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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男,1966年8月出生,婚姻状况:离婚。陈某,女,1972年7月出生,婚姻状况:离婚。2004年12月19日,当事人刘某与同镇陈某共同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当事双方各自向登记员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和合影照片,登记员按照《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为刘、陈两人办理了结婚证,整个过程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