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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仍明代旧制,设科道官员执行监察职能,使封建官僚体系具备一定的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能力,对其为治大有裨益。然科道官的进言是否被采纳并不在于它的正确性,而要完全取决于最高统治者。科道官只是皇权的工具,需服从统治者的意志,服从其政治需要,甚至不能冒犯其民族习惯。科道官所能发挥作用的空间亦受到严重局限,不得涉及满汉关系、满洲利益等敏感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