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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作为一项具有伦理性的以政府为主的有关组织的基本职能,其实践活动的必然性和理性需要道德的辩护与支持。慈善因其非约束性、等级次第性并带有施舍色彩的天然弱点,失去了担当现代公共服务制度道德基础的依据,而正义则以其应得和法度的语义获得了构成公共服务道德根基的资格。然而,正义的公共服务制度,仍需慈善为其运行提供价值引导和人文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