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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矿产资源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更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我国工业化和人口的发展,对矿产资源的大规模开采和消耗,不仅导致资源基础的削弱,而且也使生态环境也受到破坏。矿产资源开发导致环境代价过大,矛盾会越来越突出。于是在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如何寻求合适的平衡点已迫在眉睫。对于如何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限制在周边环境承载能力范围之内,不仅是当前矿政管理中的一项突出工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应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将着力对我国当今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现状进行分析,以《环境保护法》为依托,针对出现问题与不足提出相应的对策,保证矿产资源在环境保护法制监督下的合理开发。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法;合理性开发
中图分类号:TD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6-0233-01
一、环境保护法制监督下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必要性
中国是矿产资源大国,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共探测出煤炭资源总量为5,06万亿吨。矿产资源的开发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在开发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破坏的植被、地下采矿造成塌陷、矿山抽排地下水造成水均衡破坏等。这一系列现象的背后,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难辞其咎。
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以破坏环境来换取经济效益的行为无异于饮鸩止渴。虽然我国目前的客观因素决定了这一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但是我们可以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内进行合理开发,以保证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一)缺少健全而有效的法律法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做到有法必依首先要有法可依。自1979年以来,我国已制订了多部环境保护法律,但是非常零散,众多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由多个法律法规构成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必然存在多个执法主体,多个部门管理、职责交叉,法律责任不清,对执法责任追究制和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的监管责任不到位。同时,不同的地区在立法过程中,有时由于涉及利益而予以照顾平衡,结果出台的法规往往软弱无力,针对性不强。
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立法与社会市场经济已经不再相适应,导致法律程序可操作性不强,从而会有有法难依的情况发生。
(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和公众环境保护法制观念淡薄
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误读,造成了很大一部分的矿产企业和个人急功近利,竭泽而渔,以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为代价谋取利益。加上社会公众多缺乏环保意识,环境法制观念不强,“先开发,后保护”的现象屡禁不止等,这造成执法困难,削弱了环境保护法的預期效应。
(三)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执法不力
我国环境监管部门是国家机关,这就决定了它的行政属性。在法律上行政主体一般是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的,当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和行政程序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法规缺乏有效的结合,没有把有关地质环境法律纳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这样环保行政机关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就不能充分的保证,使得环保执法在实践中多采用联合执法的方式保证执法效果,这无可避免的使环保执法呈现软弱的状态。
而某些地方领导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资源开发中生态效益,急功近利,随意取消或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验收,过分放权。一些地方性法规的惩罚措施仅仅是象征性的,力度不够,体现不出环境保护法规的威严。
三、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完善
(一)逐步完善和健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情况、新要求,提升《环境保护法》地位,加快环境法体系的建设步伐,以填补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矿业环境保护法律空白,实现环境保护法制化;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的三大政策体系和环境立法原则,构建人类生存和谐发展环境;尽快修订、补充、完善《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应的法规、规程,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法制建设与管理,确保《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修改后,增加并明确矿产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具有一定的可预防性、超前性、可操作性。
(二)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法制观念,增强环保意识
把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环保意识,引导公民树立矿产资源保护与节约利用的法律观念,树立矿产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意识,全面认识、理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宣传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同时建立环保法制宣传效果与行政首长问责制相挂钩的行政制度,确保环境法制意识宣传工作的有效性。并且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为着眼点,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对环保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
(三)加大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
执法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能否落实的关键。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专门的矿山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可以弥补执法力量软弱无力、薄弱问题。
针对环境监管部门没有执行权力的状况,可以相应地赋予有关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更强的强制执行力。赋予环保部门查封、冻结、扣押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使环境执法真正能落到实处。提高环保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还要扩大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范围。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经常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法律不应仅仅停留在单纯的“禁止”上,应该设置更加严厉的罚则。对于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也应追究其个人的责任,真正实现责权利效的有机统一,使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严肃性落到实处。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法;合理性开发
中图分类号:TD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6-0233-01
一、环境保护法制监督下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必要性
中国是矿产资源大国,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共探测出煤炭资源总量为5,06万亿吨。矿产资源的开发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在开发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破坏的植被、地下采矿造成塌陷、矿山抽排地下水造成水均衡破坏等。这一系列现象的背后,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难辞其咎。
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以破坏环境来换取经济效益的行为无异于饮鸩止渴。虽然我国目前的客观因素决定了这一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但是我们可以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内进行合理开发,以保证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一)缺少健全而有效的法律法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做到有法必依首先要有法可依。自1979年以来,我国已制订了多部环境保护法律,但是非常零散,众多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由多个法律法规构成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必然存在多个执法主体,多个部门管理、职责交叉,法律责任不清,对执法责任追究制和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的监管责任不到位。同时,不同的地区在立法过程中,有时由于涉及利益而予以照顾平衡,结果出台的法规往往软弱无力,针对性不强。
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立法与社会市场经济已经不再相适应,导致法律程序可操作性不强,从而会有有法难依的情况发生。
(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和公众环境保护法制观念淡薄
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误读,造成了很大一部分的矿产企业和个人急功近利,竭泽而渔,以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为代价谋取利益。加上社会公众多缺乏环保意识,环境法制观念不强,“先开发,后保护”的现象屡禁不止等,这造成执法困难,削弱了环境保护法的預期效应。
(三)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执法不力
我国环境监管部门是国家机关,这就决定了它的行政属性。在法律上行政主体一般是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的,当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和行政程序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法规缺乏有效的结合,没有把有关地质环境法律纳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这样环保行政机关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就不能充分的保证,使得环保执法在实践中多采用联合执法的方式保证执法效果,这无可避免的使环保执法呈现软弱的状态。
而某些地方领导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资源开发中生态效益,急功近利,随意取消或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验收,过分放权。一些地方性法规的惩罚措施仅仅是象征性的,力度不够,体现不出环境保护法规的威严。
三、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完善
(一)逐步完善和健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情况、新要求,提升《环境保护法》地位,加快环境法体系的建设步伐,以填补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矿业环境保护法律空白,实现环境保护法制化;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的三大政策体系和环境立法原则,构建人类生存和谐发展环境;尽快修订、补充、完善《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应的法规、规程,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法制建设与管理,确保《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修改后,增加并明确矿产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具有一定的可预防性、超前性、可操作性。
(二)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法制观念,增强环保意识
把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环保意识,引导公民树立矿产资源保护与节约利用的法律观念,树立矿产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意识,全面认识、理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宣传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同时建立环保法制宣传效果与行政首长问责制相挂钩的行政制度,确保环境法制意识宣传工作的有效性。并且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为着眼点,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对环保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
(三)加大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
执法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能否落实的关键。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专门的矿山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可以弥补执法力量软弱无力、薄弱问题。
针对环境监管部门没有执行权力的状况,可以相应地赋予有关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更强的强制执行力。赋予环保部门查封、冻结、扣押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使环境执法真正能落到实处。提高环保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还要扩大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范围。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经常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法律不应仅仅停留在单纯的“禁止”上,应该设置更加严厉的罚则。对于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也应追究其个人的责任,真正实现责权利效的有机统一,使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严肃性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