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们应当将正确思维和有效论证区别开来,从而认识到可以建立以推理为主要对象的判定常规问题的逻辑体系,也可以建立以推测为主要对象的探索悬疑问题的逻辑,两者都是正确思维下的规律体系。法律逻辑面对的大多也是悬疑问题。以推测为研究对象的逻辑必须完成由或然推理向或效推测的扩张,以适应这种逻辑形式多、内容广、过程杂的特点。为提高各种或效推测的可信度,有必要建立一系列的逻辑原则,尤其要探讨法律推测向法律论证转化的原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