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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清明节工作的通知》。民政部称,将探索把告别厅租用、骨灰生态葬法等纳入基本服务项目范畴,这也意味着骨灰生态葬法将有望由政府来买单。
就当下而言,“生态葬”尚属倡导阶段,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奖励补助。而推行“生态葬”的人,也因是一种“自觉行为”,没人强制,只是其观念比较开放、比较先进,且能想得更广更远一点罢了。不过,推行“生态葬”幾十年来,其进步迟缓,已经给土地安全带来一定隐患了,因为如果每一个人都进行土葬,过不了多少年,土地的短缺就会显现出来。
推行“生态葬”是一种进步,更是一种为未来着想、为后代着想的大事。前些年,我们推行“生态葬”步履迟缓,那说明我们之前的倡导,是没有“开对药”的。如今,民政部的新表态,意味着骨灰生态葬法将有望由政府来买单。这样的举措,其激励意义与正向价值不言而喻,而在这样的刺激下,“生态葬”的步伐,可能迈得更大,这是公众喜闻乐见的,也契合可持续发展之道。
不过,推行“生态葬”,必然要迈过“观念坎”。但是,中国人历来有“入土为安”、“厚葬”的传统观念。于“生态葬”而言,很多人觉得太过寒碜、简单,而在一些农村,这样的“葬法”,不仅会显得没面子,还可能被诠释为“不孝”。正是因为传统观念作祟,使得有些人即便想采用“生态葬”,也因为害怕别人的指指点点未能如愿。相反,如果是“厚葬”的话,即便有浪费资源之嫌,但其社会口碑却要好很多。
故而,推行“生态葬”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每一个人的积极参与,如果你不能做“积极迈进者”,也不要去当“阻挡步伐者”。必须承认,传统的殡葬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为资源的有限性无法承载墓葬的无限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我们的一些生活方式、生活风尚,也应有所转变。从对子孙后代负责的角度来说,每个人都应积极主动地去倡导与推行“生态葬”。自然,文明的进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推行“生态葬”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停止前进的步伐。
必须承认,如果“生态葬”由政府买单,甚至于还能获得政府补助,那推行“生态葬”的速度,必然会加快。但可惜的是,如今我们依然看不到政府部门落实“生态葬”的时间表和具体操作细则。
推行“生态葬”,让生命回归到大自然,不是一种不孝,而是一种大爱,一方面,是在节约土地资源,毕竟,任何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也是在为子孙后代着想,不给他们留下任何负担与麻烦,这应是每个人都该考虑的社会问题。如今,民政部已经意识到推行“生态葬”的重要性与积极性了,那对具体细则的制定、对出台的时间表,便应提上议程了,而且越早越好。
(责编:田茵)
就当下而言,“生态葬”尚属倡导阶段,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奖励补助。而推行“生态葬”的人,也因是一种“自觉行为”,没人强制,只是其观念比较开放、比较先进,且能想得更广更远一点罢了。不过,推行“生态葬”幾十年来,其进步迟缓,已经给土地安全带来一定隐患了,因为如果每一个人都进行土葬,过不了多少年,土地的短缺就会显现出来。
推行“生态葬”是一种进步,更是一种为未来着想、为后代着想的大事。前些年,我们推行“生态葬”步履迟缓,那说明我们之前的倡导,是没有“开对药”的。如今,民政部的新表态,意味着骨灰生态葬法将有望由政府来买单。这样的举措,其激励意义与正向价值不言而喻,而在这样的刺激下,“生态葬”的步伐,可能迈得更大,这是公众喜闻乐见的,也契合可持续发展之道。
不过,推行“生态葬”,必然要迈过“观念坎”。但是,中国人历来有“入土为安”、“厚葬”的传统观念。于“生态葬”而言,很多人觉得太过寒碜、简单,而在一些农村,这样的“葬法”,不仅会显得没面子,还可能被诠释为“不孝”。正是因为传统观念作祟,使得有些人即便想采用“生态葬”,也因为害怕别人的指指点点未能如愿。相反,如果是“厚葬”的话,即便有浪费资源之嫌,但其社会口碑却要好很多。
故而,推行“生态葬”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每一个人的积极参与,如果你不能做“积极迈进者”,也不要去当“阻挡步伐者”。必须承认,传统的殡葬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为资源的有限性无法承载墓葬的无限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我们的一些生活方式、生活风尚,也应有所转变。从对子孙后代负责的角度来说,每个人都应积极主动地去倡导与推行“生态葬”。自然,文明的进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推行“生态葬”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停止前进的步伐。
必须承认,如果“生态葬”由政府买单,甚至于还能获得政府补助,那推行“生态葬”的速度,必然会加快。但可惜的是,如今我们依然看不到政府部门落实“生态葬”的时间表和具体操作细则。
推行“生态葬”,让生命回归到大自然,不是一种不孝,而是一种大爱,一方面,是在节约土地资源,毕竟,任何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也是在为子孙后代着想,不给他们留下任何负担与麻烦,这应是每个人都该考虑的社会问题。如今,民政部已经意识到推行“生态葬”的重要性与积极性了,那对具体细则的制定、对出台的时间表,便应提上议程了,而且越早越好。
(责编:田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