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谈判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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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诉讼以其强制性,权威性的特点,一直处于整个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近年来,以法律谈判、调解等一系列非诉的纠纷解决方式因其快捷高效、公平公正的特点逐渐影响着整个纠纷解决体系。本文初步探讨了法律谈判中应注意的若干谈判技巧,并希望在"以和为贵"的中国,法律谈判这种新型、快捷的方式能得到提倡。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律谈判;谈判技巧
  一、民事诉讼与谈判技巧的概述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的生活,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同时法律谈判是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代理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对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沟通和妥协,是“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法庭诉讼的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价后,借助律师的技能(如法律研究技能、案情研究技能、证据挖掘技能、答辩技能、代理技能等等)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博弈”。法律谈判一般涉及四方主体: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和对方律师之间,即使在相同的法律与职业规范约束之下,对纠纷的性质、纠纷解决方案的预期及其相互认可程度不可能完全一致。因而此时就需要运用法律谈判,对纠纷进行解决。
  二、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进行谈判
  而对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律谈判而言,需要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通过讲解法律条文让当事人明白,同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多种知识和多种技巧,以达到成功的目的。但谈判的前提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基于谈判愿望所形成的“互赖关系”,即当事人通过确立希望达到的目的与要求,并结合对方的目的与要求以共同实现目标的相互依赖关系,而这也是符合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将问题解决的目的。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谈判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要充分了解和把握案情,做好准备工作
  法律谈判的开展必须建立在对案件充分了解和理解的基础上,这样才能充分分析和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关注的部分,以达到谈判的目的。首先,要认真听取委托方的陈述和要求,得到自己一方诉讼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开始正式的法律談判和诉讼程序。其次,全面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家庭状况、收入情况、文化程度等,方便针对当事人选择最适合的谈判方式,找到谈判的最佳突破口。再次,充分把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也就是谈判的最终目标,而在通常情况下,律师会根据谈判的最终目标,从而设计出最佳的谈判方案。这些最终做好的话,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增强公信力,律师要让当事人做个明白人
  法官在诉讼中处于中立,这是法律对法官职责的要求,也是法官这一法律职业的必然要求。司法的公信力也要求法官必须在诉讼过程中坚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等一律平等。而且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而一旦出错,引起法官的不好印象,将会直接影响结局。这事就需要法官格外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注意细节。严谨先入为主,破坏司法的公信力。
  同时律师也要让当事人成为一个明白人,主要是律师要向当事人讲述和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得当事人明白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诉讼各个环节熟悉,以便充分主张属于自己合法的权利,争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因为大多数诉讼当事人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比较薄弱,仅仅知道法律,但并不能很好的了解具体的法律法规,这是就需要律师向其说明。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有时也会对其进行一定说明。
  (三)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选择谈判策略,做到随机应变,而不是一成不变
  谈判策略是指律师在认真分析双方当事人所要达到的诉讼目标预期的基础上所确立的一种谈判方法与技巧。而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谈判策略,既是对代理律师综合素质的考验,也是决定法律谈判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要选择适当的谈判策略,以便在诉讼过程中完好地实现预期目标。
  但是在诉讼谈判过程中,谈判策略的运用需要根据谈判过程和内容的需要而所有侧重地选择,根据具体的事实选择适合的。这时就需要律师通过自身的综合素质来选择适当的谈判方式和技巧,首先,需要始终保持理智,这是最重要的,不能感情用事。其次,法官和律师要有足够的耐心,这是谈判时所必须具有的,否则谈判谈到一半的时候,自己一方已经弃权,达不到谈判的目标。再次,律师要善于把握时机,寻找谈判的突破口。这样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达到最终的目标。最后,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寻找对自己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条件和形式。
  (四)在诉讼和谈判的最后阶段,要充分发挥己方的优势,努力寻找一个双赢的局面
  谈判的最后阶段,也是谈判的预期目标要实现的时候。到了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已经对需求、目标等都有所了解,而此时就需要谈判双方在自己所要到达的最低目标和切身利益出发,在实事求是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在相互沟通中了解和协作,最终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协议或结果。因为,要真正实现法律谈判的平等互利原则,就必须确立互信与包容、竞争与协作、和谐与共享的谈判观念,在协商对话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追求双赢。
  而且法官在最后的阶段要法情并重,不仅仅要考虑法律的实施和运用,而且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充分利用自己的合法权利,实现各自的想法和目的,以达到法律威严彰显和当事人愿望实现的双重目的,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结语
  综上,本文所述内容侧重于诉讼处于被动,通过谈判取得实效。实际上,在民商事诉讼中,“打”与“谈”始终相辅相成,任何时候都不要关上谈判的大门,任何时候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谈判。要有“谈”的水平,也要有“打”的能力,以“打”助“谈”,边“打”边“谈”。两者形式不同,内在一致,吃透案件是根本,好思路决胜千里,好口才锦上添花,三位一体方能进退自如,弛骋于法庭内外。当然,如果可以选择,我们更希望“谈”出好结果,毕竟,现代市场竞争最大的诉求是“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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