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0年9月,王某因到城里经营生意,将自己居住的农村房屋出卖给了本村村民李某。王某和李某签订了农村房屋转让合同。
2012年10月,王某将经营的生意转让他人,重新搬回村里居住。因王某没有房屋居住,于是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宅基地,打算新建一处住宅。村委会按照规定将王某的申请上报到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以王某已转让了自己的宅基地为由,没有批准王某的申请。王某咨询,土地管理部门的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长春享和律师事务所张浩律师解答:
土地和房屋是农民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我国的法律对农村土地及宅基地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出卖了自己宅基地上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应准许。本案中,王某出卖了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因此失去了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因此,律师建议广大农民朋友,进城务工的农村村民慎重出卖自己在农村的房产,防止再回到农村时无房居住。
2012年10月,王某将经营的生意转让他人,重新搬回村里居住。因王某没有房屋居住,于是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宅基地,打算新建一处住宅。村委会按照规定将王某的申请上报到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以王某已转让了自己的宅基地为由,没有批准王某的申请。王某咨询,土地管理部门的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长春享和律师事务所张浩律师解答:
土地和房屋是农民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我国的法律对农村土地及宅基地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出卖了自己宅基地上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应准许。本案中,王某出卖了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因此失去了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因此,律师建议广大农民朋友,进城务工的农村村民慎重出卖自己在农村的房产,防止再回到农村时无房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