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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河长制”指的是由各级党政重要领导担任所辖地区一些河流的“河长”,履行保护责任和治理责任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在构建了这种制度后,为改善辖区水质及河流综合治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帮助。所以,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该制度,必须要重视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履行。
关键词:河长制;制度思考;措施
1“河长制”需要解决的问题
同一些新生事物一样,尽管“河长制”展现出了巨大的生机,然而也具有一定的不足和问题,需要研究与解决。通过各地的具体问题和实践经验来看,制定“河长制”,搞好“河长”工作,一定要将四个方面的关系处理好。首先,将治源与治河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要明确污染在河中,根源在岸上的原则,如果不弄清污染源,污染源头治理不全面、治理措施不到位,治理好一条河的生态环境也将成为空话。其次,需要把党政主体与治源的责任关系处理好,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对改善与治理水环境负全责,如果地方党委政府缺乏责任感和责任意识,将直接影响治源的效果。再次,把流域综合治理与传统河道治理之间的关系弄清楚,就治而治是传统的治河方法,对流域干支流、河湖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的思想没有综合的进行考虑。缺少河流治理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统筹性,就会导致治理后问题反弹,治理效率低。第四,把区域与河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合对污染的治理,不但要对河这个“线”上污染问题进行治理,更为关键的是将各个区域内的“点”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抓好,包括整合治理环境、环境保护、产业主导、开发环境资源、经济发展定位和环境评价等。将这些关系处理好,应该科学决策、统筹兼顾、系统布局。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却容易做不好或者忽视这些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河长”位置定位不正确的现象。通过分析“河长”工作具体情况,通常都是布置的较多,巡视的较少。一些“河长”甚至不够了解所管轄河流基本情况;一些“河长”缺少宏观把控能力,大局观不够,难以将自身责任最大化。二是流域治理缺少统筹治理能力。层次为战、地方为战的问题比较突出,流域内缺乏统筹性。一些地方思想单一,只是单一的治理,很少通过现象去看问题,缺少区域水环境的具体规划和总体规划,对治理的重点把控不到位,混淆了主次。一些地方尽管将流域防与治结合的制度构建起来,然而因为落实不当,难以切实的发挥作用,从而导致河流治理效果不理想。三是资金投入不足。在整治河流时,涉及的治理内容比较多,如生态修复、养殖企业污染治理、企业废水治理、城乡污水处理等,治理任务重、工作量大,因此在进行系统治理时所投资金会比较大。但现实中因为投入的资金量不足,导致很多治理工作难以开展。
2“河长制的构建对策
2.1按照系统决策办事
“河长”将“制”的规定转变成“治”的前提是系统决策,目的是将“河长制”工作决策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增强。党政领导作为相应的决策者,首先,对区域河流流域内的具体情况进行掌握,服务于系统决策。对本区域内的经济发展情况、区域污染、重要污染构成、水环境状况和本区域的水资源状况要重点关注;对区域内湖泊、河流等情况进行掌握,主要涵盖产业结构、生态系统、污染情况、人口分布、流域面积等。
从流域宏观思维系统入手去决策分析。以流域统筹思维入手,将区域发展主导产业及流域主导产业定位出来,将生态功能区划系统编制出来,带动生态系统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系统保护的发展步伐,在河流生态系统规律、承载能力和特征的基础上,增强资源保护和科学开发应用并重,加大力度构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将与流域发展相符合的政策体系制定出来,从而将决策的全局性、协调性和战略性增强。例如,在某省市,由“一把手”担任“河长”,统一领导,大大提升了责任担当与统筹协作能力,由“河长制”取代了“九龙治水”,工作不敷衍、不推脱、不扯皮。大大提升了流域系统、宏观的防治能力。
2.2坚持一河一策制度
由于湖泊江河所处的流域、自然环境、年代长短等存在差异,导致了河流生态影响、脆弱程度和污染程度等的差异,即使相同的河流,因为受到历史、产业、地域和人文等因素的影响,其地区之间、上下游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需要从整体人手,部署流域“河长制”,坚持执行和落实地域“河长制”,因地因河治理。首先,排查单个河流污染情况,其中河流区域内覆盖人口、季节储水量、应用功能、流域地域等是排查的重点,应逐一排查。此外,对污染潜因与污染项目进行预先估测,细致的评价生态安全风险,构建单河、流域和区域档案信息。其次,根据河流特征制定相应的治理对策。在对河流情况进行充分掌握的基础上,细致分析,把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制定出来,而且需要由有关科研机构编制生态环境防治规划方案,把生态系统恢复、修复和重点污染问题突显出来;由“河长”或者政府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从而把地方管理组织政策措施的落地性彰显出来。
2.3构建相应的机制
为了能够切实的改善流域水环境,重点在制度能否精准落实、不走样、不打折。精确施策是精确落实的基础。通过实践调查得知,需要出台系列机制,才能够保证精确的施策。首先,构建各级“河长”责任落实机制和任务机制。地方政府按照相应的规划治理方案,细致划分“河长”工作目标、责任和任务,同“河长”签署目标任务责任书,再通过上级“河长”向下级“河长”逐一分配,并且将其作为奖惩、追责、考核的重要依据。其次,构建通报、巡河、督查、整改问题、工作调度等机制,“河长”要定期巡视责任河流,发现污染后就要马上解决,并构建工作档案与巡河日志。地方政府应安排水务、环保等部门,组建“河长制”工作监督小组,常态化督查“河长”工作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挂牌销号。例如,某省在将规划方案出台的基础上,在投入保障机制与政策到位的前提下,对“河长”具体治水责任予以明确,并且将相应的“河长”考核机制制定出来,把水质考核和工作考核指标的关系确定出来,确保“河长”的责任和权限能够协调一致,进一步加强了“河长”的工作意识。再次,构建“河长”工作群体参与体系。邀请群众代表参加“河长”研究工作,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例如邀请当地群众到河道巡河,由于他们对家门口的情况比较熟悉,把群众参与平台积极构建起来,从而为“河长制”的更好履行提供帮助。
3结束语
长期以来,河流治理工作都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但因为河流治理措施不当,污染和浪费问题层出不穷。因此,面对这种现实,构建“河长制”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郭占恒.习近平标准化论述与浙江实践[N].浙江日报,2015-9-25.
[2]李春田.现代标准化方法—综合标准化[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3]侯晓燕,付艳阳.河长制在海淀区中小河道管理中的实践[J].中国水利,2016(21).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三龙水利管理服务站)
关键词:河长制;制度思考;措施
1“河长制”需要解决的问题
同一些新生事物一样,尽管“河长制”展现出了巨大的生机,然而也具有一定的不足和问题,需要研究与解决。通过各地的具体问题和实践经验来看,制定“河长制”,搞好“河长”工作,一定要将四个方面的关系处理好。首先,将治源与治河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要明确污染在河中,根源在岸上的原则,如果不弄清污染源,污染源头治理不全面、治理措施不到位,治理好一条河的生态环境也将成为空话。其次,需要把党政主体与治源的责任关系处理好,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对改善与治理水环境负全责,如果地方党委政府缺乏责任感和责任意识,将直接影响治源的效果。再次,把流域综合治理与传统河道治理之间的关系弄清楚,就治而治是传统的治河方法,对流域干支流、河湖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的思想没有综合的进行考虑。缺少河流治理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统筹性,就会导致治理后问题反弹,治理效率低。第四,把区域与河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合对污染的治理,不但要对河这个“线”上污染问题进行治理,更为关键的是将各个区域内的“点”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抓好,包括整合治理环境、环境保护、产业主导、开发环境资源、经济发展定位和环境评价等。将这些关系处理好,应该科学决策、统筹兼顾、系统布局。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却容易做不好或者忽视这些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河长”位置定位不正确的现象。通过分析“河长”工作具体情况,通常都是布置的较多,巡视的较少。一些“河长”甚至不够了解所管轄河流基本情况;一些“河长”缺少宏观把控能力,大局观不够,难以将自身责任最大化。二是流域治理缺少统筹治理能力。层次为战、地方为战的问题比较突出,流域内缺乏统筹性。一些地方思想单一,只是单一的治理,很少通过现象去看问题,缺少区域水环境的具体规划和总体规划,对治理的重点把控不到位,混淆了主次。一些地方尽管将流域防与治结合的制度构建起来,然而因为落实不当,难以切实的发挥作用,从而导致河流治理效果不理想。三是资金投入不足。在整治河流时,涉及的治理内容比较多,如生态修复、养殖企业污染治理、企业废水治理、城乡污水处理等,治理任务重、工作量大,因此在进行系统治理时所投资金会比较大。但现实中因为投入的资金量不足,导致很多治理工作难以开展。
2“河长制的构建对策
2.1按照系统决策办事
“河长”将“制”的规定转变成“治”的前提是系统决策,目的是将“河长制”工作决策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增强。党政领导作为相应的决策者,首先,对区域河流流域内的具体情况进行掌握,服务于系统决策。对本区域内的经济发展情况、区域污染、重要污染构成、水环境状况和本区域的水资源状况要重点关注;对区域内湖泊、河流等情况进行掌握,主要涵盖产业结构、生态系统、污染情况、人口分布、流域面积等。
从流域宏观思维系统入手去决策分析。以流域统筹思维入手,将区域发展主导产业及流域主导产业定位出来,将生态功能区划系统编制出来,带动生态系统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系统保护的发展步伐,在河流生态系统规律、承载能力和特征的基础上,增强资源保护和科学开发应用并重,加大力度构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将与流域发展相符合的政策体系制定出来,从而将决策的全局性、协调性和战略性增强。例如,在某省市,由“一把手”担任“河长”,统一领导,大大提升了责任担当与统筹协作能力,由“河长制”取代了“九龙治水”,工作不敷衍、不推脱、不扯皮。大大提升了流域系统、宏观的防治能力。
2.2坚持一河一策制度
由于湖泊江河所处的流域、自然环境、年代长短等存在差异,导致了河流生态影响、脆弱程度和污染程度等的差异,即使相同的河流,因为受到历史、产业、地域和人文等因素的影响,其地区之间、上下游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需要从整体人手,部署流域“河长制”,坚持执行和落实地域“河长制”,因地因河治理。首先,排查单个河流污染情况,其中河流区域内覆盖人口、季节储水量、应用功能、流域地域等是排查的重点,应逐一排查。此外,对污染潜因与污染项目进行预先估测,细致的评价生态安全风险,构建单河、流域和区域档案信息。其次,根据河流特征制定相应的治理对策。在对河流情况进行充分掌握的基础上,细致分析,把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制定出来,而且需要由有关科研机构编制生态环境防治规划方案,把生态系统恢复、修复和重点污染问题突显出来;由“河长”或者政府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从而把地方管理组织政策措施的落地性彰显出来。
2.3构建相应的机制
为了能够切实的改善流域水环境,重点在制度能否精准落实、不走样、不打折。精确施策是精确落实的基础。通过实践调查得知,需要出台系列机制,才能够保证精确的施策。首先,构建各级“河长”责任落实机制和任务机制。地方政府按照相应的规划治理方案,细致划分“河长”工作目标、责任和任务,同“河长”签署目标任务责任书,再通过上级“河长”向下级“河长”逐一分配,并且将其作为奖惩、追责、考核的重要依据。其次,构建通报、巡河、督查、整改问题、工作调度等机制,“河长”要定期巡视责任河流,发现污染后就要马上解决,并构建工作档案与巡河日志。地方政府应安排水务、环保等部门,组建“河长制”工作监督小组,常态化督查“河长”工作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挂牌销号。例如,某省在将规划方案出台的基础上,在投入保障机制与政策到位的前提下,对“河长”具体治水责任予以明确,并且将相应的“河长”考核机制制定出来,把水质考核和工作考核指标的关系确定出来,确保“河长”的责任和权限能够协调一致,进一步加强了“河长”的工作意识。再次,构建“河长”工作群体参与体系。邀请群众代表参加“河长”研究工作,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例如邀请当地群众到河道巡河,由于他们对家门口的情况比较熟悉,把群众参与平台积极构建起来,从而为“河长制”的更好履行提供帮助。
3结束语
长期以来,河流治理工作都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但因为河流治理措施不当,污染和浪费问题层出不穷。因此,面对这种现实,构建“河长制”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郭占恒.习近平标准化论述与浙江实践[N].浙江日报,2015-9-25.
[2]李春田.现代标准化方法—综合标准化[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3]侯晓燕,付艳阳.河长制在海淀区中小河道管理中的实践[J].中国水利,2016(21).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三龙水利管理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