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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正在施以其潜在的影响力。本文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进行探析,以探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明的契合点。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价值
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人类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机构和法律设施的总和,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思想观念、感情模式和行为模式的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历史的进程中积淀了重要的精神财富,蕴涵了诸多对现代社会有益的内容。深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对我国当前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本主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是古代一切重民、利民、惠民、保民等思想的总括。在一个以“君本”为特征的专制社会里,民本思想的提出与推行,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恢复和发展生产,因而它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民本思想是對“君本思想”的否定,是对“民”的地位和作用的充分肯定,是统治者为政经验的总结,是确保统治的有效策略,同时也是对理想政治的憧憬和向往。民本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体现了人民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因而也促进了历史的进步。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契合了现代社会的“人本”思想。周公在总结商无德而亡的教训时要国人“敬德保民”、“以德配天”,这蕴涵了周公“重人”的认识。孔子“仁学”体系的确立,则标志着中国法律文化的民本理论的定型。“仁”是孔子伦理法的价值本体,包含着丰富的内容,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孔子“仁者爱人”的观点,即重视人、关心人。孟子则对春秋以来的“重民”思想进行了总结与升华,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认为民是国家之本,民心向背是国家和君主的安危之所系。荀子主张“德、礼、政、刑”等治国手段相互配合,这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我国古代法律文化所蕴含的人权思想。
在古代中国,社会秩序强调礼治秩序,礼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是维持规范的力量,而法律是靠国家权力来运行的。在现代社会中,只有把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使之相辅相成、共同作用,才能全面推进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所蕴含的“民主”精神与现代法治有相通之处,经先进理论的改造和更新,完全可以在现代法治的发展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义利诚信
中国传统道德在义利诚信观追求上主张重义轻利和讲诚信,即孔子所主张的“见利思义”和孟子所主张“思诚者,人之道也”。中国传统社会倡导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等义利诚信观,都是古代社会重要的社会道德准则,是为人的根本。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不过在两者关系上偏重于义。早在春秋初期,“义”和“利”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已经受到人们关注。孔子接受了春秋时期的“义”“利”关系论,在他的众多言论中,关于“义”和“利”的相互关系方面,他多言“义”,少言“利”,始终把“义”放在主导地位。例如孔子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即君子对于天下的事,无所谓行,无所谓不行,只要符合道义就行了。“放于利而行,多怨”,即依据自己的私利而行动,会招致很多怨恨等。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孔子虽然反对言“利”,只是反对不“义”之“利”,而不是说不要任何利。他不反对符合“义”的“利”,不仅不反对,他还积极提倡这种“利”,认为“义以生利”。孟子在论及“义”的问题时,更是以其“舍生取义”的命题而著名,这也是孟子对义与利、义与生命的关系的一种精到的见解。儒家义利观中的“取利有义”、“见利思义”思想等,无论是作为一种人格理论,还是作为一种经济政策和立法的指导原则,在当代都有其积极的正面价值。
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在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义利诚信”也应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市场经济对社会、对国民的效应是双重的,在它之中同样存在“义”与“利”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必须对双重效应做出合理的调适,摆正“义”与“利”的关系,弘扬其积极方面,抑制其消极方面,消除其矛盾,促成其统一。
三、崇尚道德
中国传统社会一直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道德是整个社会的根本。在中国人的观念中,道德是至上的,中国人对道德的追求不惜以生命为代价。许多命如草芥的小人物因追求“忠孝节义”的德而让世人敬仰,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甚至把道德看成治国之本。当法律与道德撞车时,法律经常要屈就于道德,而也只有法律与道德相一致,法律才会有价值。
传统法律把道德视为法的精神和灵魂,与现代法治上的道德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如果法律没有反映人们必要的社会价值需求,那法律就无活力可言,也就谈不上什么权威性了。因此,当代中国的法治化必须使法律充分体现出应有的道德性,从而使法律具有合理的道德价值前提及基础。
但不可否认,传统的“道德至上”观念与现代法治也多有相悖之处,其过分夸大了道德的制约力,轻视了法治的强制约束力,最终导致了法治思想与人治思想的对立。从实际效用来看,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是一种内省式的约束机制,注重个人道德的自律。然而实践证明,仅靠自律而缺乏他律约束,其效力是有限的,所以我国的法治化必须是道德与法律的高度结合,只有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人们才能对现代的法治精神有着更为深入的理解。
参考文献:
[1]赵崇明.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J]. 理论与当代,2014,(12):48-49.
[2]周星. 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J]. 法制与社会,2013,(18):5-6.
[3]刘军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分析[J]. 法制与社会,2009,(08):30-31.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价值
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人类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机构和法律设施的总和,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思想观念、感情模式和行为模式的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历史的进程中积淀了重要的精神财富,蕴涵了诸多对现代社会有益的内容。深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对我国当前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本主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是古代一切重民、利民、惠民、保民等思想的总括。在一个以“君本”为特征的专制社会里,民本思想的提出与推行,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恢复和发展生产,因而它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民本思想是對“君本思想”的否定,是对“民”的地位和作用的充分肯定,是统治者为政经验的总结,是确保统治的有效策略,同时也是对理想政治的憧憬和向往。民本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体现了人民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因而也促进了历史的进步。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契合了现代社会的“人本”思想。周公在总结商无德而亡的教训时要国人“敬德保民”、“以德配天”,这蕴涵了周公“重人”的认识。孔子“仁学”体系的确立,则标志着中国法律文化的民本理论的定型。“仁”是孔子伦理法的价值本体,包含着丰富的内容,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孔子“仁者爱人”的观点,即重视人、关心人。孟子则对春秋以来的“重民”思想进行了总结与升华,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认为民是国家之本,民心向背是国家和君主的安危之所系。荀子主张“德、礼、政、刑”等治国手段相互配合,这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我国古代法律文化所蕴含的人权思想。
在古代中国,社会秩序强调礼治秩序,礼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是维持规范的力量,而法律是靠国家权力来运行的。在现代社会中,只有把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使之相辅相成、共同作用,才能全面推进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所蕴含的“民主”精神与现代法治有相通之处,经先进理论的改造和更新,完全可以在现代法治的发展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义利诚信
中国传统道德在义利诚信观追求上主张重义轻利和讲诚信,即孔子所主张的“见利思义”和孟子所主张“思诚者,人之道也”。中国传统社会倡导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等义利诚信观,都是古代社会重要的社会道德准则,是为人的根本。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不过在两者关系上偏重于义。早在春秋初期,“义”和“利”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已经受到人们关注。孔子接受了春秋时期的“义”“利”关系论,在他的众多言论中,关于“义”和“利”的相互关系方面,他多言“义”,少言“利”,始终把“义”放在主导地位。例如孔子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即君子对于天下的事,无所谓行,无所谓不行,只要符合道义就行了。“放于利而行,多怨”,即依据自己的私利而行动,会招致很多怨恨等。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孔子虽然反对言“利”,只是反对不“义”之“利”,而不是说不要任何利。他不反对符合“义”的“利”,不仅不反对,他还积极提倡这种“利”,认为“义以生利”。孟子在论及“义”的问题时,更是以其“舍生取义”的命题而著名,这也是孟子对义与利、义与生命的关系的一种精到的见解。儒家义利观中的“取利有义”、“见利思义”思想等,无论是作为一种人格理论,还是作为一种经济政策和立法的指导原则,在当代都有其积极的正面价值。
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在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义利诚信”也应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市场经济对社会、对国民的效应是双重的,在它之中同样存在“义”与“利”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必须对双重效应做出合理的调适,摆正“义”与“利”的关系,弘扬其积极方面,抑制其消极方面,消除其矛盾,促成其统一。
三、崇尚道德
中国传统社会一直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道德是整个社会的根本。在中国人的观念中,道德是至上的,中国人对道德的追求不惜以生命为代价。许多命如草芥的小人物因追求“忠孝节义”的德而让世人敬仰,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甚至把道德看成治国之本。当法律与道德撞车时,法律经常要屈就于道德,而也只有法律与道德相一致,法律才会有价值。
传统法律把道德视为法的精神和灵魂,与现代法治上的道德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如果法律没有反映人们必要的社会价值需求,那法律就无活力可言,也就谈不上什么权威性了。因此,当代中国的法治化必须使法律充分体现出应有的道德性,从而使法律具有合理的道德价值前提及基础。
但不可否认,传统的“道德至上”观念与现代法治也多有相悖之处,其过分夸大了道德的制约力,轻视了法治的强制约束力,最终导致了法治思想与人治思想的对立。从实际效用来看,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是一种内省式的约束机制,注重个人道德的自律。然而实践证明,仅靠自律而缺乏他律约束,其效力是有限的,所以我国的法治化必须是道德与法律的高度结合,只有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人们才能对现代的法治精神有着更为深入的理解。
参考文献:
[1]赵崇明.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J]. 理论与当代,2014,(12):48-49.
[2]周星. 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J]. 法制与社会,2013,(18):5-6.
[3]刘军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分析[J]. 法制与社会,2009,(08):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