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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司法三段论定罪思维模式理解为前提,司法三段论作为核心法学方法论受到质疑,其遭遇批判具有必然性。辩证椎理作为超越性的法学方法论,强调在犯罪判断的形式要素和实质性因素、事实要素与规范要素之间形成良性的辩证,具有其合理性,但是辩证推理并不完全符合常人化的思维。鉴于前见的前反思性,需要借助法律的判断以及原则化的实质标准对其进行证成或者修正,因此定罪过程应当被概括为“前见的证成或者修正”。基于这种新的定罪思维理解,选择多元递进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是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