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物权法追及力体系建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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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及力作为物权之效力,有其独立性.在物权法逻辑体系中,与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权行为无因理论互为依存、互相制约.从追及力的角度考察各国的物权立法,有偏重于对事实物权(真实物权)保护者,有侧重于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法律物权)保护者,法律价值的体现各有千秋.我国无物权法传统,在未来的我国物权立法中,应结合我国国情,平衡真实物权人与法律物权人之利益冲突,在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中关注追及权的设计,以使立法更能体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我国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以公示公信为原则,以善意取得为补充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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