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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暴发,因患病而死亡的人数每天都在大量增加,人类集体陷入对疾病和死亡的恐惧中,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那些并非直接因患病而死的自杀者数量也在上涨。在疫情严重的意大利,人们不仅要承受大量高龄危重病患离世的噩耗,还要接受医护人员被感染致死或自杀而亡的现实:2020年3月18日,一名任职于威尼斯省耶索洛行政医院感染科的49岁女护士突然失踪,随后她被发现已溺毙于河中;3月25日,意大利伦巴第一家医院重症监护室的护士达妮埃拉·特雷齐自杀身亡,年仅34岁,死前她被确诊感染了新冠病毒。大幅蔓延的疫情使这些医护人员倍感压力,防护设备不足也令她们产生了担心自己会感染他人的焦虑,于是在内外不安中选择了自杀。除意大利之外,德国也接连发生了几起自杀事件:2020年3月28日,德国黑森州财政负责人托马斯·谢弗被发现死于铁轨旁,据悉他是在对如何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带来的经济影响“深感忧虑”之后自杀的。而在此之前,德国就已经有人因新冠肺炎而自杀:一位法兰克福市的市民,因不愿忍受必须和妻子一起隔离14天而选择自杀。死神尚未降临,自杀者们就快速奔向死神之怀抱,尽管他们的选择或出于无奈,但实在令人扼腕。
事实上,全世界每天都有上万人幻想通过自杀来解决问题,疫情期间更是如此。其中很大一部分实施者因未被新闻媒体报道,未引起人们的关注而永远地被忽略与被遗忘了。几乎所有人都在为活下去而努力的时候,自杀者却选择永远离开——而生者对自杀者的任何批评或谴责都显得无力更无用。
或许我们必须承认,21世纪是自由膨胀的时代,同时也是自杀泛滥的时代。早在2008年,国际预防自杀协会主席布莱恩·米沙拉(Brian Mishara)就宣布:“全世界每年自杀的人数比死于战争、恐怖袭击以及谋杀的人还多,自杀者远远多于他杀者。”自杀问题日益显著,成为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家庭等多方面的社会问题,亦是哲学、法学、医学、社会学、心理学、精神病学乃至神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值此特殊时期,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何为“自杀”?“自杀”与“死亡”有何区别?“自杀”与“人生意义”存在怎样的关联?文学又是如何表现并反抗自杀的?——因为有勇气直面死亡的人,才更有勇气直面生活的磨难与疾病的威胁。
古往今来,世界上自杀的人自杀的原因多种多样,自杀方式千奇百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历史意义也各不相同。 刘小枫曾在 《诗人自杀的意义》一文中写道:“人类的文明无可否认地是伴随着自杀和杀人的历史前行的。”生命长度本就有限的人类,渴望长存于世可以理解,但为何偏偏有人选择自杀而不活下去?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加缪曾断言:“真正严肃的哲学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自杀。评判人生是否值得经历,等于回答了哲学的根本问题。”那么,何谓“自杀”?
从词源学角度上看,现代英语中表示“自杀”的“suicide”一词并非自古就有。拉丁语中未见对该词的直接记录与使用,而是多以mortem(死亡)一词为基础,构成新词或短语来表示人主动杀死自己的行为。据考证,英语中的“suicide”一词迟至17世纪中期才正式诞生,“最早出现在英国哲学家托马斯·布朗爵士(Sir Thomas Browne,1605-1682)于1636年完成、1642年初版、1643年再版的拉丁文著作《医生的宗教信仰》(Religio Medici)中。”作者在谈到加图的自杀时第一次使用了suicide(1643年印刷为fuicide):“(我们应该)高度赞扬加图的自杀(suicide),他不是害怕死亡,而是害怕生命。”小加图(Marcus Porcius Cato Uticensis,前95—前46)是罗马共和国末期政治家,因不愿接受凯撒的统治而以剑剖腹自杀,得到救治后,他又亲手将自己肚子里的肠子拉出来并撕裂伤口,气绝而亡。作者希望以此区分不信教者的自殺与备受谴责的基督教徒的自杀。“自杀以拉丁文sui(自我)和caedes(谋杀)为词根构成,独立地使用在决疑者身上。英语中的‘自杀’作为动词的形式不存在,suicide作为实质名词必须有一个动词与之搭配:to commit suicide(犯下自杀)。”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和道教等宗教教义普遍反对自杀,自杀曾一度被看作是不可饶恕的罪行。
在德语中,表示“自杀”的单词为Selbstmord,“由词根selbst(自我)和Mord(谋杀)组成,意同Suizid和Freitod,指自杀、自尽。”其常用动词结构为:Selbstmord begehen,等同于sich tten或sich das Leben nehmen(他或她自己杀死自己,sich为反身代词),意为“to kill oneself”。法语则以Le suicide表自杀。汉语中常用自尽、自绝、自裁、自害、自戕、轻生、自寻短见等词表“自杀”之意,“自杀”意为“自己杀死自己”。此外,汉语中特指某种自杀方式的词汇有:自缢、自刎、自鸩、自溺、饮弹等。
尽管不同语言对“自杀”一词的写法和用法不同,但对其含义的解释大致接近。《不列颠百科全书》对“自杀”的定义是:“自杀是指一个人自愿或故意杀死自己的行为,由于此定义并未说明这种行为的结果,现在常区分为致命的自杀和未遂自杀或非致命的自杀。”目前,较为系统的“自杀”概念来自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1858—1917)于1897年出版的《自杀论:社会学的研究》(Le Suicide:étude de Sociologie)一书,他在书中首次提出了“自杀”的完整概念:“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Suicide)。”这一概念强调了“自杀”的核心是“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死亡结果”,这就将动物的求死行为从“自杀”中排除出去,因为动物是出于本能而非有意识地去死,动物也并不提前清楚地知道其行动必然会引起死亡后果。迪尔凯姆认为,“自杀不单是一种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个体对正在解体的社会的反应。依据社会对个人关系及控制力的强弱,自杀可以分为四种类型:自我主义自杀(又译为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失范型自杀、宿命型自杀。”迪尔凯姆旨在通过研究自杀与社会的关联性而展开社会学层面上的自杀干预手段和干预机制,从而挽救更多人的生命。 “人类行为中还有什么比自杀更特殊的呢?”作为“有限主体”的人,必然要面对个体生命的终结——“正是在个体终结的意义上,死表现了人生的有限性。”圣·奥古斯丁明确揭示了死亡的必然性,他认为死乃人生唯一可确定之事,死主宰着人,人皆有一死且必有一死。这种主体有限性对个人的牵制不可拒绝,但人可以通过特殊方式——自杀去提前完成这种有限性,取得对必然死亡(被动接受)的主动掌控。正是在此意义上,自杀体现着人在主体有限性境遇下所具有的自主能动性和自由意志。
如加缪所言,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行为,“自杀”将人生与哲学最具根本性的问题集于一身。事实上,哲学家对死亡和自杀问题的思考由来已久:苏格拉底视死亡为福并自饮毒酒而死;柏拉图把灵魂的解脱视为最大的愿望;亚里士多德认为作为生命“形式”的灵魂或精神比作为生命“质料”的肉体更重要;普林尼将勇于自杀的力量看作是人的一种优越条件;休谟认为“自然法则并不禁止自杀”,人拥有自杀的权利。但基督教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以及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认为人没有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自杀是对神圣上帝的侵犯。康德也反对任何形式和理由的自杀。叔本华则认为人之生是一种痛苦和煎熬,既然生不如死,“以死了生”就是最好的选择。在伏尔泰看来,野蛮人是绝不会梦想通过自杀来摆脱对生活的厌倦的,用自杀摆脱人生的想法乃是人类文明思维的精华,卢梭也持类似观点。蒙田在其《随笔集》中肯定自杀的合理性:“圣人爱活多久就活多久,而不是能活多久就活多久。”“能活”意味着对生命既定时间的顺从,而“爱活”则充满了人类的自觉意识:“生仰賴造化的意旨;死,只靠我们自己的意志。”
费尔巴哈在论证人的死亡本性时也肯定了人对自己生命所具有的自主性意志:“在意志(纯粹的、不确定的)因素中有这种东西,即我能够从一切东西之中解放自己、消除一切目标和从一切东西中解脱出来。只有人能够放弃一切,甚至放弃他自己的生命:只有人才能去自杀。”由此,作为一种主动选择的死亡,自杀死亡与一般死亡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自主选择性——自杀行为是自杀者自由选择的,是人类自由意志和主体性精神的体现:“自杀,是人类自由意志高于盲目的命运的至高无上的证明。”“自杀是自由的最高证明,即决定自己生存或死亡。”“自杀是人的本质力量的集中展现。”多数人可能无法理解那些热衷于讨论生死并主动自杀的人,但在基督教文化观念中,上帝造人,不一定每个人就必须而且只能想活。因此孟德斯鸠关于“人可以退还非恩惠的生命”的论断体现出他对自杀行为的认可,也为众多自杀者提供了自杀的理由和依据。
具有哲学家气质的文学家卡夫卡在寓言《猎人格拉胡斯》中也阐明了死之必然性。格拉胡斯意外死亡之后,他的幽灵四处飘荡,很长时间都无法进入天堂或到达彼岸世界,然而他深刻地明白,死神无论早晚都会降临:“我现在在这儿,除此一无所知,除此一无所能。我的小船没有舵,只能随着吹向死亡最底层的风行驶。”因此,人之必死性即死之不可避免性,每个人无时无刻不在享受着生,又无时无刻不在靠近着死;承认“在生”是人的属性的同时,不得不承认“在死”同样也是人的属性,二者具有天然的对立性和统一性。在普遍的、必然的“死”面前,作为个体的人是被动的、无能为力的,故“在死”即“被死”;而自杀者试图通过“自己杀死自己”来战胜“被死”的定局和命运,以更主动、更直接的方式了结“在死”的过程,加快自己坠入死亡深渊的速度,为人生画上句号。这种主动对“在死”的追寻意味着主动对“在生”的终结,于是“自杀”成为一条通向死亡的捷径。
然而我们仍然要自问:生命到底有无意义?人生是否值得经历?“To be or not to be?”,“哈姆莱特之问”的实质在于到底要不要自杀。“自杀”之所以成为哲学家与文学家着重思考和讨论的问题,是因为“自杀”与“人生意义”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而这一关系又是十分复杂难辨的。简单来说,自杀者对“人生有无意义”往往存在两种极端看法:1.人生毫无意义可言;2.人生有非常确定的意义。
有人因为对生命产生了困惑,认为人最终都要死去,生命毫无意义,于是选择自杀以结束这无意义的一切。反之,也有人认为“自杀的人往往对人生的意义确信无疑”,这类自杀者在坚定的信念中主动走向了死亡。而夹杂在这两种人之间的大多数人处在怀疑与不安中,因其存疑,于是一直求索或无所谓求索,便不去考虑自杀,但其中亦不乏一些怀疑者不堪忍受“有”与“无”之间的徘徊游荡,矛盾重重,最后终于在摇摆不定的踌躇中败下阵来,敲开了死神的大门。
判断自杀者的自杀行为是否有意义,归根结底是由自杀者的自杀动机即自杀出发点所决定的。自杀动机为精神向善,而自杀带来的结果也是向善的,这类自杀才被普遍认为是有意义的。正如乔治·米诺瓦所言,英雄式自杀呈现出一种崇高之美:“英雄们做出最崇高的牺牲,是弥补侮辱性错误或者是非人类的力量所能弥补的过失的唯一方法。通过自杀,他们超越了死亡的限制条件,并且升华到了非常人可以比高的境界。”如希伯来文化中扫罗王、士师参孙、扫罗之子西蒙的自杀就属于典型的英雄式自杀。一般来说,懦弱、逃避、自私的自杀行为不会得到认可,而直面的、利他的自杀行为则会被认为是荣耀的、值得推崇的。如日本人坚持认为“用适当的方法自杀,可以洗刷污名并赢得身后好评,他们尊重自杀,视自杀为一种光荣的、有意义的行为。日本人喜欢自杀这一主题,就像美国人大书特书犯罪一样,两者都为此感到同样的切身之感。与杀别人相比,他们更津津乐道自杀。借用培根的话来说,他们是把自杀当成最喜欢的刺激性事件(flagrant case)。议论自杀可以得到其他话题所不能得到的某种满足”。由于日本民族推崇转瞬即逝的美,加之在“物哀”的审美传统影响下,使得日本成为自杀美学盛行的国度,如武士道自杀文化(剖腹自杀)、著名作家三岛由纪夫和川端康成等亲身实践的自杀。
而在为“自杀者”(Selbstm·rder)所下的定义中,卡夫卡如此写道:“自杀者是这么一个囚徒,他在监狱院子里看到人们竖起一个绞刑架,他错误地以为那是为他竖的,于是他在夜里闯出牢房,走了下去,把自己吊死了。——1918.1.25”。卡夫卡笔下的每一个自杀者几乎都带有这种“误解”和“荒诞”意味,如《判决》中格奥尔格投河自尽、《变形记》中格里高尔和《饥饿艺术家》中的艺术家绝食而亡、《在流放地》中的军官主动投身于杀人机器而惨死等,都符合此类“判决型 献身型”自杀特征。不过卡夫卡虽对自己的死亡方式进行过丰富的幻想与设计,但他并未付诸实践,而是献身于文学和写作,以更强烈的书写意念抵抗从童年到成年数次产生的自杀意念。如此看来,选择一个能让我们存在于世的理由很重要。
如同加缪在《鼠疫》中所预言的那样,“即使鼠疫过去,威胁着欢乐的东西也始终存在。”——比如人类的自杀欲望和自杀行为。瘟疫的逼近和暴发只是暂时的,人类会从疫情中解脱出来,但自杀意念的出现和自杀冲动的产生却是我们永远无法摆脱的噩梦,因此,如何让更多人从自杀困境中解脱显得尤为重要。应该相信,勇敢地活下去比一走了之更不易,要有信心选择,一旦选择了就要有勇气坚持,并且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我们应该佩服那些患抑郁症但没有选择自杀的人,他们或许从童年到成年乃至今天一直想自杀,但最后都坚持下来了。尽管最后可能如穆旦所言“不过完成了普通的生活”,但至少于“普通”之处寻出了“不普通”的意义……
事实上,全世界每天都有上万人幻想通过自杀来解决问题,疫情期间更是如此。其中很大一部分实施者因未被新闻媒体报道,未引起人们的关注而永远地被忽略与被遗忘了。几乎所有人都在为活下去而努力的时候,自杀者却选择永远离开——而生者对自杀者的任何批评或谴责都显得无力更无用。
或许我们必须承认,21世纪是自由膨胀的时代,同时也是自杀泛滥的时代。早在2008年,国际预防自杀协会主席布莱恩·米沙拉(Brian Mishara)就宣布:“全世界每年自杀的人数比死于战争、恐怖袭击以及谋杀的人还多,自杀者远远多于他杀者。”自杀问题日益显著,成为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家庭等多方面的社会问题,亦是哲学、法学、医学、社会学、心理学、精神病学乃至神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值此特殊时期,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何为“自杀”?“自杀”与“死亡”有何区别?“自杀”与“人生意义”存在怎样的关联?文学又是如何表现并反抗自杀的?——因为有勇气直面死亡的人,才更有勇气直面生活的磨难与疾病的威胁。
古往今来,世界上自杀的人自杀的原因多种多样,自杀方式千奇百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历史意义也各不相同。 刘小枫曾在 《诗人自杀的意义》一文中写道:“人类的文明无可否认地是伴随着自杀和杀人的历史前行的。”生命长度本就有限的人类,渴望长存于世可以理解,但为何偏偏有人选择自杀而不活下去?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加缪曾断言:“真正严肃的哲学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自杀。评判人生是否值得经历,等于回答了哲学的根本问题。”那么,何谓“自杀”?
从词源学角度上看,现代英语中表示“自杀”的“suicide”一词并非自古就有。拉丁语中未见对该词的直接记录与使用,而是多以mortem(死亡)一词为基础,构成新词或短语来表示人主动杀死自己的行为。据考证,英语中的“suicide”一词迟至17世纪中期才正式诞生,“最早出现在英国哲学家托马斯·布朗爵士(Sir Thomas Browne,1605-1682)于1636年完成、1642年初版、1643年再版的拉丁文著作《医生的宗教信仰》(Religio Medici)中。”作者在谈到加图的自杀时第一次使用了suicide(1643年印刷为fuicide):“(我们应该)高度赞扬加图的自杀(suicide),他不是害怕死亡,而是害怕生命。”小加图(Marcus Porcius Cato Uticensis,前95—前46)是罗马共和国末期政治家,因不愿接受凯撒的统治而以剑剖腹自杀,得到救治后,他又亲手将自己肚子里的肠子拉出来并撕裂伤口,气绝而亡。作者希望以此区分不信教者的自殺与备受谴责的基督教徒的自杀。“自杀以拉丁文sui(自我)和caedes(谋杀)为词根构成,独立地使用在决疑者身上。英语中的‘自杀’作为动词的形式不存在,suicide作为实质名词必须有一个动词与之搭配:to commit suicide(犯下自杀)。”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和道教等宗教教义普遍反对自杀,自杀曾一度被看作是不可饶恕的罪行。
在德语中,表示“自杀”的单词为Selbstmord,“由词根selbst(自我)和Mord(谋杀)组成,意同Suizid和Freitod,指自杀、自尽。”其常用动词结构为:Selbstmord begehen,等同于sich tten或sich das Leben nehmen(他或她自己杀死自己,sich为反身代词),意为“to kill oneself”。法语则以Le suicide表自杀。汉语中常用自尽、自绝、自裁、自害、自戕、轻生、自寻短见等词表“自杀”之意,“自杀”意为“自己杀死自己”。此外,汉语中特指某种自杀方式的词汇有:自缢、自刎、自鸩、自溺、饮弹等。
尽管不同语言对“自杀”一词的写法和用法不同,但对其含义的解释大致接近。《不列颠百科全书》对“自杀”的定义是:“自杀是指一个人自愿或故意杀死自己的行为,由于此定义并未说明这种行为的结果,现在常区分为致命的自杀和未遂自杀或非致命的自杀。”目前,较为系统的“自杀”概念来自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1858—1917)于1897年出版的《自杀论:社会学的研究》(Le Suicide:étude de Sociologie)一书,他在书中首次提出了“自杀”的完整概念:“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Suicide)。”这一概念强调了“自杀”的核心是“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死亡结果”,这就将动物的求死行为从“自杀”中排除出去,因为动物是出于本能而非有意识地去死,动物也并不提前清楚地知道其行动必然会引起死亡后果。迪尔凯姆认为,“自杀不单是一种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个体对正在解体的社会的反应。依据社会对个人关系及控制力的强弱,自杀可以分为四种类型:自我主义自杀(又译为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失范型自杀、宿命型自杀。”迪尔凯姆旨在通过研究自杀与社会的关联性而展开社会学层面上的自杀干预手段和干预机制,从而挽救更多人的生命。 “人类行为中还有什么比自杀更特殊的呢?”作为“有限主体”的人,必然要面对个体生命的终结——“正是在个体终结的意义上,死表现了人生的有限性。”圣·奥古斯丁明确揭示了死亡的必然性,他认为死乃人生唯一可确定之事,死主宰着人,人皆有一死且必有一死。这种主体有限性对个人的牵制不可拒绝,但人可以通过特殊方式——自杀去提前完成这种有限性,取得对必然死亡(被动接受)的主动掌控。正是在此意义上,自杀体现着人在主体有限性境遇下所具有的自主能动性和自由意志。
如加缪所言,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行为,“自杀”将人生与哲学最具根本性的问题集于一身。事实上,哲学家对死亡和自杀问题的思考由来已久:苏格拉底视死亡为福并自饮毒酒而死;柏拉图把灵魂的解脱视为最大的愿望;亚里士多德认为作为生命“形式”的灵魂或精神比作为生命“质料”的肉体更重要;普林尼将勇于自杀的力量看作是人的一种优越条件;休谟认为“自然法则并不禁止自杀”,人拥有自杀的权利。但基督教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以及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认为人没有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自杀是对神圣上帝的侵犯。康德也反对任何形式和理由的自杀。叔本华则认为人之生是一种痛苦和煎熬,既然生不如死,“以死了生”就是最好的选择。在伏尔泰看来,野蛮人是绝不会梦想通过自杀来摆脱对生活的厌倦的,用自杀摆脱人生的想法乃是人类文明思维的精华,卢梭也持类似观点。蒙田在其《随笔集》中肯定自杀的合理性:“圣人爱活多久就活多久,而不是能活多久就活多久。”“能活”意味着对生命既定时间的顺从,而“爱活”则充满了人类的自觉意识:“生仰賴造化的意旨;死,只靠我们自己的意志。”
费尔巴哈在论证人的死亡本性时也肯定了人对自己生命所具有的自主性意志:“在意志(纯粹的、不确定的)因素中有这种东西,即我能够从一切东西之中解放自己、消除一切目标和从一切东西中解脱出来。只有人能够放弃一切,甚至放弃他自己的生命:只有人才能去自杀。”由此,作为一种主动选择的死亡,自杀死亡与一般死亡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自主选择性——自杀行为是自杀者自由选择的,是人类自由意志和主体性精神的体现:“自杀,是人类自由意志高于盲目的命运的至高无上的证明。”“自杀是自由的最高证明,即决定自己生存或死亡。”“自杀是人的本质力量的集中展现。”多数人可能无法理解那些热衷于讨论生死并主动自杀的人,但在基督教文化观念中,上帝造人,不一定每个人就必须而且只能想活。因此孟德斯鸠关于“人可以退还非恩惠的生命”的论断体现出他对自杀行为的认可,也为众多自杀者提供了自杀的理由和依据。
具有哲学家气质的文学家卡夫卡在寓言《猎人格拉胡斯》中也阐明了死之必然性。格拉胡斯意外死亡之后,他的幽灵四处飘荡,很长时间都无法进入天堂或到达彼岸世界,然而他深刻地明白,死神无论早晚都会降临:“我现在在这儿,除此一无所知,除此一无所能。我的小船没有舵,只能随着吹向死亡最底层的风行驶。”因此,人之必死性即死之不可避免性,每个人无时无刻不在享受着生,又无时无刻不在靠近着死;承认“在生”是人的属性的同时,不得不承认“在死”同样也是人的属性,二者具有天然的对立性和统一性。在普遍的、必然的“死”面前,作为个体的人是被动的、无能为力的,故“在死”即“被死”;而自杀者试图通过“自己杀死自己”来战胜“被死”的定局和命运,以更主动、更直接的方式了结“在死”的过程,加快自己坠入死亡深渊的速度,为人生画上句号。这种主动对“在死”的追寻意味着主动对“在生”的终结,于是“自杀”成为一条通向死亡的捷径。
然而我们仍然要自问:生命到底有无意义?人生是否值得经历?“To be or not to be?”,“哈姆莱特之问”的实质在于到底要不要自杀。“自杀”之所以成为哲学家与文学家着重思考和讨论的问题,是因为“自杀”与“人生意义”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而这一关系又是十分复杂难辨的。简单来说,自杀者对“人生有无意义”往往存在两种极端看法:1.人生毫无意义可言;2.人生有非常确定的意义。
有人因为对生命产生了困惑,认为人最终都要死去,生命毫无意义,于是选择自杀以结束这无意义的一切。反之,也有人认为“自杀的人往往对人生的意义确信无疑”,这类自杀者在坚定的信念中主动走向了死亡。而夹杂在这两种人之间的大多数人处在怀疑与不安中,因其存疑,于是一直求索或无所谓求索,便不去考虑自杀,但其中亦不乏一些怀疑者不堪忍受“有”与“无”之间的徘徊游荡,矛盾重重,最后终于在摇摆不定的踌躇中败下阵来,敲开了死神的大门。
判断自杀者的自杀行为是否有意义,归根结底是由自杀者的自杀动机即自杀出发点所决定的。自杀动机为精神向善,而自杀带来的结果也是向善的,这类自杀才被普遍认为是有意义的。正如乔治·米诺瓦所言,英雄式自杀呈现出一种崇高之美:“英雄们做出最崇高的牺牲,是弥补侮辱性错误或者是非人类的力量所能弥补的过失的唯一方法。通过自杀,他们超越了死亡的限制条件,并且升华到了非常人可以比高的境界。”如希伯来文化中扫罗王、士师参孙、扫罗之子西蒙的自杀就属于典型的英雄式自杀。一般来说,懦弱、逃避、自私的自杀行为不会得到认可,而直面的、利他的自杀行为则会被认为是荣耀的、值得推崇的。如日本人坚持认为“用适当的方法自杀,可以洗刷污名并赢得身后好评,他们尊重自杀,视自杀为一种光荣的、有意义的行为。日本人喜欢自杀这一主题,就像美国人大书特书犯罪一样,两者都为此感到同样的切身之感。与杀别人相比,他们更津津乐道自杀。借用培根的话来说,他们是把自杀当成最喜欢的刺激性事件(flagrant case)。议论自杀可以得到其他话题所不能得到的某种满足”。由于日本民族推崇转瞬即逝的美,加之在“物哀”的审美传统影响下,使得日本成为自杀美学盛行的国度,如武士道自杀文化(剖腹自杀)、著名作家三岛由纪夫和川端康成等亲身实践的自杀。
而在为“自杀者”(Selbstm·rder)所下的定义中,卡夫卡如此写道:“自杀者是这么一个囚徒,他在监狱院子里看到人们竖起一个绞刑架,他错误地以为那是为他竖的,于是他在夜里闯出牢房,走了下去,把自己吊死了。——1918.1.25”。卡夫卡笔下的每一个自杀者几乎都带有这种“误解”和“荒诞”意味,如《判决》中格奥尔格投河自尽、《变形记》中格里高尔和《饥饿艺术家》中的艺术家绝食而亡、《在流放地》中的军官主动投身于杀人机器而惨死等,都符合此类“判决型 献身型”自杀特征。不过卡夫卡虽对自己的死亡方式进行过丰富的幻想与设计,但他并未付诸实践,而是献身于文学和写作,以更强烈的书写意念抵抗从童年到成年数次产生的自杀意念。如此看来,选择一个能让我们存在于世的理由很重要。
如同加缪在《鼠疫》中所预言的那样,“即使鼠疫过去,威胁着欢乐的东西也始终存在。”——比如人类的自杀欲望和自杀行为。瘟疫的逼近和暴发只是暂时的,人类会从疫情中解脱出来,但自杀意念的出现和自杀冲动的产生却是我们永远无法摆脱的噩梦,因此,如何让更多人从自杀困境中解脱显得尤为重要。应该相信,勇敢地活下去比一走了之更不易,要有信心选择,一旦选择了就要有勇气坚持,并且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我们应该佩服那些患抑郁症但没有选择自杀的人,他们或许从童年到成年乃至今天一直想自杀,但最后都坚持下来了。尽管最后可能如穆旦所言“不过完成了普通的生活”,但至少于“普通”之处寻出了“不普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