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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种种原因,一段时期以来,假币、假药、假商品、假新闻事件接踵而至,让人们不胜唏嘘。然而,你听说过假离婚吗?笔者收集的以下案例,不仅告诉你假离婚的存在,同时也警示着假离婚不仅会带来危害,解决不了问题,也逃不了制裁。
假离婚:为了逃债
【案例】 2007年元月,王伟、蔡琳夫妻曾举债300余万元,开了一家大型超市,谁知由于缺乏经验、管理不善,加上后来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至2008年11月,超市早已负债累累、举步维艰,债主纷纷上门,致使家无宁日。为对付债主,也为逃避债务,过一个相对宁静的春节,旧历年前,夫妻俩决定假离婚,并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离婚证。协议约定所有的家庭财产归妻子蔡琳所有,所有债务由丈夫王伟承担。至此,两人似乎舒了口气。面对债主,王伟是死猪不怕开水烫:“所有的债,我全部认账。可要钱没有,要物也没有,要命有一条!”蔡琳倒振振有词:“我们离婚了,债的事已经说定由他负责,与我无关!”
【法官说法】 其实,别说是假离婚,就是真离婚也“离”不了债务。一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的共同就是必须一起负责;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离婚了也是债务人。
假离婚:为吃低保
【案例】 钟民与妻子赵玫生有一子。2007年3月,钟民酒后驾驶摩托车时,跌入路边水沟,不仅花去了家中积蓄,而且落下四级伤残,几乎失去劳动能力,全靠赵玫每月1600余元的打工收入度日。2008年10月,钟民申请低保时,被告知其不符合条件,因为他家的人均生活费用、居住房屋面积,均超出了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还有彩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等。经人指点,钟民与赵玫办了假离婚。“净身出户”后的钟民自然符合条件,这不仅意味着钟民能够拿到低保金,还可以领取粮油帮困补贴、医疗救助,申请廉租房,孩子上学还可以申请减免学杂费等。可钟民还没高兴几天,便“东窗事发”。
【法官说法】 低保所要解决的,是确保符合条件人群吃得饱穿得暖的基本生活需求,为此国家明确要求务必落到实处,保障确实需要保障的人,绝不允许弄虚作假,让低保金流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假离婚:为了拆迁
【案例】 早在一年前,吕慧也曾听“消息灵通人士”说过,其所在地因城建之需,可能面临拆迁。拆迁宅基地的补偿,按此前的做法:家庭成员为3口以下的,每户100平方米。一天,丈夫廖辉对吕慧说,我们何不来个假离婚,一户变成两户,由此不是可以多分得100平方米的宅基地,只要到时一转手,岂不能赚到大钱?吕慧觉得有理,便由着廖辉去操作,并不知道廖辉早已心怀鬼胎。于是两人装模作样地于2008年11月闹到法院并达成了离婚协议,两人居住的、由吕慧婚前个人出资建造的、价值40余万元的房屋,被分为一人一半。为使戏更加逼真,廖辉还让吕慧一起到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谁知,2009年2月,吕慧得到准确消息,城建规划已被改变,而此时廖辉却带着另一位新娘,冠冕堂皇地住进了另一半房屋。且诉讼的结果,吕慧并没能要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
【法官说法】 通过协议,婚前财产也能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面,《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基于夫或妻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吕慧将婚前的个人房屋,认可属夫妻共有并加以分割,并不违法。另一方面,《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鉴于廖辉已被登记为另一半房屋所有人,实际上也就已经“发生效力”,为法律所认可。
法官提醒
1、假离婚带来的是真伤害。婚姻是一种人身关系,虽然离婚行为可以是假,但离婚手续是真的,婚姻、人身关系的法律解除是真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也只能是真的。这就意味着,假离婚会给一方带来威胁、损害。如前述案例中的吕慧就只能打落门牙往肚里吞。
2、假离婚钻不了空子。政策、法律的制定与出台的同时,也意味着有一定的防患,假如有漏洞的存在,也往往会被新的政策所完善、司法解释所封堵。即使一时能获得某些利益,最终往往也如同上述王伟、蔡琳夫妻和钟民、赵玫夫妻一样,只能是竹篮打水。
3、假离婚应逃不了制裁。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对假离婚的当事人应当严肃查处,对由于假离婚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email protected]
假离婚:为了逃债
【案例】 2007年元月,王伟、蔡琳夫妻曾举债300余万元,开了一家大型超市,谁知由于缺乏经验、管理不善,加上后来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至2008年11月,超市早已负债累累、举步维艰,债主纷纷上门,致使家无宁日。为对付债主,也为逃避债务,过一个相对宁静的春节,旧历年前,夫妻俩决定假离婚,并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离婚证。协议约定所有的家庭财产归妻子蔡琳所有,所有债务由丈夫王伟承担。至此,两人似乎舒了口气。面对债主,王伟是死猪不怕开水烫:“所有的债,我全部认账。可要钱没有,要物也没有,要命有一条!”蔡琳倒振振有词:“我们离婚了,债的事已经说定由他负责,与我无关!”
【法官说法】 其实,别说是假离婚,就是真离婚也“离”不了债务。一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的共同就是必须一起负责;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离婚了也是债务人。
假离婚:为吃低保
【案例】 钟民与妻子赵玫生有一子。2007年3月,钟民酒后驾驶摩托车时,跌入路边水沟,不仅花去了家中积蓄,而且落下四级伤残,几乎失去劳动能力,全靠赵玫每月1600余元的打工收入度日。2008年10月,钟民申请低保时,被告知其不符合条件,因为他家的人均生活费用、居住房屋面积,均超出了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还有彩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等。经人指点,钟民与赵玫办了假离婚。“净身出户”后的钟民自然符合条件,这不仅意味着钟民能够拿到低保金,还可以领取粮油帮困补贴、医疗救助,申请廉租房,孩子上学还可以申请减免学杂费等。可钟民还没高兴几天,便“东窗事发”。
【法官说法】 低保所要解决的,是确保符合条件人群吃得饱穿得暖的基本生活需求,为此国家明确要求务必落到实处,保障确实需要保障的人,绝不允许弄虚作假,让低保金流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假离婚:为了拆迁
【案例】 早在一年前,吕慧也曾听“消息灵通人士”说过,其所在地因城建之需,可能面临拆迁。拆迁宅基地的补偿,按此前的做法:家庭成员为3口以下的,每户100平方米。一天,丈夫廖辉对吕慧说,我们何不来个假离婚,一户变成两户,由此不是可以多分得100平方米的宅基地,只要到时一转手,岂不能赚到大钱?吕慧觉得有理,便由着廖辉去操作,并不知道廖辉早已心怀鬼胎。于是两人装模作样地于2008年11月闹到法院并达成了离婚协议,两人居住的、由吕慧婚前个人出资建造的、价值40余万元的房屋,被分为一人一半。为使戏更加逼真,廖辉还让吕慧一起到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谁知,2009年2月,吕慧得到准确消息,城建规划已被改变,而此时廖辉却带着另一位新娘,冠冕堂皇地住进了另一半房屋。且诉讼的结果,吕慧并没能要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
【法官说法】 通过协议,婚前财产也能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面,《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基于夫或妻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吕慧将婚前的个人房屋,认可属夫妻共有并加以分割,并不违法。另一方面,《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鉴于廖辉已被登记为另一半房屋所有人,实际上也就已经“发生效力”,为法律所认可。
法官提醒
1、假离婚带来的是真伤害。婚姻是一种人身关系,虽然离婚行为可以是假,但离婚手续是真的,婚姻、人身关系的法律解除是真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也只能是真的。这就意味着,假离婚会给一方带来威胁、损害。如前述案例中的吕慧就只能打落门牙往肚里吞。
2、假离婚钻不了空子。政策、法律的制定与出台的同时,也意味着有一定的防患,假如有漏洞的存在,也往往会被新的政策所完善、司法解释所封堵。即使一时能获得某些利益,最终往往也如同上述王伟、蔡琳夫妻和钟民、赵玫夫妻一样,只能是竹篮打水。
3、假离婚应逃不了制裁。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对假离婚的当事人应当严肃查处,对由于假离婚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