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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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社会管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法治化是这场变革成熟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江苏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表明,江苏的社会管理已超越传统模式,走上了法治化的道路,但还需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始终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保障社会管理规范有序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 江苏省 法治实践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我国社会建设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仅要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更要通过法治建设促进全社会形成共同的价值目标与行为认同,推动社会建设的有序与科学发展,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法治江苏建设的实践表明,法治化是江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践的客观需求。作为东部沿海发展较快的地区,江苏在社会管理领域遇到的问题较早,碰到的挑战也较多,有效破解这些问题,在法律层面形成稳定机制,对于全国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具有重要借鉴价值。因此,研究和总结江苏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深入研究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问题,对于推进江苏社会管理创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发生深刻变化,给社会管理带来一系列新课题。江苏始终高度重视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对如何建立适应国情和省情的社会管理制度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丰硕成果。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江苏社会管理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2002年),主要特征是坚持“严打”与预防相结合,探索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在此阶段,中国社会经历着广泛而深刻的历史变革,在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社会治安问题相对突出。1979年第一次全省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全省建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的责任体系;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基层综治组织为骨干、群防群治组织为依靠的工作体系;以“严打”为首要环节,实行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的路子。1994年6月,中央综治委在苏州吴江召开全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推广江苏经验。此后,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并以其独特优势保障和促进了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①
  第二阶段(2003~2011年),主要特征是以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为载体,探索建立社会持续稳定长效机制。2003年,江苏在全国率先作出建设平安江苏、创建最平安地区的重大决策。在实践过程中,江苏创造性地构建了确保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大调解”、“大防控”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三大机制,有效推动了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②在深入推进平安建设的同时,把法治作为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2004年,省委、省政府颁布《法治江苏建设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我省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法治化的战略目标。2011年5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切实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全省上下以公正司法、依法行政、法制宣传教育为重点、以开展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为载体,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评判标准,不断规范公共权力,着力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扎实推进法治惠民工作,有效发挥了法治在加强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权益方面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为又好又快地推进“两个率先”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三阶段(2012年~),主要特征是以法治保障为重点,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③法治已成为社会管理体系发展和完善的必然方向。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江苏提出了围绕构建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的总目标,以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为抓手,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引领性、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在具体目标体系上,确立了社会稳定工作、依法治省水平、基层基础建设、社会管理绩效“四个位居全国前列”的目标;在工作机制上,强调实施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共同治理、长效治理;在工作重点上,实施社会矛盾排查化解、人口服务管理、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固本强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信息网络综合管理等“六大行动计划”;在工作方法上,推行信息化、网格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具有江苏特色的法治化的社会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④
  回顾江苏社会管理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从以“严打”为主的综合治理,到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再到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构建法治建设先导区,江苏省社会管理的理念不断更新、内涵不断丰富、范围不断拓展、体系不断完善。与此同时,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作用日益得到提升和加强,这既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社会管理领域得到落实的表现,同时也是社会管理工作内在的规律性要求。实践启示我们,在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关系、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形势下,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等作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向前发展。
  江苏社会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状况
  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立法是基础。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制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宪法和法律240部,形成了包括宪法和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的七大部门。其中,社会法共计17部,占全部有效法律的7%。⑤与此同时,江苏社会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在社会矛盾化解、人口管理服务、社会公共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为维护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具体来说,有以下方面:   社会矛盾化解方面。2005年12月起施行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10月起施行的《江苏省信访条例》、2009年1月起施行《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为江苏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人口管理服务方面。2003年6月修订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2008年5月起施行的《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等制度对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进行规定。这些制度规定从我省实际出发,突出了公平对待、强化服务的原则,促进了人口管理服务方面问题和矛盾的解决。
  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方面。包括2005年7月起施行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修订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的《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和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这些方面的制度规定进一步深化了平安江苏的法制建设,为建设和谐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供了法制保障。
  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目前,全国性的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江苏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10年5月起施行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和2012年1月起施行的《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慈善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组织行为、机构治理和管理体制等方面提供了法律规范。
  信息网络管理方面。国家先后制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以及司法解释。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从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与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对信息网络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法律制度体系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维护网络秩序、惩治网络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实践情况看,江苏的社会管理已经超越传统模式走向法治化道路,在法律制度建设上也具备了一定的基础,这些都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管理法治化提供了有利条件。
  江苏继续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主要路径
  自2004年开展“法治江苏”建设以来,江苏在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开展依法治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与现代化建设进程相比,法治基础还比较薄弱,地方立法还不够完善,执法不文明、不规范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全社会法治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时期是江苏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时期,也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与此同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依然突出,加强法治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更为紧迫。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落实到社会管理领域,推进法治化应该以维护法律实施、提升法治能力为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从立法上看,全国及江苏省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有了一定基础,但由于数量少且不完整,不同法律之间协调性较差,还不能充分适应江苏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需求,亟待加以完善。要根据社会管理的轻重缓急和问题的主次,确定立法的重点方向,奠定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基础。例如,在解决矛盾纠纷领域,有必要修改相关法律规范,整合各种解决机制,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关于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管理,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规范;为了建立社会管理新格局,亟需厘清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社团管理法规,明确非政府组织的地位、职能、权利义务,使社会多元管理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能;要加快网络信息管理立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规范有序发展;加强公共安全领域立法,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切实增强政府运用法治手段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社会管理创新需要通过具体的执法来实施和体现。执法环节做得好不好,关系到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能否得到遵守、是否得到执行以及执行能否到位等重要问题。因此,在完善社会管理立法的同时,加强社会管理执法,同样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其中,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是重中之重。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执法理念指导执法行为,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教育各级各类执法人员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要完善执法程序设计。尽快制定出台《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从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和作出决定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增强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做到在程序中执法,违反执法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要改进执法方式。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解决多头执法以及不执法、乱执法等问题。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轻微问题告诫等柔性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果。同时,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加快形成公正、权威、高效、廉洁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司法功能的充分有效发挥对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要厘清司法机关与执政党、人大、政府的关系,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非法干涉。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二是尊重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司法机构在裁决任何案件时,必须给出一个最终的裁决方案。在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以后,便对当事人发生法定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再行启动司法程序,对该案件再行审理。只有司法裁判得到尊重,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当事人服判息诉。三是认清司法的定位,既要发挥司法的功能,也不能夸大司法的功能,误导当事人滥用诉权。
  提高全民法治意识。首先,作为社会管理主体应当尽可能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而不要简单地使用法治之外的手段干预社会生活,为此,要大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包括合法性思维、程序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等。领导干部要成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典范,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成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管理社会的基本功。其次,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大力培养公民崇尚法治、维护法治权威的精神,动员组织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地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引导群众按照法律程序、利用法律手段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牢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根基。
  【作者单位:江苏省司法厅】
  【注释】
  ①彭凯:“让平安与富裕同行—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年回眸”,《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2期。
  ②林祥国:“建设平安江苏 筑牢铜墙铁壁”,《求是》,2009年第14期。
  ③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④张新民:“率先建成具有江苏特色的社会管理体系”,《群众》,2011年第11期。
  ⑤朱景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责编/边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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