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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几年,由于建设项目供地政策和供地规模的调整变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也发生了变化,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对于整个城市的规划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其不断变化的发展和不断增加的内容也表现出城市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的协调性,以及我们的城市规划发展表现出的多样性。本文对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规划的相关情况进行探讨。
关键词:城市设计 修建性规划 规划调整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 A
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属于详细规划阶段,在规划过程中,具体落实上一层次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要求,为下一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提供依据的作用,是目前城市规划、管理与建设中的土地出让的重要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本身是有缺欠的,在实际的工作中,如果应用了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法则,就会解决自身的不足,而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和方法进行具体的规划和实施,在保证法定規划前提下,加入了一些城市设计考虑的观点。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商品房的快速发展已经让居住者在住房选择时不再满足于住房面积的改善,对于住宅周边环境、小区内的绿化覆盖率、物业管理服务、配套设施合理性等方面的要求也不断细致。加上国家、地方对城市规划管理的逐步规范和完善以及开发商自律意识增强,综合因素使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内容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规划调整的原因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是规模较大范围用地统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后,分地块实施过程中的深化调整;其次是开发商开发理念发生变化,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布局进行调整;第三种是因城市规划要求,如城市道路红线、绿线调整、河道改造整治等因素修建性详细规划需相应调整。在上述三种情况中都存在对已实施部分的调整。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原则
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不等于随意规划,在调整当中,合理性、公平性、规范性都应该有所体现,而且都应该有严格界定。对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应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 、必须要符合审批权限以及审批程序。
2、 应该符合上一级城市规划尤其是强制性规划的具体要求,符合土地出让或划拨的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包括规划的控制指标、对周边环境的综合影响、配套公建尤其是公益性公建项目的设置、绿化环境空间的组织、公共停车位的安排等。
3 、对于部分已实施建设的项目,调整更应慎重,不能因局部调整而牺牲公共利益和已有居民利益。首先应当保证规划结构的完整性。其次要强调“边界条件”不变,尤其是所对应的绿地、低层配套公建的位置不变,毗邻建筑的性质和相对关系不变。最后要保证原规划中对已实施部分的绿地、配套公建、物业管理及停车设施的安排、小区出入口的设置。
4 、应注重市政点位置的设定。市政场、市政点以及市政站的建成在位居住区提供必要的服务的同时也对居住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规划中这些设施站点的位置一旦确定,就不应当随规划调整而调整。
5、需要注意统一规划项目中分地块分由不同单位实施的部分,在配套设施合理分摊方面要协调好,比如小区内部的交通组织以及地界出入口的设置、地界围墙的划分等。对原规划中居住区级公建和绿地应考虑公共性,不能封闭。
三 、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别和联系
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别。
城市设计是一种物化的劳动,是一种设计的成果,一般情况下是在电脑的存储设置里,应该属于一种商品;城市设计是设计人员的劳动成果,是城市进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而在法定的城市规划体系中,却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加以明确的规定。在详细规划的内容里有如下的规定:
①对规划内的用地,按照不同的性质进行规划界限,确定适合用地的建设。
②对于各用地建筑的密度和高度,以及绿地率的各项指标进行确定。
③对于建设用地的公共设施配置、停车泊位以及出入口的交通方位,都作出一定的规定。
④对于各用地建筑的色彩、体积和体量,这些城市设计问题,也做出一定的指导性原则规定,由此可见,城市设计存在于详细规划之内,假如想将城市设计单独的分离出去,就会遇到一些麻烦,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若把城市设计从列单内容中分出,就会失去法定的效力,没有法律的规定,作为城市建设规划的编体主体政府,就没有了法律的依据,这样去进行城市设计,岂不是就属于违法行为。
⑤另外,城市规划强调的是各方面之间的协调和综合,如果把城市设计抽离出去,怎么会出现美化城市的现象呢?尤其是,现在的城市规划一再强调,不能仅仅拘泥于单纯考虑物质空间的设计,还要重视城市居民的精神界面,考虑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问题。因而,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2、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联系。
城市设计的核心和重点任务就是对城市主体人的研究。城市设计的研究成果不是具体型的设计方案,而是以概念性设计、指导性设计、思维方式和设计法则表现出来的,具体包括了建筑设计、城市规划、环境艺术设计和景观设计等领域。城市设计一般研究的内容,往往是关于社会文化、美学以及心理学等领域的理论基础应用。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对具体的地块建设提出设计和安排。在《城市规划 编制办法》里,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住宅建设、医院建设、学校和托幼建设等建筑进行日照的分析;详细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进行投资效益的分析;以及分析建设的条件和综合技术方面的经济论证等。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工作内容,从分工的粗细来看,城市设计侧重的内容是思想构建层次,而修建性详细规划侧重的则是工程实施界面;假若从思维方式来看待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属于感性思维,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则是理性思维;若从法定立场来看,城市设计的内容,还没有法定的规定,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则是属于法定规划内容。因而,有的学者就提出了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属于相同内容的设计,因而提出广场城市设计、居住区城市设计、道路城市设计、中心区城市设计和校园城市设计,细想一想,广场、居住区、道路、中心区和校园等,这些都属于城市的研究区域,并不能等同于城市,城市设计是属于特定的专门设计,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一样。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内容,都是有可遵循的法规规定或者有章可依的规则,比如,广场修建性详细规划、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这些规划内容,都是可以具体实施的。
四、结语
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对于整个城市的规划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其不断变化的发展和不断增加的内容也表现出城市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的协调性,以及我们的城市规划发展表现出的多样性。在实时变化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规划的合理有效落实,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密不可分。
参考文献:
[1]邹丽东.在修建性详细规划评审阶段调控消极外部效应――以上海市为例[J].规划师,2004(09)
[2]王绍妍,李松.初析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调整――以天津市为例[J].城市,2006(05)
[3]何明俊.作为行政法的城市规划[J].规划师,2005(06)
[4]卢新宇.统筹学指导下的我国快速城市化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D].同济大学,2008.
[5] 闫志杰;;空间资源调控背景下的城市设计——探寻城市设计的法定作用[A];转型与重构——2011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C];2011年
关键词:城市设计 修建性规划 规划调整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 A
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属于详细规划阶段,在规划过程中,具体落实上一层次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要求,为下一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提供依据的作用,是目前城市规划、管理与建设中的土地出让的重要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本身是有缺欠的,在实际的工作中,如果应用了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法则,就会解决自身的不足,而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和方法进行具体的规划和实施,在保证法定規划前提下,加入了一些城市设计考虑的观点。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商品房的快速发展已经让居住者在住房选择时不再满足于住房面积的改善,对于住宅周边环境、小区内的绿化覆盖率、物业管理服务、配套设施合理性等方面的要求也不断细致。加上国家、地方对城市规划管理的逐步规范和完善以及开发商自律意识增强,综合因素使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内容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规划调整的原因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是规模较大范围用地统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后,分地块实施过程中的深化调整;其次是开发商开发理念发生变化,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布局进行调整;第三种是因城市规划要求,如城市道路红线、绿线调整、河道改造整治等因素修建性详细规划需相应调整。在上述三种情况中都存在对已实施部分的调整。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原则
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不等于随意规划,在调整当中,合理性、公平性、规范性都应该有所体现,而且都应该有严格界定。对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应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 、必须要符合审批权限以及审批程序。
2、 应该符合上一级城市规划尤其是强制性规划的具体要求,符合土地出让或划拨的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包括规划的控制指标、对周边环境的综合影响、配套公建尤其是公益性公建项目的设置、绿化环境空间的组织、公共停车位的安排等。
3 、对于部分已实施建设的项目,调整更应慎重,不能因局部调整而牺牲公共利益和已有居民利益。首先应当保证规划结构的完整性。其次要强调“边界条件”不变,尤其是所对应的绿地、低层配套公建的位置不变,毗邻建筑的性质和相对关系不变。最后要保证原规划中对已实施部分的绿地、配套公建、物业管理及停车设施的安排、小区出入口的设置。
4 、应注重市政点位置的设定。市政场、市政点以及市政站的建成在位居住区提供必要的服务的同时也对居住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规划中这些设施站点的位置一旦确定,就不应当随规划调整而调整。
5、需要注意统一规划项目中分地块分由不同单位实施的部分,在配套设施合理分摊方面要协调好,比如小区内部的交通组织以及地界出入口的设置、地界围墙的划分等。对原规划中居住区级公建和绿地应考虑公共性,不能封闭。
三 、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别和联系
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别。
城市设计是一种物化的劳动,是一种设计的成果,一般情况下是在电脑的存储设置里,应该属于一种商品;城市设计是设计人员的劳动成果,是城市进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而在法定的城市规划体系中,却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加以明确的规定。在详细规划的内容里有如下的规定:
①对规划内的用地,按照不同的性质进行规划界限,确定适合用地的建设。
②对于各用地建筑的密度和高度,以及绿地率的各项指标进行确定。
③对于建设用地的公共设施配置、停车泊位以及出入口的交通方位,都作出一定的规定。
④对于各用地建筑的色彩、体积和体量,这些城市设计问题,也做出一定的指导性原则规定,由此可见,城市设计存在于详细规划之内,假如想将城市设计单独的分离出去,就会遇到一些麻烦,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若把城市设计从列单内容中分出,就会失去法定的效力,没有法律的规定,作为城市建设规划的编体主体政府,就没有了法律的依据,这样去进行城市设计,岂不是就属于违法行为。
⑤另外,城市规划强调的是各方面之间的协调和综合,如果把城市设计抽离出去,怎么会出现美化城市的现象呢?尤其是,现在的城市规划一再强调,不能仅仅拘泥于单纯考虑物质空间的设计,还要重视城市居民的精神界面,考虑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问题。因而,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2、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联系。
城市设计的核心和重点任务就是对城市主体人的研究。城市设计的研究成果不是具体型的设计方案,而是以概念性设计、指导性设计、思维方式和设计法则表现出来的,具体包括了建筑设计、城市规划、环境艺术设计和景观设计等领域。城市设计一般研究的内容,往往是关于社会文化、美学以及心理学等领域的理论基础应用。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对具体的地块建设提出设计和安排。在《城市规划 编制办法》里,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住宅建设、医院建设、学校和托幼建设等建筑进行日照的分析;详细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进行投资效益的分析;以及分析建设的条件和综合技术方面的经济论证等。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工作内容,从分工的粗细来看,城市设计侧重的内容是思想构建层次,而修建性详细规划侧重的则是工程实施界面;假若从思维方式来看待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属于感性思维,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则是理性思维;若从法定立场来看,城市设计的内容,还没有法定的规定,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则是属于法定规划内容。因而,有的学者就提出了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属于相同内容的设计,因而提出广场城市设计、居住区城市设计、道路城市设计、中心区城市设计和校园城市设计,细想一想,广场、居住区、道路、中心区和校园等,这些都属于城市的研究区域,并不能等同于城市,城市设计是属于特定的专门设计,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一样。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内容,都是有可遵循的法规规定或者有章可依的规则,比如,广场修建性详细规划、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这些规划内容,都是可以具体实施的。
四、结语
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对于整个城市的规划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其不断变化的发展和不断增加的内容也表现出城市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的协调性,以及我们的城市规划发展表现出的多样性。在实时变化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规划的合理有效落实,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密不可分。
参考文献:
[1]邹丽东.在修建性详细规划评审阶段调控消极外部效应――以上海市为例[J].规划师,2004(09)
[2]王绍妍,李松.初析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调整――以天津市为例[J].城市,2006(05)
[3]何明俊.作为行政法的城市规划[J].规划师,2005(06)
[4]卢新宇.统筹学指导下的我国快速城市化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D].同济大学,2008.
[5] 闫志杰;;空间资源调控背景下的城市设计——探寻城市设计的法定作用[A];转型与重构——2011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C];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