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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务院曾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非公经济36条”),它是国内第一部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系统性政策文件。然而,“非公经济36条”实施5年来,民间资本仍然普遍感受到法律上能进入、实际上进不去的“玻璃门”,进入了但又被挤出来的“弹簧门”。而2008年底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所触发的一系列救市措施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更引起了关于“国进民退”的辩论。
5月13日届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36条”),要求各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新36条明确指出,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品批发和现代物流、国防科技工业等6大领域18个行业。这些领域,目前大多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垄断。
“新36条”会对民间投资带来哪些影响?如何才能消除民间投资的制度障碍?能否让民间投资重新焕发活力?
重启民间投资已刻不容缓
2009年,面对全球金融风暴的严重冲击,我国出台了4万亿投资计划,我国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实现总体回升向好。然而,必须看到的是我国内外部环境充满了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比如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暴涨、A股市场大幅回调、欧美主要经济体失业率居高不下、希腊等欧洲部分国家主权债务危机深化蔓延。2009年我国经济增长8.7%,其中投资贡献了8个百分点,这主要是得益于政府为一揽子计划而进行的超大规模投资,但这也说明在以市场化为基本取向的经济发展中,我国内部存在着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不足、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依靠政府投资、信贷增长、基建支出等刺激性政策拉动经济发展是远远不够的,且不论这些政策导致的成本上升、物价上涨、结构恶化等负面泡沫效应。
民间投资是衡量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的一个重要标志。然而,我国民间资本在实体经济中屡遭“堵塞”或“挤出”,“非公经济36条”实施5年来,民间投资的环境相较于五年前不仅没有实质性的改善,反而更加恶化。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就“新36条”答记者问时承认,“目前全社会80多个行业,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41个。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所占比重非常低,据统计,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13.6%,在教育中占12.3%,在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占11.8%,在金融业中占9.6%,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占7.8%,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占7.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占6.6%,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占5.9%。”至于高利润的石油、电信等领域,民资所占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我们再看4万亿投资计划,信贷、资源、项目绝大部分投给了国有企业,一些地方政府以淘汰落后产能的名义将民间资本挤出资源开发等领域。
实体经济赚不到钱,垄断领域进不了,私下高息拆借资金又要冒“非法集资”的风险,有些行业进入门槛过高,另外税收等部分政策因素使一些民企不再想把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最终,民间资本在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支配下,争先恐后涌入楼市股市等高投机市场。在房价暴涨的情况下,进入房地产的一个月的收益都远高于辛辛苦苦做实业一年的收益,无序的资本逐利性将有可能使整个经济体演化成追逐财富分配,而不创造财富的“传销化”体系,关系国计民生的实体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的资源将逐步萎缩。这不是杞人忧天,而是的的确确的“盛世危言”。
此时,打压地产泡沫、鼓励实业,并且给有志于做实业的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把游离的民间资本引导到实业中来,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其意义不容低估。政府很希望将流动性引导向真正能够造就经济新增长点、有利于创新突破并最终实现经济结构转型的实体领域。
重启民间投资,刻不容缓!
细读“新36条”亮点
“新36条”的出台,对民间资本是一大利好。新政出台,意味着我国民间资本终于拥有了进入各类非禁人性领域进行实业投资的合法管道,大量过剩的民间金融资本可以不再以炒楼、炒股、炒大蒜、炒绿豆等为主业。“新36条”是从源头上分流、疏导过剩资本,疏胜于堵。
细读“新36条”内容,应当承认这一纲领性文件旨在进一步降低行业准入门槛,为民间投资营造更广阔市场空间,而且比较重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新36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非公经济36条”等文件中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具体范围、途径方式、政策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比如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项目业主招标、承包、租赁、产权或经营权转让、参与改组改制等;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保障措施等等。
“新36条”放宽了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金融机构。“新36条”提出三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二是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三是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亟待配套实施细则
“新36条”出台后,大多数民营企业却出人意料的平静。
为什么呢?大家都在等待“新36条”配套实施细则的出台,一个文件改变民间投资困境,显然是指望不上,并且还有前车之鉴。5年前,“非公经济36条”发布后,某些相关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或可怕的沉默,或对民间资本进入的“条件”和“资质”进行限制性规定,种种情况导致了“非公经济36条”一直没有得到具体落实和实施。
民间投资的春天亟待实施细则的春风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能够快速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毕竟“新36条”是一个纲领性的原则条例,如果没有职能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配合与落实’无异于中看不中用的花架子。
鼓励民间投资,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也关系到我国未来的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的方向性选择问题:是选择按照市场来配置资源,还是选择按照政策、权力来配置资源。笔者建议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的执行力,避免沦为第二个“非公经济36条”:第一,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必须解决发展理念问题,充 分认识启动民间投资是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机制的必然选择,应在政策层面给予真正的鼓励或者优惠,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尽快清除目前的不合理限制法规,并且无论是制定新细则或废除旧法规,应制定时间表,如有可能,应公开发布时间表。
第二,切实保障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朝令夕改的事情不再上演。
第三,在垄断性领域、具有公共性质的领域,不能简单地实施放开进入。给国企划下一条“不与民争利的红线”,推动国企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而垄断利益集团必须作出让步,相关职能部门应保障民营企业的经营权、开采权或其它产权的安全性,对于有一定资本规模具备充分技术能力的民营企业应在融资、税收政策上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并且给予一定时期的扶持。
第四,对基础设施领域、金融服务领域等,适当下放审批权限与简化审批程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
第五,以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为契机,加大金融对民营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民营工业投资的增长。推动引导大型商业银行通过合理的制度创新增加对民营工业企业的信贷投放。政府可以通过贴息、补贴、合作等方式与民营工业企业共同投资项目,把民营企业引向国家需要大力发展的短板领域,引导企业增强创新能力。
第六,将鼓励民间投资进行立法。笔者呼吁,应在国家法律层面上保证此次政策开放的投资领域能够按照市场的原则运行,对非公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避免出现以行政代替法律的行为。
第七,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相关部门应听取有关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必须要保障民营企业的知情权、政策参与权。
第八,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巍减少盲目投资。
第九,继续惩治腐败,加大打击以权谋私、行贿索贿等经济犯罪,确保公平公正的经济环境,给民营资本公平发展的良好预期。
民间资本,准备好了吗?
面对“新36条”,民营企业是否已做好准备?
不可否认,除去“新36条”规定民间资本可以进入的行业需要大资本运作的困难,民企尚存在不少自身局限性。
第一,投资项目选择切忌盲目。“新36条”开放的投资行业,对于多数民企来说,无疑相对来说是比较陌生的。比如,石油天然气等领域的投资,但实事求是地说,民间资本很难撼动这些领域的垄断集团的地位。投资项目,不应仅有资本的冲动,必须掌握自身的企业核心竞争力。综合分析行业经验、人力成本、资源优势、管理效率、技术能力、资金成本等等,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因素,充分做好投资可行性研究,理性投资。
第二,是否做好了市场调研。资本是追求高利润,在风险近似的情况下,往往投向高利润的项目。然而,高利润的石油天然气、交通、电信领域,实际上都由央企“巨无霸”所把持,即使降低准入门槛,民企同样在市场竞争会处于下风,乃至被“挤出”行业。民企必须深入调研,寻找合适投资市场,寻找合适的市场切入点,比如先进人垄断行业边缘的增值服务领域,参股投资一些国有项目等等。
第三,是否做好了人才储备。民企或许不差钱,投资多少钱都不再话下,但人才的缺乏,却是一大局限。国内多数民企属家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引进的人才往往不充分,或不能有效利用。新放开的投资行业,如金融服务领域,企业必须具备符合资格的人才储备,不仅是准入条件,更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人才的作用在金融行业,与资本的力量相辅相成。怀有投资期望的民企,必须建立起与投资行业、投资规模相配比的管理人才与技术人才储备,并有相应的人才激励政策。
“新36条”效果,我们拭目以待
“新36条”指明了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的方向,能否打破“玻璃门”、“弹簧门”?在市场准入、融资、定价权以及政府补贴方面,民营企业是否能够享受到平等竞争的待遇?在各职能部门出台细则之前,依然需要我们拭目以待。
链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概要
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扬、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
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
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市政会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问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
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孙争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社会事业领域
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金融服务领域
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八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商贸流通领域
鼓励民问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孙争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孙争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5月13日届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36条”),要求各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新36条明确指出,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品批发和现代物流、国防科技工业等6大领域18个行业。这些领域,目前大多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垄断。
“新36条”会对民间投资带来哪些影响?如何才能消除民间投资的制度障碍?能否让民间投资重新焕发活力?
重启民间投资已刻不容缓
2009年,面对全球金融风暴的严重冲击,我国出台了4万亿投资计划,我国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实现总体回升向好。然而,必须看到的是我国内外部环境充满了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比如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暴涨、A股市场大幅回调、欧美主要经济体失业率居高不下、希腊等欧洲部分国家主权债务危机深化蔓延。2009年我国经济增长8.7%,其中投资贡献了8个百分点,这主要是得益于政府为一揽子计划而进行的超大规模投资,但这也说明在以市场化为基本取向的经济发展中,我国内部存在着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不足、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依靠政府投资、信贷增长、基建支出等刺激性政策拉动经济发展是远远不够的,且不论这些政策导致的成本上升、物价上涨、结构恶化等负面泡沫效应。
民间投资是衡量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的一个重要标志。然而,我国民间资本在实体经济中屡遭“堵塞”或“挤出”,“非公经济36条”实施5年来,民间投资的环境相较于五年前不仅没有实质性的改善,反而更加恶化。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就“新36条”答记者问时承认,“目前全社会80多个行业,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41个。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所占比重非常低,据统计,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13.6%,在教育中占12.3%,在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占11.8%,在金融业中占9.6%,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占7.8%,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占7.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占6.6%,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占5.9%。”至于高利润的石油、电信等领域,民资所占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我们再看4万亿投资计划,信贷、资源、项目绝大部分投给了国有企业,一些地方政府以淘汰落后产能的名义将民间资本挤出资源开发等领域。
实体经济赚不到钱,垄断领域进不了,私下高息拆借资金又要冒“非法集资”的风险,有些行业进入门槛过高,另外税收等部分政策因素使一些民企不再想把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最终,民间资本在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支配下,争先恐后涌入楼市股市等高投机市场。在房价暴涨的情况下,进入房地产的一个月的收益都远高于辛辛苦苦做实业一年的收益,无序的资本逐利性将有可能使整个经济体演化成追逐财富分配,而不创造财富的“传销化”体系,关系国计民生的实体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的资源将逐步萎缩。这不是杞人忧天,而是的的确确的“盛世危言”。
此时,打压地产泡沫、鼓励实业,并且给有志于做实业的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把游离的民间资本引导到实业中来,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其意义不容低估。政府很希望将流动性引导向真正能够造就经济新增长点、有利于创新突破并最终实现经济结构转型的实体领域。
重启民间投资,刻不容缓!
细读“新36条”亮点
“新36条”的出台,对民间资本是一大利好。新政出台,意味着我国民间资本终于拥有了进入各类非禁人性领域进行实业投资的合法管道,大量过剩的民间金融资本可以不再以炒楼、炒股、炒大蒜、炒绿豆等为主业。“新36条”是从源头上分流、疏导过剩资本,疏胜于堵。
细读“新36条”内容,应当承认这一纲领性文件旨在进一步降低行业准入门槛,为民间投资营造更广阔市场空间,而且比较重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新36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非公经济36条”等文件中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具体范围、途径方式、政策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比如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项目业主招标、承包、租赁、产权或经营权转让、参与改组改制等;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保障措施等等。
“新36条”放宽了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金融机构。“新36条”提出三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二是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三是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亟待配套实施细则
“新36条”出台后,大多数民营企业却出人意料的平静。
为什么呢?大家都在等待“新36条”配套实施细则的出台,一个文件改变民间投资困境,显然是指望不上,并且还有前车之鉴。5年前,“非公经济36条”发布后,某些相关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或可怕的沉默,或对民间资本进入的“条件”和“资质”进行限制性规定,种种情况导致了“非公经济36条”一直没有得到具体落实和实施。
民间投资的春天亟待实施细则的春风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能够快速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毕竟“新36条”是一个纲领性的原则条例,如果没有职能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配合与落实’无异于中看不中用的花架子。
鼓励民间投资,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也关系到我国未来的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的方向性选择问题:是选择按照市场来配置资源,还是选择按照政策、权力来配置资源。笔者建议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的执行力,避免沦为第二个“非公经济36条”:第一,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必须解决发展理念问题,充 分认识启动民间投资是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机制的必然选择,应在政策层面给予真正的鼓励或者优惠,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尽快清除目前的不合理限制法规,并且无论是制定新细则或废除旧法规,应制定时间表,如有可能,应公开发布时间表。
第二,切实保障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朝令夕改的事情不再上演。
第三,在垄断性领域、具有公共性质的领域,不能简单地实施放开进入。给国企划下一条“不与民争利的红线”,推动国企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而垄断利益集团必须作出让步,相关职能部门应保障民营企业的经营权、开采权或其它产权的安全性,对于有一定资本规模具备充分技术能力的民营企业应在融资、税收政策上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并且给予一定时期的扶持。
第四,对基础设施领域、金融服务领域等,适当下放审批权限与简化审批程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
第五,以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为契机,加大金融对民营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民营工业投资的增长。推动引导大型商业银行通过合理的制度创新增加对民营工业企业的信贷投放。政府可以通过贴息、补贴、合作等方式与民营工业企业共同投资项目,把民营企业引向国家需要大力发展的短板领域,引导企业增强创新能力。
第六,将鼓励民间投资进行立法。笔者呼吁,应在国家法律层面上保证此次政策开放的投资领域能够按照市场的原则运行,对非公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避免出现以行政代替法律的行为。
第七,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相关部门应听取有关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必须要保障民营企业的知情权、政策参与权。
第八,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巍减少盲目投资。
第九,继续惩治腐败,加大打击以权谋私、行贿索贿等经济犯罪,确保公平公正的经济环境,给民营资本公平发展的良好预期。
民间资本,准备好了吗?
面对“新36条”,民营企业是否已做好准备?
不可否认,除去“新36条”规定民间资本可以进入的行业需要大资本运作的困难,民企尚存在不少自身局限性。
第一,投资项目选择切忌盲目。“新36条”开放的投资行业,对于多数民企来说,无疑相对来说是比较陌生的。比如,石油天然气等领域的投资,但实事求是地说,民间资本很难撼动这些领域的垄断集团的地位。投资项目,不应仅有资本的冲动,必须掌握自身的企业核心竞争力。综合分析行业经验、人力成本、资源优势、管理效率、技术能力、资金成本等等,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因素,充分做好投资可行性研究,理性投资。
第二,是否做好了市场调研。资本是追求高利润,在风险近似的情况下,往往投向高利润的项目。然而,高利润的石油天然气、交通、电信领域,实际上都由央企“巨无霸”所把持,即使降低准入门槛,民企同样在市场竞争会处于下风,乃至被“挤出”行业。民企必须深入调研,寻找合适投资市场,寻找合适的市场切入点,比如先进人垄断行业边缘的增值服务领域,参股投资一些国有项目等等。
第三,是否做好了人才储备。民企或许不差钱,投资多少钱都不再话下,但人才的缺乏,却是一大局限。国内多数民企属家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引进的人才往往不充分,或不能有效利用。新放开的投资行业,如金融服务领域,企业必须具备符合资格的人才储备,不仅是准入条件,更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人才的作用在金融行业,与资本的力量相辅相成。怀有投资期望的民企,必须建立起与投资行业、投资规模相配比的管理人才与技术人才储备,并有相应的人才激励政策。
“新36条”效果,我们拭目以待
“新36条”指明了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的方向,能否打破“玻璃门”、“弹簧门”?在市场准入、融资、定价权以及政府补贴方面,民营企业是否能够享受到平等竞争的待遇?在各职能部门出台细则之前,依然需要我们拭目以待。
链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概要
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扬、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
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
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市政会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问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
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孙争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社会事业领域
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金融服务领域
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八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商贸流通领域
鼓励民问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孙争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孙争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