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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的标准,实务界和理论界都没有统一的结论,原因在于,由合同法52条第5项所引致的涉及合同效力的条款中,部分条款存在解释上的模糊性,从而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产生分歧。本文以解释论为写作基点,将52条第5项所引致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合同效力的判断分为两种情况,拟运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作为解释规则,以确定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