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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即通过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确定管辖的检察机关,它的适用既不是为了解决案件管辖不明的情形,也不是因为出现回避等特殊事由,而是由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即复杂性决定的.其作为一项特殊的程序,一是为了司法资源的最优化;二是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三是为了司法统一即量刑尺度的统一.笔者将通过文章一一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