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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和鉴定结论质证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导致公诉人在鉴定结论质证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但是质证是保障鉴定结论可靠性的重要手段,要求完善质证机制,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也必将对鉴定结论质证进行实质性的改革。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轻松质证"的优势地位将面临挑战,如何应对全新的质证模式,已经是公诉人不得不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