是企业盈利的源泉,可以把这些主体归类为非股东利益相关者。
第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统一体。法律责任是法定化的,是对企业的硬性约束;而道德责任是非法定划的,是对企业的软性约束,是建立在法律责任之上的更高的道德要求。近些年来各国的企业立法越来越注重对道德责任的规范,并借助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和促进道德责任的落实。两种责任的有机结合更好的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
(一)法律规范的不完善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主要散见于《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虽然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提供了法律摹本,但还不够系统、全面。甚至由于各种法律的出台背景和立法目的不同,导致了在部分领域还存在一些立法盲区。以《公司法》为例,虽然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有所提及,但它仅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法律的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显得过于狭窄,大量农民工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层次不高。
(二)社会监督及政府监督滞后
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导致了公众监督、行业协会以及整个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信息披露手段的缺失,导致了很多不负责任的机会主义行为,以最大程度地节省成本、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理论和商业实践,其概念和范畴相当模糊。老百姓更关心的是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公众健康与安全等,而这些往往只是涉及到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或者几个方面,公众没有足够的了解进而监督的力度会随之减少。另外增幅为维护发展地方经济的利益出发,对于企业守法行为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甚至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政策,这不仅给外界造成负面影响,也削弱了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三)企业对社会责任法治意思普遍淡薄
许多企业只关心如何搞好生产经营、如何追求最大的利润,千方百计的采取措施推动企业的发展从而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腾飞。这当然是必要的,但是与高速发展的经济相比,企业社会责任的法治建设要严重滞后,不相协调,导致了企业及社会各界对企业依法应负的社会责任知之甚少,并且没有上升到严肃的法治高度来认识。这种情况就是因为对企业社会责任法治意思淡薄造成的,长此以往,不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背离,而且对我们共同对应的社会道德造成严重的影响。
(四)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缺乏诚信的经营理念
目前,很多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没有树立(下转第71页)
(上接第69页)正确的生产经营意识,没有正确的经营理念。而这方面涉及更多的是企业失信、欺诈行为危害社会,极大地增加了经济生活中的交易成本,败坏了商业风气和市场环境,影响到企业甚至整个地区、国家的经济发展。如“苏丹红”“瘦肉精”“三鹿奶粉事件”等问题。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实现
履行社会责任有经济、法律等多方面的原因,关键是其具体的实现机制。对于实现机制具体是指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方法、途径等的结合。
(一)健全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规定是我国在法律层面引进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志,但是缺乏具体的内容。我们应当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以《公司法》为核心,以《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为补充,多层次、全方位的一整套相互配合的规范体系。明确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详细内容和具体要求,确保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有法可依。另外兼顾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的可操作性,还要加大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才能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
(二)加强监督体系的构建
政府需要提高自身对企业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督导和监管。政府要扮演好执法者的角色,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形式职权,并且应当逐步建立起稳定的社会责任奖罚激励机制,推动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督。我们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督,更需要社会公众及公司内部的有效监督。要结合社会公众及行业协会等组织,共同的构建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体系。
(三)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感意识
把社会责任纳入到企业的战略规划中,以正式制度和长效机制的形式固定下来,是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企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求,从而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另外,加强政府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引导作用。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部署,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训,帮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的理念。
(四)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理念
为了给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诚实守信是不可或缺的道德观念,也是一个企业最可宝贵的无形资产。要建立企业核心价值观,树立企业与社会共赢的理念。另外利用舆论和声誉机制来控制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理念。这就要求媒体通过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反两方面信息的报道与评论,使企业的行为更加透明,积极守法的承担起社会责任的重任。
参考文献:
[1]郑承志,刘宝.企业社会责任推进中的政府行为.学术界.2009(4).
[2]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
[3]沈四宝.程华儿著.经济全球化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构建.法学杂志.2007(3).
[4]胡建国.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现代企业.2008(2).
[5]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
[6]周林彬,何朝丹.试论“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现代法学.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