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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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一项排除社会危害的方式,这几乎在世界每个法治国家的刑法中都有所体现,并且给予了相应的规定,整个法学界也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和难点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依据刑法,准确、深入、科学地分析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
  关键词:刑法;正当防卫;防卫限制
  一、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规定
  要想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否,首先需要做到的就是真正理解刑法中有关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相关法律对于正当防卫作出了如下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基于刑法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制度得到了立法层面的完善,受保护对象的权力范围和受保护权益的内容也在扩大,这对学界研究正当防卫提供了最为准确的依据,并且树立了“无过错即绝对正当”的原则,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
  (一)界定一般成立的条件
  1.起因条件
  所谓起因条件,是指符合某种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权力的准则。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时,公民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权,也就是说,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合法权利不受不法侵害。所以,正当防卫的实施必然需要以存在于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值得注意的是,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在某种时候也包括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
  所谓时间条件,指的是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合法权利处于被侵害或者紧迫的威胁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当不法侵害行为停止或者当事人失去侵害能力时,便不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甚至可能涉嫌犯罪。
  3.对象条件
  所谓对象条件,是指在实施正当防卫时,针对的只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他人进行防卫,这是因为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要达到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否则便是对其他无辜者的合法权利产生了侵犯,不仅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甚至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4.主观条件
  所谓主观条件,是指实施人的主观必须是保护国家、社会、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可以说,正当防卫正是一种主观、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所以防卫挑拨、打架斗殴都不具备主观的防卫意图,这不仅不构成正当防卫,甚至是犯罪行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分析并且区分实施人的主观意图,是对正当防卫进行甄别的关键因素。
  5.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虽然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但是也必须固定在一定范围之内,最为重要的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处于防止权力滥用、保护社会大众生命权利的原因,必须对正当防卫行为给予必要的约束。
  三、正当防卫中特殊情况的研究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实情况的特殊,正当防卫的实施、鉴别经常会出现一些特殊的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包括以下几点:
  (一)防卫过当
  所谓防卫过当,顾名思义,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处于制止侵害的目的而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的行为,但是这种防卫却超出了必要的范围,因此,防卫过当也被称为过剩防卫。
  由此可以看出,防卫过当必须以正当防卫为前提,只是行为人的防卫超出了应有的限度,所以说,防卫过当必须建立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否则便是一种针对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防卫是否“过当”,则需要司法者和执法者根据事实,进行客观、全面的判断,比如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引起行为人的误解,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时是否慌乱、是否受到惊恐。
  对于防卫过当,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防卫过当造成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为人酌情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假想防卫
  在并不存在紧迫的不法侵害时,行为人产生错误判断,而实施防卫的行为便是假想防卫,也被成为假想防卫。
  (三)偶然防卫
  当行为人的攻击行为主观上并不处于防卫意思,但是却偶然地满足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被称为偶然防卫。
  客观而言,偶然防卫部分起到了制止侵犯犯罪的实际效果,但是行为主观上却无正当防卫的故意,其行为完全是侵犯的故意,只是由于偶然条件而达到了正当防卫的结果。所以,对于偶然防卫不应将其认定为正当犯罪,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犯罪行为。
  四、正当防卫和犯罪行为的区别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如果公民不正确地实施这种权利,不仅无法达到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更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一)防卫挑拨
  行为人由于自己的不恰当原因招致侵害,而后又实施防卫的行为被称为自招防卫,比如,为了侵害他人的目的而故意挑拨对方对自己实施攻击,而后借口正当防卫,向对方实施防卫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防卫挑拨由不合理的目的驱使,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所以不视为正当防卫,后果严重构成的犯罪应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可以说,区分防卫挑拨和正当防卫最为关键的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即是否是出于防止侵害的目的。
  (二)打架斗殴
  目前,我国刑法界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将打架斗殴中的防卫行为视为正当防卫,主要是由于参加斗殴的双方的意图都是侵害对方的人身权利,因此并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但是仍然有一种由打架斗殴而引起的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正当防卫。比如,如果斗殴的一方主动放弃侵害行为,比如逃跑、求饶等,但另一方却继续实施侵害行为,放弃的一方被迫反击,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也视为正当防卫。
  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意识到,各种案件都具有其特殊性和偶发性,所以,有关打架斗殴中是否有正当防卫不可一概而论,应当综合加以考虑,比如斗殴的时间、地点和双方的力量对比等综合因素,进行适当的处置乃至给予适度的量刑。
  五、结语
  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体现出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任何权利的使用都必须遵守一定的界限,过度的滥用不仅对制止非法侵害无助,而且还会损害刑法所追求的公平、争议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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