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刑事诉讼中,量刑是被告人以及被害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因为量刑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处罚结果及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更关系到司法公正。随着司法理念的更新,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这一问题也越来越重视。但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新事物,量刑建议制度尚未成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检察工作者们认真思考与积极探索。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诉权;量刑建议
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
量刑建议权是基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完整的公诉权应该包括定罪的申请权和量刑的建议权。公诉权的目的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遏制犯罪,恢复被破坏了的法律秩序。依照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犯罪行为一旦发生,行为实施者就必须承担由刑事法律关系所决定的义务,即接受国家对其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的义务。而检察机关担负着控诉犯罪的职责:请求审判机关将被告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判处与其犯罪事实相适应的刑罚。定罪请求权是基础,量刑请求权是目的,定罪请求权解决的是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量刑请求权是在解决犯罪构成问题之后,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及其大小的问题,两者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前者是基础,没有前者,自然就没有后者;后者是请求确认前者的目的,没有后者,对定罪的请求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其请求也就不是完整的请求。因此,从这一辩证关系来看,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讲是公诉权的一部分。
二、量刑建议现实意义
(一)通过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可以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从而防止司法腐败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中审判监督重要方式是提起抗诉,抗诉是一种事后监督。公诉机关通过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使定罪量刑更加准确,公诉意见更容易被审判机关采纳,是一种事前监督,弥补了事后监督的不足。
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有较大的灵活性;多种刑种并存;同一刑种法定幅度又较大,法官在刑事诉讼中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导致暗箱操作现象。量刑建议相当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增加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过程,使法官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之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量刑事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可以防止司法腐败。
(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
在庭审过程中,如果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很好地辩论,各自陈述理由。通过公诉人对量刑幅度的分析,被告人就会对判处的刑罚有心理准备,对法院的最后判决和量刑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从而能很好地把握是否行使上诉权,有效地减少被告人滥用上诉、申诉的权利,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益。
(三)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通过公诉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杜绝了审判机关的暗箱操作,保护了被告人的人权,更为重要的是在庭审中增加了一个量刑辩论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人可以充分对于公诉机关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和看法。通过量刑建议可以让庭审活动更加丰富,可以充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实现了正义,且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通过该程序被告人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第二,案件未经判决,被告人是不可能知道其所判处的刑罚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被告人的知情权,使其不能很好地行使辩护权。而通过推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这一制度后,被告人获得了事先知情权,也能够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辩驳,被告人获得充足时间和充分准备为自己进行辩护。从而更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人员与审判人员对量刑建议重视度不够
在我国司法界长期存在“重定罪、轻量刑”问题,检察官普遍存在只关心定罪,不关心甚至漠视量刑的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往往只审查是否够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定罪起诉,而忽视有关量刑的证据。案件决定起诉之后,在作量刑建议时,也仅仅是参照以往判例,凭经验作出量刑建议。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量刑环节也不予重视,有时公诉人发表了量刑意见,至于采不采用,根本不做表示。在审判实践中,使法院真正采纳量刑建议,却是十分困难。由于法律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没有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即便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不予说理。
(二)量刑建议缺乏证据支持,说服力不强
由于检查量刑建议还是新生事物,量刑规范还不夠具体、细化,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书中只能大概提出量刑的幅度,对于具体的证据,往往在法庭调查环节予以出示,在量刑时只是简要陈述量刑观点,不再出示相关量刑证据。导致证据与量刑脱节,缺乏说服力。在量刑建议的时候,没有针对具体的量刑幅度出具相关的证据予以论证,所以难以让被告人和法官信服。
(三)评价机制缺失
实践中,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通常都未在判决中进行说理。《量刑程序意见》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应当说明量刑理由。但在实践中,笔者发现,法院对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基本均未在判决书中进行说理,检察机关不清楚法院不予采纳量刑建议的原因,影响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
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不明确,法院判决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检察机关缺乏应对措施。目前,由于缺乏立法的支撑,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并不明确。量刑建议虽然在理论上属于公诉权的一部分,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性质停留在“检察建议”的层面,仅供法庭量刑时参考,并无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对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形缺乏有效制约。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并未起到制约作用。
四、有效贯彻量刑建议制度的相应对策
(一)公诉人应转变思想、不断提升能力
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公诉人分析判断案件事实的水平,充实理论功底,不断积累实践经验,使得对事实认定、量刑情节分析更加到位,说理论证更加充分,定性量刑更加精准,让当事人信服,让法官采信。
(二)量刑建议事实证据要全面考量,对量刑建议的依据予以充分论证,加强量刑建议的实操性
第一,要全面考虑案件事实、证据和各种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时,公诉人应考虑全面、细致,应注意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同时注意量刑情节的相互影响,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在形成量刑建议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被害人是否已谅解等酌定情节。注重审查、收集相关证据,不仅包括法定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证据,还包括酌定减轻、从轻情节的证据。
第二,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应建立在充分阐明其事实、法律、法理依据的基础上。在阐述量刑情节时,对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罪重和罪轻情节均要进行分析说明,而不能泛泛而谈。泛泛提出量刑建议不会有说服力,既无法让被告人信服,也不会对法院量刑产生实质影响。对公诉机关而言,建立在论证充分基础上的确定性量刑建议对最终的判决量刑会产生更实质的影响,也更便于体现对被告人根据其刑事责任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从而最终促进检察机关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在审判阶段的全面体现。
(三)完善量刑建议制度
第一,制定常见犯罪量刑建议标准。在目前的司法制度下,尚无明确的量刑标准可供参照,《刑法》分则中的具体法定刑规定的比较笼统,实践中不好掌握。量刑虽因个案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但量刑活动也具有规律性。为规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行为,应对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判例进行汇总、分析、计量,找出其中的量刑规律和量刑幅度,制定出“常见犯罪量刑建议标准”,既规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行为,又约束法院的自由裁量行为,从而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杜绝司法腐败。
第二,建立量刑意见听取机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积极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全面掌握案件的量刑证据,努力做到心中有数。当然量刑建议还必须重视被害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其中当然包括主动征求并听取被害人对量刑的意见。检察官在形成具体的量刑建议时,应当将被害人的意见体现于量刑建议之中。建立诉讼参与人意见听取机制,既有助于检察官全面了解影响量刑的因素,使量刑建议更加科学、准确,又能够让诉讼参与人了解、支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进而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促进法官公正量刑、规范量刑方面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1]闫伟东,蔡民起.浅谈公诉案件量刑建议制度.
[2]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
[作者简介]冯建华,从化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诉权;量刑建议
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
量刑建议权是基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完整的公诉权应该包括定罪的申请权和量刑的建议权。公诉权的目的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遏制犯罪,恢复被破坏了的法律秩序。依照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犯罪行为一旦发生,行为实施者就必须承担由刑事法律关系所决定的义务,即接受国家对其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的义务。而检察机关担负着控诉犯罪的职责:请求审判机关将被告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判处与其犯罪事实相适应的刑罚。定罪请求权是基础,量刑请求权是目的,定罪请求权解决的是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量刑请求权是在解决犯罪构成问题之后,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及其大小的问题,两者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前者是基础,没有前者,自然就没有后者;后者是请求确认前者的目的,没有后者,对定罪的请求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其请求也就不是完整的请求。因此,从这一辩证关系来看,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讲是公诉权的一部分。
二、量刑建议现实意义
(一)通过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可以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从而防止司法腐败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中审判监督重要方式是提起抗诉,抗诉是一种事后监督。公诉机关通过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使定罪量刑更加准确,公诉意见更容易被审判机关采纳,是一种事前监督,弥补了事后监督的不足。
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有较大的灵活性;多种刑种并存;同一刑种法定幅度又较大,法官在刑事诉讼中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导致暗箱操作现象。量刑建议相当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增加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过程,使法官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之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量刑事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可以防止司法腐败。
(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
在庭审过程中,如果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很好地辩论,各自陈述理由。通过公诉人对量刑幅度的分析,被告人就会对判处的刑罚有心理准备,对法院的最后判决和量刑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从而能很好地把握是否行使上诉权,有效地减少被告人滥用上诉、申诉的权利,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益。
(三)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通过公诉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杜绝了审判机关的暗箱操作,保护了被告人的人权,更为重要的是在庭审中增加了一个量刑辩论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人可以充分对于公诉机关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和看法。通过量刑建议可以让庭审活动更加丰富,可以充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实现了正义,且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通过该程序被告人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第二,案件未经判决,被告人是不可能知道其所判处的刑罚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被告人的知情权,使其不能很好地行使辩护权。而通过推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这一制度后,被告人获得了事先知情权,也能够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辩驳,被告人获得充足时间和充分准备为自己进行辩护。从而更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人员与审判人员对量刑建议重视度不够
在我国司法界长期存在“重定罪、轻量刑”问题,检察官普遍存在只关心定罪,不关心甚至漠视量刑的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往往只审查是否够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定罪起诉,而忽视有关量刑的证据。案件决定起诉之后,在作量刑建议时,也仅仅是参照以往判例,凭经验作出量刑建议。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量刑环节也不予重视,有时公诉人发表了量刑意见,至于采不采用,根本不做表示。在审判实践中,使法院真正采纳量刑建议,却是十分困难。由于法律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没有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即便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不予说理。
(二)量刑建议缺乏证据支持,说服力不强
由于检查量刑建议还是新生事物,量刑规范还不夠具体、细化,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书中只能大概提出量刑的幅度,对于具体的证据,往往在法庭调查环节予以出示,在量刑时只是简要陈述量刑观点,不再出示相关量刑证据。导致证据与量刑脱节,缺乏说服力。在量刑建议的时候,没有针对具体的量刑幅度出具相关的证据予以论证,所以难以让被告人和法官信服。
(三)评价机制缺失
实践中,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通常都未在判决中进行说理。《量刑程序意见》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应当说明量刑理由。但在实践中,笔者发现,法院对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基本均未在判决书中进行说理,检察机关不清楚法院不予采纳量刑建议的原因,影响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
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不明确,法院判决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检察机关缺乏应对措施。目前,由于缺乏立法的支撑,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并不明确。量刑建议虽然在理论上属于公诉权的一部分,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性质停留在“检察建议”的层面,仅供法庭量刑时参考,并无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对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形缺乏有效制约。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并未起到制约作用。
四、有效贯彻量刑建议制度的相应对策
(一)公诉人应转变思想、不断提升能力
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公诉人分析判断案件事实的水平,充实理论功底,不断积累实践经验,使得对事实认定、量刑情节分析更加到位,说理论证更加充分,定性量刑更加精准,让当事人信服,让法官采信。
(二)量刑建议事实证据要全面考量,对量刑建议的依据予以充分论证,加强量刑建议的实操性
第一,要全面考虑案件事实、证据和各种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时,公诉人应考虑全面、细致,应注意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同时注意量刑情节的相互影响,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在形成量刑建议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被害人是否已谅解等酌定情节。注重审查、收集相关证据,不仅包括法定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证据,还包括酌定减轻、从轻情节的证据。
第二,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应建立在充分阐明其事实、法律、法理依据的基础上。在阐述量刑情节时,对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罪重和罪轻情节均要进行分析说明,而不能泛泛而谈。泛泛提出量刑建议不会有说服力,既无法让被告人信服,也不会对法院量刑产生实质影响。对公诉机关而言,建立在论证充分基础上的确定性量刑建议对最终的判决量刑会产生更实质的影响,也更便于体现对被告人根据其刑事责任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从而最终促进检察机关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在审判阶段的全面体现。
(三)完善量刑建议制度
第一,制定常见犯罪量刑建议标准。在目前的司法制度下,尚无明确的量刑标准可供参照,《刑法》分则中的具体法定刑规定的比较笼统,实践中不好掌握。量刑虽因个案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但量刑活动也具有规律性。为规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行为,应对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判例进行汇总、分析、计量,找出其中的量刑规律和量刑幅度,制定出“常见犯罪量刑建议标准”,既规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行为,又约束法院的自由裁量行为,从而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杜绝司法腐败。
第二,建立量刑意见听取机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积极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全面掌握案件的量刑证据,努力做到心中有数。当然量刑建议还必须重视被害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其中当然包括主动征求并听取被害人对量刑的意见。检察官在形成具体的量刑建议时,应当将被害人的意见体现于量刑建议之中。建立诉讼参与人意见听取机制,既有助于检察官全面了解影响量刑的因素,使量刑建议更加科学、准确,又能够让诉讼参与人了解、支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进而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促进法官公正量刑、规范量刑方面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1]闫伟东,蔡民起.浅谈公诉案件量刑建议制度.
[2]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
[作者简介]冯建华,从化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