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合同法》颁布以来,法学界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问题多有论述,其范围涉及“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等方面。通过分析对比,确定其中符合“效力待定”这一内涵的合同只有“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一般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这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