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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不断爆出的一些新闻事件颇耐人寻味,如黑龙江水灾所导致的几十名小学生的溺亡事件,湖北等地发生的刑讯逼供冤案,北京的市民长时间排队等候回龙观经济适用房销售事件,在京务工的安徽民工杜宝良被电子眼罚款超万元事件……。表面看来,这些事件有的司空见惯,有的惊世骇俗,有的见怪不怪,有的匪夷所思,各个不同,性质殊异,但仔细追究,却又让人感到似乎同生共源、互为表里,令人唏嘘不已。
之所以让人深有所思,是因为这些事件的一个共同特征是,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在处理相关事务的时候,缺乏必要的善意、缺乏必要的“将心比心”,而是过度冷冰冰地以职责的实现为目标,过度自私地以自我为中心,把自己的方便和“绩效”、“成绩”当成了履行职责的最高价值和目的,为此不惮麻烦他人,甚至不惜以他者的生命、利益为自己职业的垫脚石,不惜置他者于危险、被动的境地……对此,我们早已不觉其怪了。
不是吗?黑龙江的有关人员在回答为什么此次水灾溺亡的多是小学生的时候,所能做出的解释是小学校校址最低。为什么是小学校,而不是相关官员的办公楼建筑最低呢?难道相关官员真的不知道低洼地势所具有的潜在危险吗?北京低收入市民辛苦几个昼夜排队拿号,有关当局的解释是房少而购买者多,但我要问为什么是房少、而不能是房子多一些,尤其是经济适用房多一些呢?对北京的交警来说,杜宝良屡次闯红灯而挨罚,是执法必严的表现,是法理战胜情理的要求,但我要问的是你们又做过些什么样的努力让一个很少可能上网的外地务工者能够及时地知晓自己的违规行为呢?至于一些办案警察刑讯逼供,不惜草菅人命,那就更看不出哪里还有一点点敬畏生命、推己及人的基本人味了。
应当说,在这些事件中透露出的信息是值得人们高度重视的。除了在一些明显有责任可以追究的,诸如刑讯逼供案件中的一些当事人外,以上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恐怕很少会被追究责任。为什么?显然不是因为他们已经把事情做得尽善尽美了,而是你无法追究他们的不当、未尽责行为。因为他们的不当、未尽责,不是形式上、法规法条上的,而是情感上、心理上、人性上的。他们别的错没有,但是却有不能够“换位思考”、不能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以及人之幼”、不能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义之错、道德之错和人性之错。简而言之,他们在履行职责的时候,缺乏必要的、基本的善良美意。平心而论,尽管按照时下任何一条标准,这些都很难说是什么真正的错,甚至按照“君子原迹不原心”的说法,他们还有可能被“命名”为好官员,但此好官员与彼好官员有时不啻云泥之别。
无论如何,缺乏必要的善良美意的行政毕竟是健康社会、和谐社会的内在缺失,人们不应当对此无知无觉,也不应当过于“鸵鸟”。建设一个依法行政、以法行政的政府是需要的、有价值的,但一个具有善良美意、与人为善的政府,对公众而言,也是久旱中的甘霖,且依法行政的政府与善良美意的政府并非是“鱼与熊掌”般的不可得兼,它们都同样是国人的福祉、眼下的急务。我们只有有了依照规矩办事,同时又能秉持善良、公正、同情的价值和态度行事的政府,社会的和谐发展、公众的福利才是能够真正指望的。
更进一步地看,政府本质意义上的依法行政也不能不以官员的善良美意为基础,善意是和谐的基础,也是制度权威的基础,应当成为政府管理的出发点。若非如此,如此强力、能为的政府,一旦为非,灾难难以估计。为此,人们在感激政府给社会带来福利的同时,也需要极其警觉地给政府戴上制约的笼头———从外部和内在两个方面:制度、规矩、监视的存在,以及在每一个官员的内心建立只为善、不为非的“绝对律令”。如此,一个有限的、行为收敛的政府才是可能的。
因此,善待公众不仅应当成为官员的道德要求,也应当成为政府合法性的最根本、最深刻的基础。
(作者为北京大学电子政务研究院院长)
之所以让人深有所思,是因为这些事件的一个共同特征是,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在处理相关事务的时候,缺乏必要的善意、缺乏必要的“将心比心”,而是过度冷冰冰地以职责的实现为目标,过度自私地以自我为中心,把自己的方便和“绩效”、“成绩”当成了履行职责的最高价值和目的,为此不惮麻烦他人,甚至不惜以他者的生命、利益为自己职业的垫脚石,不惜置他者于危险、被动的境地……对此,我们早已不觉其怪了。
不是吗?黑龙江的有关人员在回答为什么此次水灾溺亡的多是小学生的时候,所能做出的解释是小学校校址最低。为什么是小学校,而不是相关官员的办公楼建筑最低呢?难道相关官员真的不知道低洼地势所具有的潜在危险吗?北京低收入市民辛苦几个昼夜排队拿号,有关当局的解释是房少而购买者多,但我要问为什么是房少、而不能是房子多一些,尤其是经济适用房多一些呢?对北京的交警来说,杜宝良屡次闯红灯而挨罚,是执法必严的表现,是法理战胜情理的要求,但我要问的是你们又做过些什么样的努力让一个很少可能上网的外地务工者能够及时地知晓自己的违规行为呢?至于一些办案警察刑讯逼供,不惜草菅人命,那就更看不出哪里还有一点点敬畏生命、推己及人的基本人味了。
应当说,在这些事件中透露出的信息是值得人们高度重视的。除了在一些明显有责任可以追究的,诸如刑讯逼供案件中的一些当事人外,以上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恐怕很少会被追究责任。为什么?显然不是因为他们已经把事情做得尽善尽美了,而是你无法追究他们的不当、未尽责行为。因为他们的不当、未尽责,不是形式上、法规法条上的,而是情感上、心理上、人性上的。他们别的错没有,但是却有不能够“换位思考”、不能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以及人之幼”、不能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义之错、道德之错和人性之错。简而言之,他们在履行职责的时候,缺乏必要的、基本的善良美意。平心而论,尽管按照时下任何一条标准,这些都很难说是什么真正的错,甚至按照“君子原迹不原心”的说法,他们还有可能被“命名”为好官员,但此好官员与彼好官员有时不啻云泥之别。
无论如何,缺乏必要的善良美意的行政毕竟是健康社会、和谐社会的内在缺失,人们不应当对此无知无觉,也不应当过于“鸵鸟”。建设一个依法行政、以法行政的政府是需要的、有价值的,但一个具有善良美意、与人为善的政府,对公众而言,也是久旱中的甘霖,且依法行政的政府与善良美意的政府并非是“鱼与熊掌”般的不可得兼,它们都同样是国人的福祉、眼下的急务。我们只有有了依照规矩办事,同时又能秉持善良、公正、同情的价值和态度行事的政府,社会的和谐发展、公众的福利才是能够真正指望的。
更进一步地看,政府本质意义上的依法行政也不能不以官员的善良美意为基础,善意是和谐的基础,也是制度权威的基础,应当成为政府管理的出发点。若非如此,如此强力、能为的政府,一旦为非,灾难难以估计。为此,人们在感激政府给社会带来福利的同时,也需要极其警觉地给政府戴上制约的笼头———从外部和内在两个方面:制度、规矩、监视的存在,以及在每一个官员的内心建立只为善、不为非的“绝对律令”。如此,一个有限的、行为收敛的政府才是可能的。
因此,善待公众不仅应当成为官员的道德要求,也应当成为政府合法性的最根本、最深刻的基础。
(作者为北京大学电子政务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