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督察与监委会监察权力关系勘定及协调

来源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fxw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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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督察权与监委会监察权的配置需要遵循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基本逻辑,检务督察部门及监委会在组织机构定位、督察(监察)对象、督察(监察)职能方面应该既相互区别又互为补充。然而,就目前状况而言,检务督察权与监委会监察权之间的关系不明晰,检务督察部门与监委会在组织机构定位、督察(监察)对象、督察(监察)职能方面出现不协调之处,不利于高效地监督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为了最大化地发挥检务督察与监委会监察的功能,应该厘清检务督察部门与监委会的组织机构关系,明晰二者督察(监察)对象范围,确定二者督察(监察)职能,以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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