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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6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宕昌县原县委书记王先民被指控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先民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项犯罪事实被甘肃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先民不服,当场表示上诉。
2012年7月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王先民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维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处行贿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至此,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贪腐案尘埃落定。
“捞钱”书记敛财太疯狂
据检察机关指控,王先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工程建设领域、干部人事调整、春节及本人生病住院期间,大肆受贿,疯狂敛财1500余万元。另外,王先民对家庭财产中的362.2万余元和670克黄金,也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办案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这样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王先民在短短三年多时间里敛财逾千万元,数额之大,令人震惊。” 宕昌县作为国家级贫困县和地震灾区,是国家扶贫和救灾的重点地区。国家投放巨额资金,目的在于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发展、改善民生,但王先民却把这当成“以权谋私”的“天赐良机”。
2010年3月18日,王先民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月22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与省纪委成立联合办案组。同日,王先民被“双规”。
从几百元到上千元,到上万元,再到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从过年、患病收“人情礼”,到不给钱不办事;从半推半就到来者不拒,王先民的贪婪令人瞠目。从一个让宕昌经济增速由2006年陇南市倒数第一提高至2008年的全市排名第二,工作能力得到大家一致认可的县委书记,到专权霸道,把“造福百姓”变成“造福自己”,使手中的权力蜕变为敛财工具的贪官污吏,王先民的堕落令人叹息。
“近年来,政府性投资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研究论证、审批手续、组织实施、项目监督以及招投标制度不完善等方面的漏洞和问题,为王先民进行权钱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办案检察官对记者分析说。
王先民在悔过材料中说:“2008年后,项目短时间内剧增,当时找人托关系或直接找我要求帮助承揽工程的人很快多了起来,这既是诱惑,又是极大的陷阱。我当时没有意识到陷阱的极端危险性,走上了以权谋私的犯罪道路。”
王先民向来一言定标,招投标制度在宕昌形同虚设,使工程建设领域成为他最大的敛财来源,也使工程建设领域成为宕昌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不跑不送,说啥没用。”“送一千落一万,怎么都合算。”这是到宕昌投资的老板们的口头禅,形象地说明了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的“潜规则”。
陇南市盛泰置业公司经理罗刚看上宕昌的山水雅园项目,盡管没有经济实力,他却“胆略”非凡,以高利贷形式筹资60万元向王先民行贿,结果顺利拿下该项目。为归还高利贷,他以这一项目为饵吸引投资方,以投资方的资金归还高利贷。
像罗刚出手阔绰的工程承包商有很多,他们为了获得暴利,动辄行贿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拉拢腐蚀王先民。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个别企业负责人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给王先民行贿的8名公司法人代表中,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就有4人。
在法庭上,王先民说到自己从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沦为阶下囚时曾一度哽咽:“我愧对生我养我挂念我嘱我一路走好的父母,愧对爱我靠我把我作为她们精神支柱的妻子女儿。我如今身陷囹圄,度日如年,痛心疾首,追悔莫及!”
缺乏有效监督的县委书记
王先民有句话给办案人员留下深刻印象:“在宕昌,没有人能够监督我这个县委书记,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了,本县检察机关监督不了,就是上级监督也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就在王先民被“双规”的当天,曾经敢怒不敢言的宕昌县百姓无不拍手称快,有的还燃放鞭炮以示庆贺。人们不禁要问,到底是什么原因让王先民在宕昌肆无忌惮地大肆敛财呢?
在宕昌,围绕干部晋升调整、项目决策实施等权力的运行,主要以王先民的“个人意志”展开。他几乎完全垄断了宕昌县域的政治、经济、人事、纪检、司法、财政大权。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上,王先民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大搞“一言堂”,将集体的权力个人化,把本应属于政府的决策权拿到县委来。他这个县委书记拥有极大的权力,是一个标准的“县太爷”。也正是有了这样的权力温床,王先民的专权霸道瞬间增长、迅速膨胀。
王先民36岁就担任陇南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39岁担任宕昌县委书记,是当时甘肃省最年轻的县委书记之一。2007年1月9日,在中共宕昌县第十四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上,王先民发表了就任县委书记后的首次施政演说。他的题为“争当一名人民满意的县委书记”的演讲,让与会代表们印象深刻。可是,谁能想到,从刚刚上任时的踌躇满志到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王先民只用了短短三年的时间。
案发后,王先民自己也承认,当初也知道受贿是一种犯罪行为,初次受贿后也有激烈的思想斗争,但最终还是侥幸心理占了上风。据他供述:“当初自认为行受贿是‘一对一’交易,自己在受贿中遵循‘办成事收钱、办不成退还’的做法,行贿人不会告发,群众和组织也不知情。”王先民在受贿后还设计出“给下属打招呼不违法”、“大家都一样”等种种理由来减少和解脱心理压力。
然而在上百次收受上百人贿赂之后,“王书记爱钱”在宕昌早已是公开的秘密,王先民只是掩耳盗铃罢了。
王先民无所顾忌地捞钱,除了其自身贪欲滋长、心存侥幸等主观因素外,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也是重要的客观因素。
涉案人员星罗棋布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王先民涉案资产超过千万元,作案时间主要集中在其任职宕昌县委书记期间。自2006年11月24日被任命为宕昌县委书记至案发,王先民在1212天内共敛财1556.8万元。
干部人事调整是王先民的敛财手段之一。他在任宕昌县委书记三年多时间内,共研究干部13批,涉及正科级岗位263人次,部分干部在一个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仅一年左右即被调任。 宕昌县城关镇原党委书记杨某想到县直部门任职,向王先民行贿5万元后,即被调任县粮食局局长。2009年9月,宕昌县原农牧局副局长罗银听到要把农牧局分设成农业局和畜牧局的消息后,为了当上畜牧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6万元,并将其中的10萬元送给王先民。2010年春节后,王先民收受宕昌县八力乡书记景某和乡长蒲某为调整工作,以探病为名分别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共计4万元。2009年,王先民收受宕昌县盐业公司职工申某为调动工作,所送的内存人民币2万元的银行卡一张。2009年至2010年,王先民在春节及生病休养期间,收受宕昌县沙湾乡、八里乡等19个乡镇长、书记,交通局、教育局等17个宕昌县县管局局长,以拜年、探病的名义所送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共计人民币48万元。
办卡“载贿”500万
行贿人获刑3年
办卡“载贿”500万元给巨贪书记王先民的行贿人——陇南市华业建筑公司第十分公司经理杨某因单位行贿抗诉上诉案,于7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省高院支持关于“500万元”的抗诉理由,但驳回了量刑不当的抗诉意见,对杨某作出维持白银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终审判决。
杨某不仅是民营企业业主,还曾是陇南市第二届政协委员、宕昌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2010年6月12日,王先民行贿案发后,两人于同日被捕。杨某为承揽工程,曾于2009年下半年先后3次分别在宕昌县和兰州市给王先民送上总计190万元的“请托费、感谢费”。同期,在王先民的关照下,杨某获得了多项文教系统建设工程。但是,其中第三次送上的50万元被王先民“拒贿”后,杨某开始转换思路,完成了办理银行卡“载贿”500万元的一系列举动,并获得王先民默许。其间,王先民虽然表面上坚决推辞,但杨某同样坚决地兑现了承诺,随后便得到了回报——不具备道路建设资质的华业建筑公司“借壳”中标承建了宕昌县多个项目。2011年3月9日,一审法院对上述存款500万元的行为以并未发生行贿事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未予认定,以单位受贿罪,判处陇南市华业建筑公司第十分公司罚金190万元。杨某则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上缴涉案赃款等情节被从轻处罚。宣判后,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当即以事实认定错误,同时因华业建筑十公司及其负责人杨某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一审判决量刑失当为由提出抗诉。
甘肃省高院审理后,对该笔500万元行贿款予以认定。鉴于案发后华业建筑十公司及杨某积极向侦查机关退交500万元行贿款及说明为什么交由其保管120万元赃款,属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据此,甘肃省高院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对抗诉机关所提对杨某量刑不当的理由未予采纳。
编辑:陈畅鸣 [email protected]
助理编辑:刘雨濛 [email protected]
2012年7月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王先民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维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处行贿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至此,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贪腐案尘埃落定。
“捞钱”书记敛财太疯狂
据检察机关指控,王先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工程建设领域、干部人事调整、春节及本人生病住院期间,大肆受贿,疯狂敛财1500余万元。另外,王先民对家庭财产中的362.2万余元和670克黄金,也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办案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这样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王先民在短短三年多时间里敛财逾千万元,数额之大,令人震惊。” 宕昌县作为国家级贫困县和地震灾区,是国家扶贫和救灾的重点地区。国家投放巨额资金,目的在于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发展、改善民生,但王先民却把这当成“以权谋私”的“天赐良机”。
2010年3月18日,王先民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月22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与省纪委成立联合办案组。同日,王先民被“双规”。
从几百元到上千元,到上万元,再到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从过年、患病收“人情礼”,到不给钱不办事;从半推半就到来者不拒,王先民的贪婪令人瞠目。从一个让宕昌经济增速由2006年陇南市倒数第一提高至2008年的全市排名第二,工作能力得到大家一致认可的县委书记,到专权霸道,把“造福百姓”变成“造福自己”,使手中的权力蜕变为敛财工具的贪官污吏,王先民的堕落令人叹息。
“近年来,政府性投资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研究论证、审批手续、组织实施、项目监督以及招投标制度不完善等方面的漏洞和问题,为王先民进行权钱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办案检察官对记者分析说。
王先民在悔过材料中说:“2008年后,项目短时间内剧增,当时找人托关系或直接找我要求帮助承揽工程的人很快多了起来,这既是诱惑,又是极大的陷阱。我当时没有意识到陷阱的极端危险性,走上了以权谋私的犯罪道路。”
王先民向来一言定标,招投标制度在宕昌形同虚设,使工程建设领域成为他最大的敛财来源,也使工程建设领域成为宕昌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不跑不送,说啥没用。”“送一千落一万,怎么都合算。”这是到宕昌投资的老板们的口头禅,形象地说明了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的“潜规则”。
陇南市盛泰置业公司经理罗刚看上宕昌的山水雅园项目,盡管没有经济实力,他却“胆略”非凡,以高利贷形式筹资60万元向王先民行贿,结果顺利拿下该项目。为归还高利贷,他以这一项目为饵吸引投资方,以投资方的资金归还高利贷。
像罗刚出手阔绰的工程承包商有很多,他们为了获得暴利,动辄行贿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拉拢腐蚀王先民。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个别企业负责人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给王先民行贿的8名公司法人代表中,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就有4人。
在法庭上,王先民说到自己从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沦为阶下囚时曾一度哽咽:“我愧对生我养我挂念我嘱我一路走好的父母,愧对爱我靠我把我作为她们精神支柱的妻子女儿。我如今身陷囹圄,度日如年,痛心疾首,追悔莫及!”
缺乏有效监督的县委书记
王先民有句话给办案人员留下深刻印象:“在宕昌,没有人能够监督我这个县委书记,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了,本县检察机关监督不了,就是上级监督也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就在王先民被“双规”的当天,曾经敢怒不敢言的宕昌县百姓无不拍手称快,有的还燃放鞭炮以示庆贺。人们不禁要问,到底是什么原因让王先民在宕昌肆无忌惮地大肆敛财呢?
在宕昌,围绕干部晋升调整、项目决策实施等权力的运行,主要以王先民的“个人意志”展开。他几乎完全垄断了宕昌县域的政治、经济、人事、纪检、司法、财政大权。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上,王先民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大搞“一言堂”,将集体的权力个人化,把本应属于政府的决策权拿到县委来。他这个县委书记拥有极大的权力,是一个标准的“县太爷”。也正是有了这样的权力温床,王先民的专权霸道瞬间增长、迅速膨胀。
王先民36岁就担任陇南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39岁担任宕昌县委书记,是当时甘肃省最年轻的县委书记之一。2007年1月9日,在中共宕昌县第十四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上,王先民发表了就任县委书记后的首次施政演说。他的题为“争当一名人民满意的县委书记”的演讲,让与会代表们印象深刻。可是,谁能想到,从刚刚上任时的踌躇满志到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王先民只用了短短三年的时间。
案发后,王先民自己也承认,当初也知道受贿是一种犯罪行为,初次受贿后也有激烈的思想斗争,但最终还是侥幸心理占了上风。据他供述:“当初自认为行受贿是‘一对一’交易,自己在受贿中遵循‘办成事收钱、办不成退还’的做法,行贿人不会告发,群众和组织也不知情。”王先民在受贿后还设计出“给下属打招呼不违法”、“大家都一样”等种种理由来减少和解脱心理压力。
然而在上百次收受上百人贿赂之后,“王书记爱钱”在宕昌早已是公开的秘密,王先民只是掩耳盗铃罢了。
王先民无所顾忌地捞钱,除了其自身贪欲滋长、心存侥幸等主观因素外,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也是重要的客观因素。
涉案人员星罗棋布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王先民涉案资产超过千万元,作案时间主要集中在其任职宕昌县委书记期间。自2006年11月24日被任命为宕昌县委书记至案发,王先民在1212天内共敛财1556.8万元。
干部人事调整是王先民的敛财手段之一。他在任宕昌县委书记三年多时间内,共研究干部13批,涉及正科级岗位263人次,部分干部在一个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仅一年左右即被调任。 宕昌县城关镇原党委书记杨某想到县直部门任职,向王先民行贿5万元后,即被调任县粮食局局长。2009年9月,宕昌县原农牧局副局长罗银听到要把农牧局分设成农业局和畜牧局的消息后,为了当上畜牧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6万元,并将其中的10萬元送给王先民。2010年春节后,王先民收受宕昌县八力乡书记景某和乡长蒲某为调整工作,以探病为名分别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共计4万元。2009年,王先民收受宕昌县盐业公司职工申某为调动工作,所送的内存人民币2万元的银行卡一张。2009年至2010年,王先民在春节及生病休养期间,收受宕昌县沙湾乡、八里乡等19个乡镇长、书记,交通局、教育局等17个宕昌县县管局局长,以拜年、探病的名义所送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共计人民币48万元。
办卡“载贿”500万
行贿人获刑3年
办卡“载贿”500万元给巨贪书记王先民的行贿人——陇南市华业建筑公司第十分公司经理杨某因单位行贿抗诉上诉案,于7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省高院支持关于“500万元”的抗诉理由,但驳回了量刑不当的抗诉意见,对杨某作出维持白银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终审判决。
杨某不仅是民营企业业主,还曾是陇南市第二届政协委员、宕昌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2010年6月12日,王先民行贿案发后,两人于同日被捕。杨某为承揽工程,曾于2009年下半年先后3次分别在宕昌县和兰州市给王先民送上总计190万元的“请托费、感谢费”。同期,在王先民的关照下,杨某获得了多项文教系统建设工程。但是,其中第三次送上的50万元被王先民“拒贿”后,杨某开始转换思路,完成了办理银行卡“载贿”500万元的一系列举动,并获得王先民默许。其间,王先民虽然表面上坚决推辞,但杨某同样坚决地兑现了承诺,随后便得到了回报——不具备道路建设资质的华业建筑公司“借壳”中标承建了宕昌县多个项目。2011年3月9日,一审法院对上述存款500万元的行为以并未发生行贿事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未予认定,以单位受贿罪,判处陇南市华业建筑公司第十分公司罚金190万元。杨某则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上缴涉案赃款等情节被从轻处罚。宣判后,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当即以事实认定错误,同时因华业建筑十公司及其负责人杨某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一审判决量刑失当为由提出抗诉。
甘肃省高院审理后,对该笔500万元行贿款予以认定。鉴于案发后华业建筑十公司及杨某积极向侦查机关退交500万元行贿款及说明为什么交由其保管120万元赃款,属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据此,甘肃省高院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对抗诉机关所提对杨某量刑不当的理由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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