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中农民利益保护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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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胡俊俊(1991-)女,河南信阳人。西华师范大学商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农业经济学。
  摘 要:新型城镇化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而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要实现以人为本的城镇化,重视农民的利益保护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城镇化发展现状的分析,指出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农民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发展现状;农民利益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1]这充分体现了本届政府已经将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列为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经济发展要转变发展方式,社会也要进行相应的转型。而社会转型的工作主要在于城市转型,当前的根本任务就是从旧的城市化道路向新型城市化道路转型。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改变旧城镇化以土地融资、土地财政、土地扩张为核心的建设方式,这种旧模式最主要的特点是抛开了城市化的主体——农民,因此新型城镇化的主要目标就是如何回到为城市化主体服务上来。我们如何在新型城镇化推进的过程中保护农民的利益是我们当前亟需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城镇化进程也快速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城镇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8%,增长到2013年的53.73%。根据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城镇化水平达到30%-70%时即处于城镇化的加速阶段,而目前我国的城镇化正处于加速阶段上半场向下半场转折的阶段。
  在经历了粗犷式的旧城镇化发展阶段,我国提出了新型城镇化的建设道路。新型城镇化同过去片面追求城市规模扩大、空间扩张的发展模式不同,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推进人口城镇化,即让农民成为新的市民,提高城镇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实现让更多农民参与社会共享的目的。农村人口转移不出来,不仅农业的规模效益出不来,扩大内需也无法实现。
  当前我国的具体情况是,虽然每年有很多农村劳动力都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但由于这些转移的农村劳动力的家庭并没有随之迁移,所以这部分人口却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并没有真正的融入城市成为市民。很多农民长期在城市里工作生活,但没有城市户口,享受不了城市居民的待遇,到了节假日的时候不得不在城乡之间来回流动。大量人口在城乡之间和不同区域之间流来流去,这就是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独特现象:“农民工”、“城乡两栖”、“留守儿童”等。而导致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的农民无法被城市接纳,主要是考虑到农民进城在户籍、住房、社保、医保以及教育等制度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农民工在城里无法享受城市居民应有的待遇;二是他们自己不愿意在城市定居,这里是担心农村财产权益的丧失。要促使农民工在城市定居和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就要从城市“融入”和农村“迁出”两方面排除相应的制度障碍。
  对于一直留在农村的农民,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不仅是农民的衣食来源更是农民生活和养老的保障。在城镇化的推进过程中,政府征地扩大建设对农民就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现在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地方政府为了解决进程农民的福利保障待遇,以地生财或者以地套现,大规模的征收农民土地,使得农民被动上楼,被城镇化。而征用农地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政府占60%-70%,村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2],严重的侵占了农民集体组织经济和广大农民的利益。失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就没有积极的心态和经济能力去参加新的就业技能培训以便投入到工业化的建设当中,这样不仅会对工业化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还会因失地农民无法在城市生存,形成大量城市贫民,威胁社会安定进而影响城镇化的进展。因此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配套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如何以农民为主体,使农民成为城镇化主体。
  二、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如何保护农民利益
  (一)进行户籍制度创新,保护农民工的基本社会权益
  取消从个人收入、纳税额度、工作年限、社保年限等仅从城镇经济发展需要的角度而考虑的入户条件,降低农民工入户的成本。取消依附在户籍上的劳动用工、住房、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城乡居民权利不平等的制度,使户口不再与一系列福利待遇关联在一起,保障公民迁徙和居住的自由,使进城就业的农民享受市民同等待遇。取消城镇中存在的“土地换户籍”、“土地换社保”、“宅基地换住房”等专门针对农民群体的不公平的户籍政策。允许农民带着农村所有的土地财产权益及其附着资产进入城镇落户变身市民,即所谓“带土进城”[3],从而从根本上消除农村转移人口的土地障碍,促进人的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二)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和土地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经济利益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后的生活保障,农民作为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 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不能因为土地被征收而损害农民的利益, 让农民不能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必须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这就为维护农民利益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支撑。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如转包、代耕、股份经营等,同时规范流转的对象、期限等,规范农村土地的转让行为,保证广大农村劳动力能真正从土地上脱离出来,实现土地的集中经营,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实现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推进城镇化进程。
  (三)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
  新城镇化要把保障农民权益放在首要位置,把发展新型农村社区作为推进城镇化的切入点,应是农民自愿选择的结果。要尊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防止盲目改造,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农民不应该被政府强推着进人城市,而是应该通过促进城镇的“自我发育”,增强城市的吸引力,使农民自觉自愿地进城,走健康的城镇化之路。
  (四)加强全面的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就业能力的提高
  在现行较低的征地补偿标准下, 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要使广大农民能在城镇化的发展中有所作为,共享社会的发展成果,政府应当从提高劳动技能着手来改变农民收入偏低的现状。首先, 地方政府应从征地所获得的收入中拨出专门的资金, 用于建立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金和就业基地建设基金。建立完善的农民知识技能培训工作,加强对农民的职业技术和创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在就业中的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其次,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就业指导小组, 帮助失地农民联系工作, 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对失地农民创业在政策和税收上给予优惠,同时指导金融部门放宽农民创业贷款条件, 有针对性地发放政策型贷款, 全面提升农民的再就业率。
  总之,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我们要保护好广大农民的利益,最终实现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让全体人民都能共享良好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提高人民的总体生活质量。(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2] 宋斌文,樊小钢,周慧文.失地农民问题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问题,[J]调研世界, 2004(1):24.
  [3] 田园.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带土进城”模式分析[J].沈阳干部学刊,2013(3):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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