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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行法学教学模式,以概念法学的课堂讲授为主,从理念到理念,缺乏实务操作,不利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而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的实习环节往往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并且因为理论课程已经完全结束,而不能与理论教学相联系。“三明治”培养模式具有实践性、直观性等优点,通过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交互作用,实现了前两者优点的结合,比较适于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模式。
关键词:“三明治”;培养模式;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1-0259-02
一、法律职业教育呼唤实践教学
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和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以概念法学的课堂讲授为主,主要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基础理论及对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注释,重视书本知识的传授。注重学识的高层次,不注重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重视间接知识的学习,轻视直接经验的获得;重视教师的讲授,轻视学生的探索;重视考试成绩,轻视整体素质的提高等。其结果是具有创新思维、实践能力的人才越来越少,致使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专业实务时不能很快适应执业环境。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根源就在于缺乏职业能力培养的意识。
职业能力包括掌握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方面的法律职业从业技能,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具体主要表现为: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在个案中进行法律推理;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较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1]。
为了改变职业能力培养缺失的现状,近年来在法学教育领域开始普遍提倡实践教学。
二、“三明治”培养模式对现有实践教学的突破
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把经验定位为法律的生命,说明关注法律的目光应更多地投向法律的社会实效,而不是法律本身的逻辑自洽和周延。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专业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因此,实践环节不可或缺。目前较为普遍的实践教学形式包括模拟法庭、审判观摩、诊所式教学、事务部门实习等。其中实习是直接接触法律事务工作的实践教学方式。
传统的毕业班实习计划是考虑到法学理论教学已经全部完成,学生有了足够的知识储备,理所当然进入实践阶段。然而,正是因为理论教学已经结束,才使集中的实习很难与理论教学相关联,使实习缺乏针对性。况且此时的学生正面临就业、考研等压力,没有精力全身心投入到实践工作中。另外,学生数量过多也导致实务部门实习及法庭观摩无法集中安排,实习效果难以令人满意。为此,有学者提出延长实习时间,将大四的两个学期设为毕业实习期间[2]。但即使这样也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因为仍然存在大四学生找工作,实习环节脱离理论教学等客观情况。
“三明治”培养模式是立足职业教育目标,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适应社会需要和创新实践能力为核心,以多种教育教学方式为手段的培养模式。在学习专业课期间——两年至两年半,每周安排学生一定的学时深入到实务部门(律师事务所和司法机关)进行实训,是一种理论学习—实践训练—再理论学习的培养模式,即在学校进行理论学习,在实务部门实现知识的应用,再回到理论课堂进行总结和提升。这改变了毕业班集中实习的实训模式,把校企合作融入平常的教学计划中,使得实训环节与理论教学环节有机结合,实践的内容基本针对该学期的专业理论教学范围。另外,从实际情况出发,不再集中安排整个班级同时实践,而是分成两批或三批分别进行,增强了实践教学的可行性。
实施“三明治”培养模式也要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那就是忽视理论教学,将法学教育变成完全的职业培训,甚至采用学徒的方式在实务部门边干边学。法学教育的任务,不仅需要培养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更需要培养法学家,培养社会的良心、良知。如果社会都人云亦云,立法机关制定了什么法律,就执行什么法律,不知道法中之“法”为何物,法学就永远不会发展。宣扬法中有“法”,不仅仅是法理学的课题,也是法律教育的晶核[3]。
三、在刑事法教学中引入“三明治”培养模式的效果
培养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需要在与人交往之中去体验和感受,这种体验和感受无法通过课堂教学来获得。也就是说,课堂的知识讲授替代不了实践体验,而实践体验也替代不了系统的理论学习。刑事法关涉当事人的重大权益,更需要执业者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三明治”培养模式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中进行了应用,均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例如,在一个伤害案件之中有一个情节,就是张某在酒席上要求李某与自己划拳,李某拒绝,于是张某手持水果刀将李某刺成重伤。这样简单的案情在教科书中随处可见。但是当学生到了实践部门,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了解一些文字上没有体现的信息。在案卷中,只是出现被害人拒绝划拳因而导致伤害的陈述,但是在审理中却发现拒绝方式上的细节需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实际上,被害人采用激烈并侮辱的方式拒绝,随后引发双方的口角,而后才产生动手伤害。这样,伤害的结果已经包含了由被害人的过错而引起的成分,对于判决将产生重大的影响。被害人过错是刑法理论中的复杂问题,在单纯的理论学习中,学生不会理解怎么样才算是过错,哪种类型的过错才影响到判决,这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去体会和感受,训练可行性的思维方式。再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行为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在课堂上从理论的角度,重罪乃至死刑案件的和解备受争议。这种和解的性质是否属于花钱买刑是永远都论证不清楚的,而当事人的态度左右判决是对由国家垄断刑罚权的一种挑战,这在理论上还不能形成统一的认识。只有在具体的案情中才能归纳出哪种情况适合于和解,才能形成直观的认识。在一个伤害案中,王某和赵某是高三的前后桌同学,考试时前者要求后者传递试卷被拒绝,于是放学时王某纠集多人对赵某殴打报复,赵某被打后取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事后赵某及其家长真诚道歉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且被害人家长也承认自己孩子存在过错,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赵某,最终该案以刑事和解终结。参加实践小组的同学在自己的实践报告中都一致认为,对于该重伤害案,如果按照传统理论而禁止和解并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将造成实质的不公平。同学们在实践中了解到,即使是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也不是都适于和解,也理解了同为邻里之间,为什么李昌奎案不适于刑事和解。
我们通过问卷了解到,学生普遍接受这种实训方式,增强了对法学理论的兴趣,在课堂教学中不再是盲目跟着老师的思路,而是带有更强的思考主动性和问题意识去参与教学。另外,在理论教学中也发现,参加“三明治”培养模式的同学在分析案例时与其他同学相比,明显更多地考虑到实际可能存在的情况,思考问题更加全面。
总之,通过校企合作,实践“三明治”培养模式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其中的实训环节是大学生获得感性的实践知识、培养事业心和责任感的重要途径。通过实训,例如,深入律师事务所协助或独立完成部分律师业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审查合同,调解纠纷等;审判观摩使学生亲身感受法庭氛围,了解庭审进程等,学生加深了自我认识,提高了交际和适应能力,对未来的职业发展也有更理性的规划[4]。
四、“三明治”培养模式的推广应用
“三明治”培养模式只是在探索职业能力培养的过程中总结出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选择哪种培养模式,关键要适合自身的情况,包括招生规模、人际关系、地缘环境、硬件配套设施等情况。在这个前提下,该模式可以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如会计、税务、管理、投资理财、市场营销等诸多专业的教学中推广,甚至理工科课程也不例外。为了培养职业能力,应参考学生本人的意向,在理论教学的周期内安排学生到相关部门实践,期末以报告或实验数据等形式作为考核评价的根据。
参考文献:
[1] 钱大军.新建还是复制——我国法学职业教育改革的困境与前景[J].当代法学,2011,(6).
[2] 杨晓静.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新路径——兼论法学职业教育模式特色[J].继续教育研究,2011,(1).
[3] 刘剑文.论中国法学院治理机制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J].河北法学,2011,(9).
[4] 韩颖梅.三明治”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9).[责任编辑 柯 黎]
关键词:“三明治”;培养模式;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1-0259-02
一、法律职业教育呼唤实践教学
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和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以概念法学的课堂讲授为主,主要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基础理论及对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注释,重视书本知识的传授。注重学识的高层次,不注重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重视间接知识的学习,轻视直接经验的获得;重视教师的讲授,轻视学生的探索;重视考试成绩,轻视整体素质的提高等。其结果是具有创新思维、实践能力的人才越来越少,致使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专业实务时不能很快适应执业环境。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根源就在于缺乏职业能力培养的意识。
职业能力包括掌握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方面的法律职业从业技能,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具体主要表现为: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在个案中进行法律推理;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较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1]。
为了改变职业能力培养缺失的现状,近年来在法学教育领域开始普遍提倡实践教学。
二、“三明治”培养模式对现有实践教学的突破
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把经验定位为法律的生命,说明关注法律的目光应更多地投向法律的社会实效,而不是法律本身的逻辑自洽和周延。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专业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因此,实践环节不可或缺。目前较为普遍的实践教学形式包括模拟法庭、审判观摩、诊所式教学、事务部门实习等。其中实习是直接接触法律事务工作的实践教学方式。
传统的毕业班实习计划是考虑到法学理论教学已经全部完成,学生有了足够的知识储备,理所当然进入实践阶段。然而,正是因为理论教学已经结束,才使集中的实习很难与理论教学相关联,使实习缺乏针对性。况且此时的学生正面临就业、考研等压力,没有精力全身心投入到实践工作中。另外,学生数量过多也导致实务部门实习及法庭观摩无法集中安排,实习效果难以令人满意。为此,有学者提出延长实习时间,将大四的两个学期设为毕业实习期间[2]。但即使这样也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因为仍然存在大四学生找工作,实习环节脱离理论教学等客观情况。
“三明治”培养模式是立足职业教育目标,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适应社会需要和创新实践能力为核心,以多种教育教学方式为手段的培养模式。在学习专业课期间——两年至两年半,每周安排学生一定的学时深入到实务部门(律师事务所和司法机关)进行实训,是一种理论学习—实践训练—再理论学习的培养模式,即在学校进行理论学习,在实务部门实现知识的应用,再回到理论课堂进行总结和提升。这改变了毕业班集中实习的实训模式,把校企合作融入平常的教学计划中,使得实训环节与理论教学环节有机结合,实践的内容基本针对该学期的专业理论教学范围。另外,从实际情况出发,不再集中安排整个班级同时实践,而是分成两批或三批分别进行,增强了实践教学的可行性。
实施“三明治”培养模式也要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那就是忽视理论教学,将法学教育变成完全的职业培训,甚至采用学徒的方式在实务部门边干边学。法学教育的任务,不仅需要培养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更需要培养法学家,培养社会的良心、良知。如果社会都人云亦云,立法机关制定了什么法律,就执行什么法律,不知道法中之“法”为何物,法学就永远不会发展。宣扬法中有“法”,不仅仅是法理学的课题,也是法律教育的晶核[3]。
三、在刑事法教学中引入“三明治”培养模式的效果
培养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需要在与人交往之中去体验和感受,这种体验和感受无法通过课堂教学来获得。也就是说,课堂的知识讲授替代不了实践体验,而实践体验也替代不了系统的理论学习。刑事法关涉当事人的重大权益,更需要执业者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三明治”培养模式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中进行了应用,均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例如,在一个伤害案件之中有一个情节,就是张某在酒席上要求李某与自己划拳,李某拒绝,于是张某手持水果刀将李某刺成重伤。这样简单的案情在教科书中随处可见。但是当学生到了实践部门,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了解一些文字上没有体现的信息。在案卷中,只是出现被害人拒绝划拳因而导致伤害的陈述,但是在审理中却发现拒绝方式上的细节需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实际上,被害人采用激烈并侮辱的方式拒绝,随后引发双方的口角,而后才产生动手伤害。这样,伤害的结果已经包含了由被害人的过错而引起的成分,对于判决将产生重大的影响。被害人过错是刑法理论中的复杂问题,在单纯的理论学习中,学生不会理解怎么样才算是过错,哪种类型的过错才影响到判决,这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去体会和感受,训练可行性的思维方式。再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行为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在课堂上从理论的角度,重罪乃至死刑案件的和解备受争议。这种和解的性质是否属于花钱买刑是永远都论证不清楚的,而当事人的态度左右判决是对由国家垄断刑罚权的一种挑战,这在理论上还不能形成统一的认识。只有在具体的案情中才能归纳出哪种情况适合于和解,才能形成直观的认识。在一个伤害案中,王某和赵某是高三的前后桌同学,考试时前者要求后者传递试卷被拒绝,于是放学时王某纠集多人对赵某殴打报复,赵某被打后取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事后赵某及其家长真诚道歉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且被害人家长也承认自己孩子存在过错,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赵某,最终该案以刑事和解终结。参加实践小组的同学在自己的实践报告中都一致认为,对于该重伤害案,如果按照传统理论而禁止和解并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将造成实质的不公平。同学们在实践中了解到,即使是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也不是都适于和解,也理解了同为邻里之间,为什么李昌奎案不适于刑事和解。
我们通过问卷了解到,学生普遍接受这种实训方式,增强了对法学理论的兴趣,在课堂教学中不再是盲目跟着老师的思路,而是带有更强的思考主动性和问题意识去参与教学。另外,在理论教学中也发现,参加“三明治”培养模式的同学在分析案例时与其他同学相比,明显更多地考虑到实际可能存在的情况,思考问题更加全面。
总之,通过校企合作,实践“三明治”培养模式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其中的实训环节是大学生获得感性的实践知识、培养事业心和责任感的重要途径。通过实训,例如,深入律师事务所协助或独立完成部分律师业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审查合同,调解纠纷等;审判观摩使学生亲身感受法庭氛围,了解庭审进程等,学生加深了自我认识,提高了交际和适应能力,对未来的职业发展也有更理性的规划[4]。
四、“三明治”培养模式的推广应用
“三明治”培养模式只是在探索职业能力培养的过程中总结出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选择哪种培养模式,关键要适合自身的情况,包括招生规模、人际关系、地缘环境、硬件配套设施等情况。在这个前提下,该模式可以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如会计、税务、管理、投资理财、市场营销等诸多专业的教学中推广,甚至理工科课程也不例外。为了培养职业能力,应参考学生本人的意向,在理论教学的周期内安排学生到相关部门实践,期末以报告或实验数据等形式作为考核评价的根据。
参考文献:
[1] 钱大军.新建还是复制——我国法学职业教育改革的困境与前景[J].当代法学,2011,(6).
[2] 杨晓静.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新路径——兼论法学职业教育模式特色[J].继续教育研究,2011,(1).
[3] 刘剑文.论中国法学院治理机制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J].河北法学,2011,(9).
[4] 韩颖梅.三明治”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9).[责任编辑 柯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