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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经过三年多的试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经取得诸多经验,可以说,合规激励的中国模式初步形成。然而,现行法在为改革试点提供了一定制度空间的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障碍。例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中有限度的起诉便宜主义都限定了改革试点的范围。为解决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涉案企业事后的合规建设、退赔等补救措施修复了法益,从而消灭了责任,对其不予起诉也维护了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