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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固发展以及科技水平的显著提高,铁路工程建设事业逐渐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而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中,对招投标双方进行法制监督始终尤为重要。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法制化仍面临较大发展困境,进而不仅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监督的具体效果,同时也很容易阻碍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对此,文章基于当前我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现状,详细分析了具体存在的问题和对应的解决方法,旨在给予招投标监督部门一定的帮助,并以此确保铁路工程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法制化建设;困境与突破
引言:
对于铁路工程建设工作来说,由于其往往具有周期长、投资大、收益慢等特点,因此借助系统的招投标监督制度能够有效确保工程招投标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不仅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前提,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建设企业的切实利益。但是,于当前我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情况不难看出,虽然现有针对招投标工作所推出的法规已经基本完善,但包括监督问责制度、协同监督制度在内的多方面制度内容仍具有较大漏洞。因此,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法制化路径进行探索,符合我国铁路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需求,值得我们给予足够重视。
一、进行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的具体路径
1.行政监管
针对行政监管,其主要指的是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下由国家铁道行政主管部门所进行的监管,其中,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来进行招投标监督,这是行政监督的主要特点,因此,行政监督往往具有较强的法制性,且监督能效相对较高。
2.监察机关监管
围绕《监察法》,以监察机关为核心来进行招投标监督,这是监察机关监管的主要特点,其中,与行政监督不同,监察机关监管所负责的监察范围更加倾向于招投标过程中的职务违法问题和职务犯罪问题,是确保铁路工程廉政建设有序进行的关键前提。
3.司法监督
针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及刑事案件,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规进行司法监督,其中,司法监督的主要负责部门为法院,多具有较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社会监督
除上述外,社会监督在招投标监督中所发挥的作用同样十分明显,其中,社会监督不仅包括社会部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还涵盖舆论监督和媒体监督,多具有较强的广泛性特点,能够通过构建健全的举报机制有效确保社会公众的监督参与能效。
二、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1.监督法律体系不完善
于现有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法律体系来看,虽然《铁路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事宜,但对于招投标的监督主体和监督权限仍相对模糊,这使得包括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在内的招投标监督往往效果较差,并不足以满足工程建设的具体需求。
2.监督协同制度不完善
在实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过程之中,由于监督工作涉及国家铁路、铁路监管机关、地区政府等多个机构,因此构建完善的监督协同制度往往是确保监督能效的关键前提。但是,从目前来看,监察机关监管、行政监管、司法监察、社会监督作为四种截然不同的监督形式,其相互间协同关系仍未构成,这使得各种监督模式的优势很难发挥,且很容易互相影响。
3.监督问责机制不完善
针对招投标监督过程,包括《铁路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在内的政策规定均未明确行政监管机关的监管责任,这使得监管过程很容易出现违法监督或职务犯罪等腐败问题,进而造成工程建设企业的利益损失。
4.社会参与机制不完善
于社会监督层面,虽然借助政府举报平台能够给予社会公众较多的监督参与机会,但在实际举报过程中却存有较大局限,尤其是对于工程招投标信息的不明确,使得社会监督的整体能效相对较差,并不能对招投标监督工作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和帮助。
三、解决当前问题的合理措施
1.完善监督法律体系
于法律层面,应在《铁路法》基础上进一步就招投标监督法律体系进行健全,通过不断明确招投标监督主体和监督权限有效保障招投标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进而在为招投标监督提供准确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促进工程建设的保质高效进行。
2.明確监督协同机制
于协同层面,应进一步就地方政府、铁路监管机关等多个监管部门的监督范围进行明确,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出台统一协调指导文件的基础上形成健全的监督协同机制,最终以此确保各部门监督能效的充分发挥。
3.落实监督问责制度
于责任层面,除了应不断就各监管机关的监察责任进行明确外,还应加强部门内部的权利约束,尽可能通过事后监督和事前监督的有机结合有效提升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进而在规避各种犯罪行为的基础上确保监察机关的监督能效。
4.提高社会监督能效
于社会层面,应加强招投标监督的舆论监督和新闻宣传,及时通过政府公告平台使公众了解工程招投标的具体进程,进而在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基础上构建和谐的监督氛围,最终形成全社会监督的监督格局,并保障社会监督效果的最大化发挥。
四、结束语
综上,本文基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详细阐述了我国招投标监督的具体路径,同时也基于法制化建设现状分析了具体的改进对策,其中,只有进一步构建集社会监督、监管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为一体的招投标监督体系,才能有效确保监督工作的具体能效,才能促进铁路工程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卫红. 高速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法治化的路径分析[J]. 中国物流与采购,2019(7).
[2] 张建彤. 浅谈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J]. 东方企业文化,2015(23).
[3] 陈静. 加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的思考[J]. 铁路采购与物流(3):33-34.
[4] 张庆松. 铁路建设工程招评标制度的改进研究[D]. 西南交通大学,2017.
关键词: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法制化建设;困境与突破
引言:
对于铁路工程建设工作来说,由于其往往具有周期长、投资大、收益慢等特点,因此借助系统的招投标监督制度能够有效确保工程招投标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不仅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前提,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建设企业的切实利益。但是,于当前我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情况不难看出,虽然现有针对招投标工作所推出的法规已经基本完善,但包括监督问责制度、协同监督制度在内的多方面制度内容仍具有较大漏洞。因此,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法制化路径进行探索,符合我国铁路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需求,值得我们给予足够重视。
一、进行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的具体路径
1.行政监管
针对行政监管,其主要指的是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下由国家铁道行政主管部门所进行的监管,其中,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来进行招投标监督,这是行政监督的主要特点,因此,行政监督往往具有较强的法制性,且监督能效相对较高。
2.监察机关监管
围绕《监察法》,以监察机关为核心来进行招投标监督,这是监察机关监管的主要特点,其中,与行政监督不同,监察机关监管所负责的监察范围更加倾向于招投标过程中的职务违法问题和职务犯罪问题,是确保铁路工程廉政建设有序进行的关键前提。
3.司法监督
针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及刑事案件,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规进行司法监督,其中,司法监督的主要负责部门为法院,多具有较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社会监督
除上述外,社会监督在招投标监督中所发挥的作用同样十分明显,其中,社会监督不仅包括社会部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还涵盖舆论监督和媒体监督,多具有较强的广泛性特点,能够通过构建健全的举报机制有效确保社会公众的监督参与能效。
二、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1.监督法律体系不完善
于现有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法律体系来看,虽然《铁路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事宜,但对于招投标的监督主体和监督权限仍相对模糊,这使得包括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在内的招投标监督往往效果较差,并不足以满足工程建设的具体需求。
2.监督协同制度不完善
在实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过程之中,由于监督工作涉及国家铁路、铁路监管机关、地区政府等多个机构,因此构建完善的监督协同制度往往是确保监督能效的关键前提。但是,从目前来看,监察机关监管、行政监管、司法监察、社会监督作为四种截然不同的监督形式,其相互间协同关系仍未构成,这使得各种监督模式的优势很难发挥,且很容易互相影响。
3.监督问责机制不完善
针对招投标监督过程,包括《铁路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在内的政策规定均未明确行政监管机关的监管责任,这使得监管过程很容易出现违法监督或职务犯罪等腐败问题,进而造成工程建设企业的利益损失。
4.社会参与机制不完善
于社会监督层面,虽然借助政府举报平台能够给予社会公众较多的监督参与机会,但在实际举报过程中却存有较大局限,尤其是对于工程招投标信息的不明确,使得社会监督的整体能效相对较差,并不能对招投标监督工作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和帮助。
三、解决当前问题的合理措施
1.完善监督法律体系
于法律层面,应在《铁路法》基础上进一步就招投标监督法律体系进行健全,通过不断明确招投标监督主体和监督权限有效保障招投标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进而在为招投标监督提供准确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促进工程建设的保质高效进行。
2.明確监督协同机制
于协同层面,应进一步就地方政府、铁路监管机关等多个监管部门的监督范围进行明确,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出台统一协调指导文件的基础上形成健全的监督协同机制,最终以此确保各部门监督能效的充分发挥。
3.落实监督问责制度
于责任层面,除了应不断就各监管机关的监察责任进行明确外,还应加强部门内部的权利约束,尽可能通过事后监督和事前监督的有机结合有效提升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进而在规避各种犯罪行为的基础上确保监察机关的监督能效。
4.提高社会监督能效
于社会层面,应加强招投标监督的舆论监督和新闻宣传,及时通过政府公告平台使公众了解工程招投标的具体进程,进而在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基础上构建和谐的监督氛围,最终形成全社会监督的监督格局,并保障社会监督效果的最大化发挥。
四、结束语
综上,本文基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详细阐述了我国招投标监督的具体路径,同时也基于法制化建设现状分析了具体的改进对策,其中,只有进一步构建集社会监督、监管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为一体的招投标监督体系,才能有效确保监督工作的具体能效,才能促进铁路工程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卫红. 高速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法治化的路径分析[J]. 中国物流与采购,2019(7).
[2] 张建彤. 浅谈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J]. 东方企业文化,2015(23).
[3] 陈静. 加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的思考[J]. 铁路采购与物流(3):33-34.
[4] 张庆松. 铁路建设工程招评标制度的改进研究[D]. 西南交通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