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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应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对职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在执行过程中,不少单位的员工享受不到年休假,“带薪休假”成了看得见却吃不到的“美味大饼”。
重庆宁通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缝纫工宁雅萍在2003年至2015年长达12的工作时间里,从来没有休过带薪年假。2015年7月,她将用人单位告上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她“年休假补偿金”。
宁雅萍一较真,结果还真尝到了甜头。
带薪年休假,“美味大饼”难吃上
51岁的宁雅萍家住重庆市巴南区,退休前是重庆宁通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一名缝纫工。2003年1月1日,38岁的宁雅萍和重庆宁通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宁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宁通公司对员工的福利待遇不错,逢年过节除了聚餐之外还有奖金,宁雅萍对自己的工作环境也很满意。
2008年8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应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对职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自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开始正式实施后,宁通公司的职工们就开始互相掰着手指算自己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规定休几天的带薪年假。宁雅萍从2003年进入宁通公司到2008年已经是第五个年头了,按照规定,她一年可以有五天的带薪年休假。
2009年1月10日,午餐过后的宁雅萍趴在休息室的桌子上,一边翻着旅游手册一边在笔记本上写写画画。同事王静走过来问:“宁姐,你这是在写啥?”宁雅萍回答道:“我和我丈夫准备过年时带孩子去北京转转,正计划出游路线。”35岁的王静是河南人,二十出头就嫁到了重庆,平日里夫妻俩工作忙,一家人很少有空出去转转,见宁雅萍在制定旅游线路,她也动了心,问这问那:“宁姐,过年就放7天假,你跑那么远,来回时间够用吗?”宁雅萍搁下笔笑着说:“这不,带薪休假的规定已经实施了,我算算少说我也有5天的年假,再加上过年,12天绰绰有余。”听了宁雅萍的话,王静也打起了年假主意,说一旦等宁雅萍年休假批准后,自己也去申请。
2009年的除夕夜是1月25日,按照宁雅萍和家人的计划,准备向公司申请休从年初八也就是2009年2月2日之后的五天年休假,这样正好等一家人从北京回来后孩子也开学了,既不用耽误正常的生活,也可以有段快乐的旅程。
2009年1月20日宁雅萍向总经理魏宇国递交了年休假申请书。魏宇国却说:“新年里不能申请年休假。”魏宇国解释说:“本来新年就会给职工放假7天,如果新年之后再休5天的年休假,其他员工知道后也跟着效仿,那年后公司还要不要继续运作了,订单怎么完成?”魏宇国的话虽然有自己的考量,但宁雅萍却认定了这是经理有意组织不批。
新年过后,又有不少同事去申请年休假,即使是在任务量不大的时候,员工的年休假申请也从未通过过。随后,宁通公司直接发出声明称,员工除非有必须休假的理由,否则一般的年休假申请不予批准。之后,宁雅萍再也没提过年休假的事,每年的工资收入中,也没有年假补偿。
追讨“年休假权”,我的年假谁做主?
2015年年初,宁雅萍开始私下里询问其他员工年休假的事,想看看大家是怎么想的。可没想到不久之后,她就被告知达到法定规定的50周岁退休年龄,公司要为她办理退休手续。2015年3月26日,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宁雅萍问会计要这些年没休的年假补偿。可会计却笑着回道:“公司每年的福利都不错,这点补偿钱还没福利多,要不都差不多。”宁雅萍则认为,自己在公司这么多年,这是她应得的钱,为什么不要,福利归福利,权益归权益。
会计说这事他也做不了主,得请示总经理才行。过了两天,会计给宁雅萍打来电话,让她过去一下。到了办公室后,会计给了宁雅萍结算2014年、2015年两年的年休假补偿金共1245元。“考虑到你是公司的老员工,领导特别批示把这两年年休假钱补给你。”“那之前的十年呢?”会计摇摇头:“补给你两年已经算是仁至义尽了,咱们之前每年的工资待遇都结清了,你当时没提,权当放弃。”宁雅萍不同意,最后嚷嚷到了总经理室。
刚开始,总经理魏宇国态度还算客气,可当宁雅萍一再强调年休假和年假补偿金是国家明文规定之后,魏宇国立马翻脸,直接拿出了宁雅萍前两天才办理的退休档案,指着档案上的退休日期,说道:“根据50周岁退休的规定,宁姐你在3月26日已经正式从公司退休了,也就是说你和我们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了。而我公司和你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法定终止,那么宁姐你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再向公司提出来要求公司向你补偿未休年休假的赔偿金一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因此公司有权拒绝你的要求。”魏宇国的话激怒了宁雅萍,她一把扯过合同丢在了面前的桌面上:“横竖都是你们说得有理,我就不信,这事全由你们说了算。”
之后,宁雅萍多次跟宁通公司谈判协商,但始终没得到满意的答复,宁通公司坚持只愿给予她2014年、2015年两年的年休假补偿金,之前的数十年他们说已经过了“追诉期”。宁雅萍听后火了,她决定请律师打官司,为自己讨回“年休假权”。
第二天,宁雅萍来到了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法律服务所,正式委托律师殷豪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将重庆宁通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自己从2003年至2015年工作12年以来未休的年休假补偿金。
2015年4月21日,殷豪代宁雅萍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宁通公司支付宁雅萍200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6日应休但未休的年休假待遇36000元。由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所以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多次合议后裁决:宁雅萍2003年至2007年的年休假不予支持,而2008年至2014年的年休假予以支持,宁通公司需向宁雅萍支付2008年至2014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共计9259.81元。 宁雅萍对这一仲裁裁决结果表示不服,随后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5年7月28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宁雅萍追讨“年休假权”一案。
未休年假获赔三倍,别让带薪年休假可见不可得
2015年8月28日,宁雅萍与宁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正式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宁雅萍和委托代理人殷豪一起出庭,而被告宁通公司则由委托代理人魏红梅和陈文琴出庭参加诉讼。
宁雅萍在庭上阐述了自己的理由:“我是2003年1月和宁通公司签订劳动协议的,在公司工作了12年,根据相关规定,我每年至少可以享受五天年休假,可工作这么久,公司从未批准过我的年休假申请,我要求公司需赔偿我年休假补偿金44464元。”
宁雅萍陈述结束后,由被告方宁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红梅和陈文琴出庭陈述。魏红梅称虽然1995年的《劳动法》中曾提出过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但《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真正实施的时间是2008年的8月1日,因此在宁雅萍提出的时间段中,2003年至2007年的未休年休假待遇并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而对于2008年至2013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待遇,也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应不予支持。宁雅萍办理退休手续时,宁通公司已经补偿了她2014年、2015年两年的年休假补偿金1245元。所以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应该承担其他责任。
说完这些,魏红梅还举证了平时公司给予员工的种种福利:“逢年过节,公司都会给予员工一些福利,年底时,员工所有该得的奖金和加班补偿。虽然公司发放的福利待遇中,没有‘年休假补偿金’几个字,可这钱也包含在其他福利当中发放给员工了。”宁雅萍的代理律师据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完成的。简言之,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而非必须由劳动者主动提出休年休假书面申请才能启动。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以视为劳动者自行放弃年休假,但同时仍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时间宁雅萍和宁通公司双方各执一词,谁都不愿意退让一步。双方陈述完毕后,审判员王霭姣查看了宁雅萍当庭提供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劳动合同、荣誉证书、巴劳人仲案字[2015]第349号仲裁裁决、工作证、银行明细等证据以及宁通公司当庭举证的关于领取2014年未休年假补贴的通知、工资表等证据。审判员仔细审理后,确实没有在宁通公司提供的员工工资表中,发现和“年休假”有关的账目明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认为,2008年至2013年,宁雅萍和宁通公司在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宁通公司并未按照《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在其间安排过宁雅萍进行带薪年休假,侵犯了宁雅萍的休假权;2014年到2015年,宁通公司虽然没有安排宁雅萍年休,但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向其支付了两年的年休假补偿金1245元,已经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2007年之前,因《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还未真正实施,对宁雅萍要求补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2015年9月29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宁通公司按宁雅萍日工资三倍支付宁雅萍2008年至2015未休年休假经济补偿金9259.81元。宁雅萍终于讨回了一个说法,对她来说,钱不是主要的,重要的是她讨回了一个员工的尊严。(公司和当事人皆为化名,未经作者同意,本文禁止转载、上网)
重庆宁通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缝纫工宁雅萍在2003年至2015年长达12的工作时间里,从来没有休过带薪年假。2015年7月,她将用人单位告上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她“年休假补偿金”。
宁雅萍一较真,结果还真尝到了甜头。
带薪年休假,“美味大饼”难吃上
51岁的宁雅萍家住重庆市巴南区,退休前是重庆宁通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一名缝纫工。2003年1月1日,38岁的宁雅萍和重庆宁通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宁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宁通公司对员工的福利待遇不错,逢年过节除了聚餐之外还有奖金,宁雅萍对自己的工作环境也很满意。
2008年8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应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对职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自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开始正式实施后,宁通公司的职工们就开始互相掰着手指算自己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规定休几天的带薪年假。宁雅萍从2003年进入宁通公司到2008年已经是第五个年头了,按照规定,她一年可以有五天的带薪年休假。
2009年1月10日,午餐过后的宁雅萍趴在休息室的桌子上,一边翻着旅游手册一边在笔记本上写写画画。同事王静走过来问:“宁姐,你这是在写啥?”宁雅萍回答道:“我和我丈夫准备过年时带孩子去北京转转,正计划出游路线。”35岁的王静是河南人,二十出头就嫁到了重庆,平日里夫妻俩工作忙,一家人很少有空出去转转,见宁雅萍在制定旅游线路,她也动了心,问这问那:“宁姐,过年就放7天假,你跑那么远,来回时间够用吗?”宁雅萍搁下笔笑着说:“这不,带薪休假的规定已经实施了,我算算少说我也有5天的年假,再加上过年,12天绰绰有余。”听了宁雅萍的话,王静也打起了年假主意,说一旦等宁雅萍年休假批准后,自己也去申请。
2009年的除夕夜是1月25日,按照宁雅萍和家人的计划,准备向公司申请休从年初八也就是2009年2月2日之后的五天年休假,这样正好等一家人从北京回来后孩子也开学了,既不用耽误正常的生活,也可以有段快乐的旅程。
2009年1月20日宁雅萍向总经理魏宇国递交了年休假申请书。魏宇国却说:“新年里不能申请年休假。”魏宇国解释说:“本来新年就会给职工放假7天,如果新年之后再休5天的年休假,其他员工知道后也跟着效仿,那年后公司还要不要继续运作了,订单怎么完成?”魏宇国的话虽然有自己的考量,但宁雅萍却认定了这是经理有意组织不批。
新年过后,又有不少同事去申请年休假,即使是在任务量不大的时候,员工的年休假申请也从未通过过。随后,宁通公司直接发出声明称,员工除非有必须休假的理由,否则一般的年休假申请不予批准。之后,宁雅萍再也没提过年休假的事,每年的工资收入中,也没有年假补偿。
追讨“年休假权”,我的年假谁做主?
2015年年初,宁雅萍开始私下里询问其他员工年休假的事,想看看大家是怎么想的。可没想到不久之后,她就被告知达到法定规定的50周岁退休年龄,公司要为她办理退休手续。2015年3月26日,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宁雅萍问会计要这些年没休的年假补偿。可会计却笑着回道:“公司每年的福利都不错,这点补偿钱还没福利多,要不都差不多。”宁雅萍则认为,自己在公司这么多年,这是她应得的钱,为什么不要,福利归福利,权益归权益。
会计说这事他也做不了主,得请示总经理才行。过了两天,会计给宁雅萍打来电话,让她过去一下。到了办公室后,会计给了宁雅萍结算2014年、2015年两年的年休假补偿金共1245元。“考虑到你是公司的老员工,领导特别批示把这两年年休假钱补给你。”“那之前的十年呢?”会计摇摇头:“补给你两年已经算是仁至义尽了,咱们之前每年的工资待遇都结清了,你当时没提,权当放弃。”宁雅萍不同意,最后嚷嚷到了总经理室。
刚开始,总经理魏宇国态度还算客气,可当宁雅萍一再强调年休假和年假补偿金是国家明文规定之后,魏宇国立马翻脸,直接拿出了宁雅萍前两天才办理的退休档案,指着档案上的退休日期,说道:“根据50周岁退休的规定,宁姐你在3月26日已经正式从公司退休了,也就是说你和我们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了。而我公司和你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法定终止,那么宁姐你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再向公司提出来要求公司向你补偿未休年休假的赔偿金一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因此公司有权拒绝你的要求。”魏宇国的话激怒了宁雅萍,她一把扯过合同丢在了面前的桌面上:“横竖都是你们说得有理,我就不信,这事全由你们说了算。”
之后,宁雅萍多次跟宁通公司谈判协商,但始终没得到满意的答复,宁通公司坚持只愿给予她2014年、2015年两年的年休假补偿金,之前的数十年他们说已经过了“追诉期”。宁雅萍听后火了,她决定请律师打官司,为自己讨回“年休假权”。
第二天,宁雅萍来到了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法律服务所,正式委托律师殷豪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将重庆宁通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自己从2003年至2015年工作12年以来未休的年休假补偿金。
2015年4月21日,殷豪代宁雅萍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宁通公司支付宁雅萍200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6日应休但未休的年休假待遇36000元。由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所以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多次合议后裁决:宁雅萍2003年至2007年的年休假不予支持,而2008年至2014年的年休假予以支持,宁通公司需向宁雅萍支付2008年至2014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共计9259.81元。 宁雅萍对这一仲裁裁决结果表示不服,随后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5年7月28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宁雅萍追讨“年休假权”一案。
未休年假获赔三倍,别让带薪年休假可见不可得
2015年8月28日,宁雅萍与宁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正式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宁雅萍和委托代理人殷豪一起出庭,而被告宁通公司则由委托代理人魏红梅和陈文琴出庭参加诉讼。
宁雅萍在庭上阐述了自己的理由:“我是2003年1月和宁通公司签订劳动协议的,在公司工作了12年,根据相关规定,我每年至少可以享受五天年休假,可工作这么久,公司从未批准过我的年休假申请,我要求公司需赔偿我年休假补偿金44464元。”
宁雅萍陈述结束后,由被告方宁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红梅和陈文琴出庭陈述。魏红梅称虽然1995年的《劳动法》中曾提出过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但《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真正实施的时间是2008年的8月1日,因此在宁雅萍提出的时间段中,2003年至2007年的未休年休假待遇并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而对于2008年至2013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待遇,也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应不予支持。宁雅萍办理退休手续时,宁通公司已经补偿了她2014年、2015年两年的年休假补偿金1245元。所以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应该承担其他责任。
说完这些,魏红梅还举证了平时公司给予员工的种种福利:“逢年过节,公司都会给予员工一些福利,年底时,员工所有该得的奖金和加班补偿。虽然公司发放的福利待遇中,没有‘年休假补偿金’几个字,可这钱也包含在其他福利当中发放给员工了。”宁雅萍的代理律师据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完成的。简言之,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而非必须由劳动者主动提出休年休假书面申请才能启动。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以视为劳动者自行放弃年休假,但同时仍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时间宁雅萍和宁通公司双方各执一词,谁都不愿意退让一步。双方陈述完毕后,审判员王霭姣查看了宁雅萍当庭提供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劳动合同、荣誉证书、巴劳人仲案字[2015]第349号仲裁裁决、工作证、银行明细等证据以及宁通公司当庭举证的关于领取2014年未休年假补贴的通知、工资表等证据。审判员仔细审理后,确实没有在宁通公司提供的员工工资表中,发现和“年休假”有关的账目明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认为,2008年至2013年,宁雅萍和宁通公司在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宁通公司并未按照《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在其间安排过宁雅萍进行带薪年休假,侵犯了宁雅萍的休假权;2014年到2015年,宁通公司虽然没有安排宁雅萍年休,但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向其支付了两年的年休假补偿金1245元,已经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2007年之前,因《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还未真正实施,对宁雅萍要求补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2015年9月29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宁通公司按宁雅萍日工资三倍支付宁雅萍2008年至2015未休年休假经济补偿金9259.81元。宁雅萍终于讨回了一个说法,对她来说,钱不是主要的,重要的是她讨回了一个员工的尊严。(公司和当事人皆为化名,未经作者同意,本文禁止转载、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