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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今世界青少年犯罪日益高发。西方著名学者赫希用社会控制理论从依恋、奉献、参与和信仰这四个方面来诠释青少年犯罪的成因,这与孔子所倡导的传统家风家训中的社会控制思想不谋而合,根据以孔子为代表的传统家风家训及教育方法,我们可以从家庭、学校、社会与司法这四方面来预防中国的青少年犯罪。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预防;传统家风家训
中国正处于经济迅速发展时期,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日益高发,这给成千上万个家庭所带来的痛苦、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给祖国未来美好前景所带来的冲击是不可估量的。为此,本文尝试总结传统家风家训的一些精髓,着眼于我国的现在,提出一些优秀家风家训对预防当前中国青少年的启示和借鉴。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现状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著名学者徐建、曹漫之提出应该把刑法学上的青少年犯罪称之为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而把“juvenile delinquency ”称之为广义的青少年犯罪。他们在《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一书中提出了关于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中“青少年”的年龄范围:25周岁以下,但重点是不满18周岁的犯罪青少年、违法青少年、危险青少年。[1]这一概念的提出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的研究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的研究领域还出现了一系列相关性的概念,如“未成年人犯罪”“少年罪错”“青少年不良行为”“少年罪错”等等。
本文使用“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文中所研究的“青少年犯罪”不仅包括法学意义上的青少年的违法行为,还包括青少年的偏差行为,即其所施行的如逃学、打架等与其身份不符的、本不应由其实施的不良行为。
(二)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笔者获取了一些中国青少年犯罪的信息与数据,数据来自于一些相关学者的文献。关于对“青少年”的年龄范围的界定,就本文引用的数据来看,文献作者的调查抽样样本一般分布于初高中的学生当中,故大致范围在13-18岁之间。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总量以及各个犯罪类型的人数比例如下:
二、孔子家风家训对青少年犯罪的借鉴
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的几千年间,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家风家训思想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而作为世界历史上卓越的教育家,孔子生平著作中所流传于世的一系列家风家训思想更是被千千万万后代的家庭奉为经典,其具体观点如下:
(一)在家庭方面,孔子强调“孝”的重要性。据论语中记载:孟武伯问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忧。”[3]孔子主张一个孝顺的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做到谨言慎行,让父母只为你的疾病而担忧。而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轻则动摇家庭的和睦,重则导致家庭支离破碎。孔子告诫青少年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做事情之前要先想想自己的行为会为父母与家庭带来什么影响。《孝经》中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孔子以此劝告那些企图犯上作乱,或行为不计后果以身试法的人三思而行。
(二)孔子有云:“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3](P33)”可见孔子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交友极富思辨的思想。他告诫众人特别是青少年要“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3](P140)”,即要求我们看到好的行为,就要像赶不上似的,努力追求;看到不好的行为,就像要把手伸到沸水里去那样,赶紧避开。朋友是一个人十分重要的社会纽带,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与守法的朋友交往能让你远离犯罪,若与品行败坏者结交则很可能因受其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而失去所拥有的社会地位与财富。所以青少年应该结交良友,并向其学习好的价值观。孔子提倡“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3](P112)”就是这个道理。
(三)人青少年时期的大部分时间都是被用来学习的。子曰:“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3](P53)”广泛地学习知識,并用学到的道德观与价值观来约束自己,那么犯罪的可能性就小了。诚然,并不是每个读书人都不会犯罪,但是如果将空闲下来的时间用于学习,至少可以大大减少可用作犯罪的时间,这对于预防犯罪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四)“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3](P78)”孔子认为志存高远对于一个人的成才与进步是至关重要的。孔子教育我们“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3](P59)”,他主张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树立了正确的金钱观,才不致于在物质的诱惑下违法犯罪。“苟志于仁矣,无恶也。[3](P29)”在这里孔子认为如果立志于仁,就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了。
三、传统家风家训对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启示及借鉴
孔子认为犯罪不仅是人主观上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社会因素。因此,犯罪是可以预防的。结合以孔子为代表的中国传统家风家训与我国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措施:
首先,要重视家庭教育对于青少年的影响,完善家庭结构。中国的未成年人对家庭的依赖度极其强烈。《三字经》所云“养不教,父之过”是中国传统思想中重视家庭教育的典型代表。要预防青少年犯罪,就应该重视家长对子女的引导作用,在平时多进行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父母要随时了解子女的思想动向,以免其误入歧途。在结构不完善的家庭中,家长更加应该重视对子女心理健康的关注。
其次,要切实践行素质教育,丰富学生的课外活动。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4]”孔子提倡劳逸结合的学习方法,觉得学习首先要有兴趣,你不能把学习当作一种负担,而要当作是一种快乐。然而,当代中国青少年人的学习压力可谓前所未有。在“中考”与“高考”的两座大山下,学生几乎全天候在课桌前学习,而很少参与课外活动与社会实践活动。而一定的社交活动能帮助学生提高自信心,增强主人翁遗失,与别人建立更融洽的感情。学校的应试教育压缩了学生参与社会活动的时间,对那些学业并不理想的学生来说,更易使其变得人情冷漠,自卑且思想极端化,从而诱发犯罪。在改革学校教育制度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重对青少年感恩意识与社交能力的培养。
再次,要加强社会控制,预防反社会行为。春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管仲在其《管子》一书中提到“凡牧民者,使士无邪行,女无淫事。士无邪行,教也;女无淫事,纠也。教训成俗,而刑罚省,数也。[5]”被誉为“春秋第一相”的管(下转第312页)子,早在几千年年前就主张当政者要重视对社会的控制与教化。他认为,想要减少犯罪,让百姓没有淫邪的行为,就必须重视教化。管仲的治国思想历来被后人所模仿,可见他的主张在中国的历史上极具代表性。当下,一些青少年长期混迹于娱乐场所,受非主流亚文化的影响,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扭曲,缺乏社会责任感,容易导致犯罪。因此,社会各界应该重视对传统家风家训的宣传,加强社会公共部门的社会责任感,督促他们对青少年的价值观与人生观有一个正确的引导,减少西方文化以及地区亚文化对青少年成长的消极影响,宣传以优秀家风家训为引领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帮助建立青少年的精神家园。
最后,还要完善对青少年的司法保护。我国自古以来皆提倡诲人不倦的思想。孔子曰:“过而不改,是谓过矣。[6]”他认为有了过错而不改正,那就真的叫过错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不可能没有过错,重要的是及时改正并且不重犯过错。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犯罪的青少年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建立与完善以恢复性为目的的青少年司法保护机制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曹漫之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48.
[2]张网成,尉建文.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J].中国青年研究.2008,(4):41-44.
[3]孔子门人著.论语·孟子[M].远方出版社,14-140.
[4]李景林.“学”何以能“乐”[J].齐鲁学刊.2005,(5):10-12.
[5]于孔宝.按“绩”付酬的管子思想[J].经济纵横.1992,(3):40.
[6]宋佳奇.学贵速改过 [J].语文月刊.1998,(9):12.
(作者单位: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预防;传统家风家训
中国正处于经济迅速发展时期,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日益高发,这给成千上万个家庭所带来的痛苦、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给祖国未来美好前景所带来的冲击是不可估量的。为此,本文尝试总结传统家风家训的一些精髓,着眼于我国的现在,提出一些优秀家风家训对预防当前中国青少年的启示和借鉴。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现状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著名学者徐建、曹漫之提出应该把刑法学上的青少年犯罪称之为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而把“juvenile delinquency ”称之为广义的青少年犯罪。他们在《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一书中提出了关于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中“青少年”的年龄范围:25周岁以下,但重点是不满18周岁的犯罪青少年、违法青少年、危险青少年。[1]这一概念的提出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的研究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的研究领域还出现了一系列相关性的概念,如“未成年人犯罪”“少年罪错”“青少年不良行为”“少年罪错”等等。
本文使用“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文中所研究的“青少年犯罪”不仅包括法学意义上的青少年的违法行为,还包括青少年的偏差行为,即其所施行的如逃学、打架等与其身份不符的、本不应由其实施的不良行为。
(二)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笔者获取了一些中国青少年犯罪的信息与数据,数据来自于一些相关学者的文献。关于对“青少年”的年龄范围的界定,就本文引用的数据来看,文献作者的调查抽样样本一般分布于初高中的学生当中,故大致范围在13-18岁之间。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总量以及各个犯罪类型的人数比例如下:
二、孔子家风家训对青少年犯罪的借鉴
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的几千年间,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家风家训思想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而作为世界历史上卓越的教育家,孔子生平著作中所流传于世的一系列家风家训思想更是被千千万万后代的家庭奉为经典,其具体观点如下:
(一)在家庭方面,孔子强调“孝”的重要性。据论语中记载:孟武伯问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忧。”[3]孔子主张一个孝顺的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做到谨言慎行,让父母只为你的疾病而担忧。而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轻则动摇家庭的和睦,重则导致家庭支离破碎。孔子告诫青少年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做事情之前要先想想自己的行为会为父母与家庭带来什么影响。《孝经》中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孔子以此劝告那些企图犯上作乱,或行为不计后果以身试法的人三思而行。
(二)孔子有云:“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3](P33)”可见孔子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交友极富思辨的思想。他告诫众人特别是青少年要“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3](P140)”,即要求我们看到好的行为,就要像赶不上似的,努力追求;看到不好的行为,就像要把手伸到沸水里去那样,赶紧避开。朋友是一个人十分重要的社会纽带,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与守法的朋友交往能让你远离犯罪,若与品行败坏者结交则很可能因受其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而失去所拥有的社会地位与财富。所以青少年应该结交良友,并向其学习好的价值观。孔子提倡“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3](P112)”就是这个道理。
(三)人青少年时期的大部分时间都是被用来学习的。子曰:“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3](P53)”广泛地学习知識,并用学到的道德观与价值观来约束自己,那么犯罪的可能性就小了。诚然,并不是每个读书人都不会犯罪,但是如果将空闲下来的时间用于学习,至少可以大大减少可用作犯罪的时间,这对于预防犯罪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四)“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3](P78)”孔子认为志存高远对于一个人的成才与进步是至关重要的。孔子教育我们“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3](P59)”,他主张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树立了正确的金钱观,才不致于在物质的诱惑下违法犯罪。“苟志于仁矣,无恶也。[3](P29)”在这里孔子认为如果立志于仁,就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了。
三、传统家风家训对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启示及借鉴
孔子认为犯罪不仅是人主观上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社会因素。因此,犯罪是可以预防的。结合以孔子为代表的中国传统家风家训与我国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措施:
首先,要重视家庭教育对于青少年的影响,完善家庭结构。中国的未成年人对家庭的依赖度极其强烈。《三字经》所云“养不教,父之过”是中国传统思想中重视家庭教育的典型代表。要预防青少年犯罪,就应该重视家长对子女的引导作用,在平时多进行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父母要随时了解子女的思想动向,以免其误入歧途。在结构不完善的家庭中,家长更加应该重视对子女心理健康的关注。
其次,要切实践行素质教育,丰富学生的课外活动。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4]”孔子提倡劳逸结合的学习方法,觉得学习首先要有兴趣,你不能把学习当作一种负担,而要当作是一种快乐。然而,当代中国青少年人的学习压力可谓前所未有。在“中考”与“高考”的两座大山下,学生几乎全天候在课桌前学习,而很少参与课外活动与社会实践活动。而一定的社交活动能帮助学生提高自信心,增强主人翁遗失,与别人建立更融洽的感情。学校的应试教育压缩了学生参与社会活动的时间,对那些学业并不理想的学生来说,更易使其变得人情冷漠,自卑且思想极端化,从而诱发犯罪。在改革学校教育制度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重对青少年感恩意识与社交能力的培养。
再次,要加强社会控制,预防反社会行为。春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管仲在其《管子》一书中提到“凡牧民者,使士无邪行,女无淫事。士无邪行,教也;女无淫事,纠也。教训成俗,而刑罚省,数也。[5]”被誉为“春秋第一相”的管(下转第312页)子,早在几千年年前就主张当政者要重视对社会的控制与教化。他认为,想要减少犯罪,让百姓没有淫邪的行为,就必须重视教化。管仲的治国思想历来被后人所模仿,可见他的主张在中国的历史上极具代表性。当下,一些青少年长期混迹于娱乐场所,受非主流亚文化的影响,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扭曲,缺乏社会责任感,容易导致犯罪。因此,社会各界应该重视对传统家风家训的宣传,加强社会公共部门的社会责任感,督促他们对青少年的价值观与人生观有一个正确的引导,减少西方文化以及地区亚文化对青少年成长的消极影响,宣传以优秀家风家训为引领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帮助建立青少年的精神家园。
最后,还要完善对青少年的司法保护。我国自古以来皆提倡诲人不倦的思想。孔子曰:“过而不改,是谓过矣。[6]”他认为有了过错而不改正,那就真的叫过错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不可能没有过错,重要的是及时改正并且不重犯过错。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犯罪的青少年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建立与完善以恢复性为目的的青少年司法保护机制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曹漫之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48.
[2]张网成,尉建文.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J].中国青年研究.2008,(4):41-44.
[3]孔子门人著.论语·孟子[M].远方出版社,14-140.
[4]李景林.“学”何以能“乐”[J].齐鲁学刊.2005,(5):10-12.
[5]于孔宝.按“绩”付酬的管子思想[J].经济纵横.1992,(3):40.
[6]宋佳奇.学贵速改过 [J].语文月刊.1998,(9):12.
(作者单位: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