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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133条第三款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有不同的认识.一是行为在交通肇事以后,畏罪逃离现场,置他人生命于不顾,而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二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发生以后,为毁灭罪证,在逃逸过程中将被害人移入到其他人无法察觉的地方,致使受害人丧失抢求机会而死亡的;三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以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再次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了第二次交通事故而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