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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犯的本质,理论上存在着共犯“从属性说”、“独立性说”以及将两者进行调和的“二重性说”,三种学说各有利弊。根据犯罪构成基本理论,共同犯罪行为是数人数行为而不是数人共为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是数人数罪而不是数人一罪。只有将共犯的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重新诠释,才能全面认清共犯本质的各种学说,才能坚持“独立性”“从属性”两重属性的有机统一,从而更加完善地揭示共犯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