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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程序案”涉及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侵权规则的适用和审慎合理原则下必要措施的确定”两个问题。该案一审法院对所适用法律予以限缩解释不当,尽管二审法院进行了纠正,但未明确“必要措施”的具体内容。应依据技术特征和管控能力确定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的网络侵权规则。对不宜采取删除、断链或屏蔽的情形,除将投诉转通知外,还需采取询问当事人、发送警告或终止反复侵权账户等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