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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至县原交通局长宋立光涉嫌受贿一案庭审中,宋立光推翻此前供述,称侦查人员对其实施逼供。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
据悉,备受瞩目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7月1日实施后,四川省尚无法院依照该《规定》启动过对非法证据的当庭调查程序。排除非法证据是怎么回事?宋立光到底冤枉不冤枉?法官最后将怎样判决?
亲情逼供、寒冷逼供、传染病逼供?
案件还得从头说起。2010年2月6日,宋立光因涉嫌受贿罪被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此后,宋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宋立光在1999年至2006年担任乐至县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6次收受多人贿赂总计达75.5万元。
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宋立光起初供认不讳,这在公诉机关出示的多次讯问笔录中都有清楚的记载。但在第二次会见律师时,宋立光称自己原来的供述都是假的:在看守所期间,侦查机关利用各种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自己在编造的笔录上签字。
宋立光翻供称,自己遭到了亲情逼供、寒冷逼供、传染病逼供。在律师给其作的笔录中,宋立光称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受贿的事实,就把他在国外读书的女儿引渡回来,把其妻子、兄弟、父亲等家人都抓起来;在他被转押到四川省凉山州美姑县看守所后,在零度气温的情况下看守所只给他穿单衣单裤,睡觉不给被子;在美姑看守所内,他先后转了4次监室,与麻风病病人、肺病病人等传染病人关在一起。在巨大的心理和身体压力下,他才被迫违心地供述了受贿的事情。
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宋立光委托律师黄某将该笔录作为申请法院调查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递交给了管辖该案的法院和检察院,并同时申请侦查人员、看守所干警以及同监室在押人员出庭作证。
为慎重起见,法院曾参照民事程序召开了庭前证据交换,并当庭播放了侦查机关制作的部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2010年8月17日上午9点半,宋立光涉嫌受贿案开庭审理。庭审开始后,公诉人首先宣读了起诉意见书,随后审判长询问宋立光是否对指控有异议,宋立光再次表示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
按照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审判长要求公诉人就案件事实对宋立光进行当庭询问,但此时,辩护律师举手打断了公诉人的询问。向审判长表示,依据《规定》,当被告人提出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审判长在询问了两位审判员的意见后,同意了辩护律师的申请,宣布法庭对此进行当庭调查。
分歧集中四大焦点
在8月17日的庭审中,公诉人与律师唇枪舌剑。双方分歧集中在四大焦点:
——侦查人员未全部作证
对公诉人出示的三份情况说明,宋立光表示其中两名侦查人员的确没有对自己刑讯逼供,另一人对自己进行了言语威胁,但另有9名侦查人员对自己实施了各种形式的刑讯逼供。宋立光讲出了这9名侦查人员的姓名和单位,法庭一一都做了记录。
——为何转押到偏远的美姑看守所
宋立光称自己被多次转移看守所,每次转移都是戴头套、脚链,埋着头被铐在椅子下,从资阳市看守所到四川省资中县看守所时,走颠簸的老路达几个小时,之后又转移至四川省凉山州美姑县看守所。
在美姑看守所,宋立光称由于没有生活费,连手纸都没有,每月逢5逢10看守所给在押人员做肉菜的时候,侦查人员又故意提审不让其吃到荤菜。而公诉人认为,转移看守所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作出的决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嫌疑人之间串供。此措施完全是出于侦查工作的需要,既合法也合理,跟宋立光所称的刑讯逼供毫无关系。至于宋立光称侦查人员为了不让其吃到荤菜而故意提审他的说法,完全是他的主观猜想,毫无依据。
——是否有5天5夜连续讯问
对自己遭受的印象最深的“刑讯逼供”,宋立光认为是在美姑看守所的5天5夜连续讯问。宋称6月4日到8日期间,侦查人员三班倒,连续讯问自己5天5夜,每天早上7点押回监室,8点又唤押出来继续讯问。在这期间,自己一直被吊站着接受讯问,到第3天的时候,膝盖以下都全肿了。宋立光表示同室在押人员可以作证,并当庭提供了名单。
对于“5天5夜连续讯问”的问题,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讯问笔录和档案,并表示,这5天的确都有讯问记录,但所有的讯问记录都清清楚楚地显示了当天讯问的时间和当天押回监室的时间,且笔录上并无改动的痕迹。每一份讯问笔录完成后都必须交由犯罪嫌疑人阅读,并签字表示认可。笔录内容有错、漏、补的情况,经改动后,也必须由犯罪嫌疑人看过后盖上表示意思无误的手印。这是最起码的程序,宋立光也不例外。事实上,讯问笔录与档案所反映出来的情况跟宋立光所说的情形完全不同。
——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
对宋立光自称遭到的刑讯逼供,公诉人认为庭前证据交换时,当庭播放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已经表明,宋是在未受到胁迫的状态下如实交代的,不存在其所说的情形。
但辩护律师认为,根据规定侦查机关所有的讯问过程都应该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而该案中有20多份对宋立光做的讯问笔录,侦查机关却仅提供了其中5份录像,不足以说明侦查机关未对宋立光刑讯逼供。
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法庭宣布择日再行开庭。
十余组证据证事实
2010年11月5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内肃静无声。宋立光在两名法警的看押下走上被告席。他表情坦然,还频频向旁听人群点头致意。
庭审开始后,宋立光继续指称侦查人员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如5天5夜不许睡觉、被禁止大小便、不给肉吃、身体被悬吊……因此,他本人当天特意穿了一件代表着特殊意义的长袖T恤衫。其特殊的意义就在于,自己在看守所被关押时,身体曾经被侦查人员吊了起来,这件长袖T恤衫的袖口手腕处被绳索磨损了。
说完,宋立光站起身,转向旁听群众展示那只“被磨损”的袖口。但经过法警的现场勘验,他的袖口处并没有磨损的痕迹。出人意料的是,宋立光一扫刚出庭时的“文雅风采”,竟然索性大喊:“法官,你们直接判我有罪算了,我要留取丹心照汗青! ”
但有理不在声高,法律必须用证据说话。检察机关随后出示的10余组有力证据,证明了侦查人员并没有对宋立光采取任何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这些证据,全部由宋立光所称的“能证明有刑讯逼供的证人”作出,包括侦查人员、看守所干警、当地检察院驻所干警、狱医及同室羁押犯罪嫌疑人员。面对如此局面,宋立光及其辩护人只是口头进行了全盘否定,却始终无法提交一个有效证据进行反驳。
最后,宋立光的辩护人揪住同步录音录像问题不放。因为,在公诉方当初提供的同步录音录像中,其中一个录像在播放到1小时零19分钟时,却突然中断了。宋立光及其辩护人认为是检察机关刻意抹去了可能进行刑讯逼供的画面。对此,合议庭当场进行了否决。原因是,在画面中断之前,侦查机关对宋立光的审讯过程已经结束,并且录像画面显示宋立光在未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已经如实交代。如果说这之后的录像画面是对宋立光的刑讯逼供的证明,那么这种说法无论从情理还是逻辑方面都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经过这番来来回回针锋相对的辩驳,雁江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检察机关并未采用任何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相关证据。经法庭确认,检方提供的证据为定案依据,且指控宋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以受贿罪判处宋立光有期徒刑11年,没收犯罪所得75.5万元,并处罚金11万元。宋立光当庭未表示上诉。■
编辑:董晓菊[email protected]
据悉,备受瞩目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7月1日实施后,四川省尚无法院依照该《规定》启动过对非法证据的当庭调查程序。排除非法证据是怎么回事?宋立光到底冤枉不冤枉?法官最后将怎样判决?
亲情逼供、寒冷逼供、传染病逼供?
案件还得从头说起。2010年2月6日,宋立光因涉嫌受贿罪被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此后,宋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宋立光在1999年至2006年担任乐至县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6次收受多人贿赂总计达75.5万元。
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宋立光起初供认不讳,这在公诉机关出示的多次讯问笔录中都有清楚的记载。但在第二次会见律师时,宋立光称自己原来的供述都是假的:在看守所期间,侦查机关利用各种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自己在编造的笔录上签字。
宋立光翻供称,自己遭到了亲情逼供、寒冷逼供、传染病逼供。在律师给其作的笔录中,宋立光称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受贿的事实,就把他在国外读书的女儿引渡回来,把其妻子、兄弟、父亲等家人都抓起来;在他被转押到四川省凉山州美姑县看守所后,在零度气温的情况下看守所只给他穿单衣单裤,睡觉不给被子;在美姑看守所内,他先后转了4次监室,与麻风病病人、肺病病人等传染病人关在一起。在巨大的心理和身体压力下,他才被迫违心地供述了受贿的事情。
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宋立光委托律师黄某将该笔录作为申请法院调查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递交给了管辖该案的法院和检察院,并同时申请侦查人员、看守所干警以及同监室在押人员出庭作证。
为慎重起见,法院曾参照民事程序召开了庭前证据交换,并当庭播放了侦查机关制作的部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2010年8月17日上午9点半,宋立光涉嫌受贿案开庭审理。庭审开始后,公诉人首先宣读了起诉意见书,随后审判长询问宋立光是否对指控有异议,宋立光再次表示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
按照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审判长要求公诉人就案件事实对宋立光进行当庭询问,但此时,辩护律师举手打断了公诉人的询问。向审判长表示,依据《规定》,当被告人提出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审判长在询问了两位审判员的意见后,同意了辩护律师的申请,宣布法庭对此进行当庭调查。
分歧集中四大焦点
在8月17日的庭审中,公诉人与律师唇枪舌剑。双方分歧集中在四大焦点:
——侦查人员未全部作证
对公诉人出示的三份情况说明,宋立光表示其中两名侦查人员的确没有对自己刑讯逼供,另一人对自己进行了言语威胁,但另有9名侦查人员对自己实施了各种形式的刑讯逼供。宋立光讲出了这9名侦查人员的姓名和单位,法庭一一都做了记录。
——为何转押到偏远的美姑看守所
宋立光称自己被多次转移看守所,每次转移都是戴头套、脚链,埋着头被铐在椅子下,从资阳市看守所到四川省资中县看守所时,走颠簸的老路达几个小时,之后又转移至四川省凉山州美姑县看守所。
在美姑看守所,宋立光称由于没有生活费,连手纸都没有,每月逢5逢10看守所给在押人员做肉菜的时候,侦查人员又故意提审不让其吃到荤菜。而公诉人认为,转移看守所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作出的决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嫌疑人之间串供。此措施完全是出于侦查工作的需要,既合法也合理,跟宋立光所称的刑讯逼供毫无关系。至于宋立光称侦查人员为了不让其吃到荤菜而故意提审他的说法,完全是他的主观猜想,毫无依据。
——是否有5天5夜连续讯问
对自己遭受的印象最深的“刑讯逼供”,宋立光认为是在美姑看守所的5天5夜连续讯问。宋称6月4日到8日期间,侦查人员三班倒,连续讯问自己5天5夜,每天早上7点押回监室,8点又唤押出来继续讯问。在这期间,自己一直被吊站着接受讯问,到第3天的时候,膝盖以下都全肿了。宋立光表示同室在押人员可以作证,并当庭提供了名单。
对于“5天5夜连续讯问”的问题,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讯问笔录和档案,并表示,这5天的确都有讯问记录,但所有的讯问记录都清清楚楚地显示了当天讯问的时间和当天押回监室的时间,且笔录上并无改动的痕迹。每一份讯问笔录完成后都必须交由犯罪嫌疑人阅读,并签字表示认可。笔录内容有错、漏、补的情况,经改动后,也必须由犯罪嫌疑人看过后盖上表示意思无误的手印。这是最起码的程序,宋立光也不例外。事实上,讯问笔录与档案所反映出来的情况跟宋立光所说的情形完全不同。
——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
对宋立光自称遭到的刑讯逼供,公诉人认为庭前证据交换时,当庭播放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已经表明,宋是在未受到胁迫的状态下如实交代的,不存在其所说的情形。
但辩护律师认为,根据规定侦查机关所有的讯问过程都应该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而该案中有20多份对宋立光做的讯问笔录,侦查机关却仅提供了其中5份录像,不足以说明侦查机关未对宋立光刑讯逼供。
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法庭宣布择日再行开庭。
十余组证据证事实
2010年11月5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内肃静无声。宋立光在两名法警的看押下走上被告席。他表情坦然,还频频向旁听人群点头致意。
庭审开始后,宋立光继续指称侦查人员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如5天5夜不许睡觉、被禁止大小便、不给肉吃、身体被悬吊……因此,他本人当天特意穿了一件代表着特殊意义的长袖T恤衫。其特殊的意义就在于,自己在看守所被关押时,身体曾经被侦查人员吊了起来,这件长袖T恤衫的袖口手腕处被绳索磨损了。
说完,宋立光站起身,转向旁听群众展示那只“被磨损”的袖口。但经过法警的现场勘验,他的袖口处并没有磨损的痕迹。出人意料的是,宋立光一扫刚出庭时的“文雅风采”,竟然索性大喊:“法官,你们直接判我有罪算了,我要留取丹心照汗青! ”
但有理不在声高,法律必须用证据说话。检察机关随后出示的10余组有力证据,证明了侦查人员并没有对宋立光采取任何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这些证据,全部由宋立光所称的“能证明有刑讯逼供的证人”作出,包括侦查人员、看守所干警、当地检察院驻所干警、狱医及同室羁押犯罪嫌疑人员。面对如此局面,宋立光及其辩护人只是口头进行了全盘否定,却始终无法提交一个有效证据进行反驳。
最后,宋立光的辩护人揪住同步录音录像问题不放。因为,在公诉方当初提供的同步录音录像中,其中一个录像在播放到1小时零19分钟时,却突然中断了。宋立光及其辩护人认为是检察机关刻意抹去了可能进行刑讯逼供的画面。对此,合议庭当场进行了否决。原因是,在画面中断之前,侦查机关对宋立光的审讯过程已经结束,并且录像画面显示宋立光在未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已经如实交代。如果说这之后的录像画面是对宋立光的刑讯逼供的证明,那么这种说法无论从情理还是逻辑方面都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经过这番来来回回针锋相对的辩驳,雁江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检察机关并未采用任何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相关证据。经法庭确认,检方提供的证据为定案依据,且指控宋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以受贿罪判处宋立光有期徒刑11年,没收犯罪所得75.5万元,并处罚金11万元。宋立光当庭未表示上诉。■
编辑:董晓菊[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