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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健身、休闲、娱乐已成为人们的一大时尚,一大批健身器材也源源不断地进入小区、公园、广场,给健身、休闲、娱乐的人们提供了许多的便利,给小朋友们也带来了诸多的欢乐。特别是给退休老人提供了健身方便。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健身器材遭人为破坏,加上年久失修,锈迹斑斑的现象极为严重,人们担心,一旦惹祸后,安全问题谁来监管。
健身器材是人们健身、休闲、娱乐的好去处,饭后茶余、晨炼人们都喜欢跳一跳、摇一摇、摆一摆以此来消磨时间锻炼身体。但是,由于遭到人为的破坏,加上年久失修,锈迹斑斑,许多小区、广场里的健身器材疏于管理和维护。诸如,某小区室外漫步器、太极柔推器、登力训练器、组合单扛;鲤弯路小广场的浮桥、肋木架、扭腰器和东葛路行人道上的三联单杠、跷跷器早已锈迹斑斑,有的螺丝脱落,摇摆器的脚踏板损坏等等,这些健身器材日晒雨淋处在“有人玩、无人管、多隐患的尴尬境地”。据笔者了解,小区健身器材伤人事件已是屡见不鲜的事实。
2008年7月的一天,在某小区,52岁的王先生,每天早上跑步完后都要在健身器材上锻炼身体。不料,当他双脚正要踏上脚踏板时,摇摆器的脚踏板咔喳一声,没想到,王先生的小手指正好伸入螺丝孔内,由于螺丝脱落当健身器材摇摆时,他的小手指被折断。随后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但折断的小手指已弯曲无法拉直了。经有关部门鉴定,王先生弯曲了的小手指为伤残三级。随后,王先生将健身器材所在的社区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及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期间,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健身器材的管理责任上。经查,小区、公园、广场里的健身器材是民政福利、开发商、及慈善公益事业赠送的。他们认为我们只负责健身器材的配建,至于维护和安全管理就应该由所在社区物业管理负责。法庭上,社区和物业都认为自己不是健身器材的所有人。经过反复的讨价还价,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承担50%的主要责任,赔偿王先生15000元;物业管理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王先生3000元。王先生本人自行承担20%。
据了解。因为使用健身器材不当而致人受伤的事件还有许多。公共健身器材因安全监督管理没有明确的责权关系。一旦出事,公共健身器材就成了皮球,谁都不想惹这种麻烦事。
那么,健身器材一旦闯祸,究竟谁是责任人。带着这个问题,笔者走访了有关部门。他们认为,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健身器材应当纳入小区公共设施的范围,而对小区公共设施物业负有主要的管理义务,因此。小区物业应当承担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因为健身器材本身的质量问题闯的祸。那么器材的生产者或销售商也应当承担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追根溯源,健身器材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是伤人事件的主要责任承担者。特别是健身器材的生产商,应当为公共场所提供安全保障、质量可靠的健身器材设施,有义务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健身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也应对健身器材实施安全管理和维护,预防类似损伤人事件的发生。
另外,健身器材的所有权可以是投资商,也可以是小区,所有人管理不善,都应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小区健身器材的产权人负责健身器材的维护、使用和管理,同时要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如因所有人(如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而产生致人损害结果的,那么其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如果是因为行为人自己未按照安全提示,进行操作而导致自身损害的,那么行为人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因此,为确保健身器材的安全性,建议配建部门定期检查、维修,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加强管理,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编 辑 游振云)
健身器材是人们健身、休闲、娱乐的好去处,饭后茶余、晨炼人们都喜欢跳一跳、摇一摇、摆一摆以此来消磨时间锻炼身体。但是,由于遭到人为的破坏,加上年久失修,锈迹斑斑,许多小区、广场里的健身器材疏于管理和维护。诸如,某小区室外漫步器、太极柔推器、登力训练器、组合单扛;鲤弯路小广场的浮桥、肋木架、扭腰器和东葛路行人道上的三联单杠、跷跷器早已锈迹斑斑,有的螺丝脱落,摇摆器的脚踏板损坏等等,这些健身器材日晒雨淋处在“有人玩、无人管、多隐患的尴尬境地”。据笔者了解,小区健身器材伤人事件已是屡见不鲜的事实。
2008年7月的一天,在某小区,52岁的王先生,每天早上跑步完后都要在健身器材上锻炼身体。不料,当他双脚正要踏上脚踏板时,摇摆器的脚踏板咔喳一声,没想到,王先生的小手指正好伸入螺丝孔内,由于螺丝脱落当健身器材摇摆时,他的小手指被折断。随后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但折断的小手指已弯曲无法拉直了。经有关部门鉴定,王先生弯曲了的小手指为伤残三级。随后,王先生将健身器材所在的社区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及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期间,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健身器材的管理责任上。经查,小区、公园、广场里的健身器材是民政福利、开发商、及慈善公益事业赠送的。他们认为我们只负责健身器材的配建,至于维护和安全管理就应该由所在社区物业管理负责。法庭上,社区和物业都认为自己不是健身器材的所有人。经过反复的讨价还价,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承担50%的主要责任,赔偿王先生15000元;物业管理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王先生3000元。王先生本人自行承担20%。
据了解。因为使用健身器材不当而致人受伤的事件还有许多。公共健身器材因安全监督管理没有明确的责权关系。一旦出事,公共健身器材就成了皮球,谁都不想惹这种麻烦事。
那么,健身器材一旦闯祸,究竟谁是责任人。带着这个问题,笔者走访了有关部门。他们认为,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健身器材应当纳入小区公共设施的范围,而对小区公共设施物业负有主要的管理义务,因此。小区物业应当承担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因为健身器材本身的质量问题闯的祸。那么器材的生产者或销售商也应当承担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追根溯源,健身器材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是伤人事件的主要责任承担者。特别是健身器材的生产商,应当为公共场所提供安全保障、质量可靠的健身器材设施,有义务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健身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也应对健身器材实施安全管理和维护,预防类似损伤人事件的发生。
另外,健身器材的所有权可以是投资商,也可以是小区,所有人管理不善,都应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小区健身器材的产权人负责健身器材的维护、使用和管理,同时要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如因所有人(如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而产生致人损害结果的,那么其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如果是因为行为人自己未按照安全提示,进行操作而导致自身损害的,那么行为人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因此,为确保健身器材的安全性,建议配建部门定期检查、维修,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加强管理,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编 辑 游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