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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扣除率计算,即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笔者认为,它存在两个方面的疑点,值得商榷: 一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增值税为价外税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的征收应以流转额(如不含税的销售额)和适应的税率进行计算进(销)项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应为:流转额=买价÷(1+税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流转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