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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和“薪酬”是否同一概念?
广东省顺德市读者陈先生称:
我是来自湖南的一位执业医师,在一家私人门诊打工。在签订用工合同时,我注意到劳动合同上既出现“薪酬”又有“工资”的字样。我想请教贵刊法律援助专栏:“工资”是否就是“薪酬”?二者在合同法上有无区别?
答:这是一个人们普遍存在的误解:将工资和薪酬混为一谈,认为工资就是薪酬的代名词。实际上,工资和薪酬是两个不同概念。
在现代企业的分配制度中,对人力资源企业中任何一名员工实行的是工资制,对人力资本企业中的技术创新者和职业经理人等实行的是薪酬制。前者是由人事部门决定的,后者则是由董事会直接决定的。工资是人力资源作为劳动而享受的回报,而薪酬是人力资本作为资本享受的回报。
薪酬制度大致包括以下内容:岗位工资、年终奖、人力资本持股、职务消费及福利补贴。由此可见,工资不等于薪酬,工资包含于薪酬中。把工资等同于薪酬的说法是错误的。
二、共同财产的产权是共同的吗?
江西省南昌市读者余先生称:
我的一位男友和他女友恋爱一年,现在准备结婚,并购买了一套住房,房款由双方共同负担,房产证写他女友的名字。请问,如果他们在房屋产权证还未办理完毕前结婚的话,此房产属于他们共有财产还是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答:你的男友和他女友在婚前共同负担房款购买的住房应属于共同财产,并不因他们是否能在结婚前拿到房产证而改变。房产证上虽然只写他女友的名字,并不能改变该房屋的共有性质。当然,如果发生产权纠纷的话,除非女方承认,否则,男方就要自己举证证明此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了。
三、处于哪些情形的孩子可以收养?
广东省韶关读者常小姐问:
我与丈夫婚后一直没有生育,现在想收养一个小孩。请问,处于哪些情形的孩子我们可以收养?
答: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按照我国民政部在《关于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中所作的解释,孤儿系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这里所说的弃婴和儿童,系指被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遗弃婴儿和儿童的,一般为生父母,也可能是养父母。作为被收养人的弃婴和儿童,应以其父母查找不到为必要条件。
(3)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属于个人赠予的钱要还吗?
广东珠海市读者李小姐问:
我和丈夫性格不合,我们打算离婚,但我丈夫却要求我退还结婚前公公赠给我的10万元。这笔钱已基本上花完了,我拿不出来。请问:这笔钱我一定要还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或继承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所以,这10万元是你受赠所得的个人财产。而在你和你公公之间存在着赠予的法律关系,你公公已把10万元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了你,你也接受了,赠予合同已有效成立,在其有效成立之后,赠予人不得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赠予物。因此,对于受赠人来说,不管是赠予者你公公还是第三人你丈夫主张要求返还这10万元,你都不用返还。
五、未成年少女生了孩子承担抚养义务吗?
清远市读者徐小姐称:
2004年3月份,未满16岁的我被一个三十多岁的男人诱骗谈恋爱,不久怀孕了。当时我想,我自己都不到18岁,什么都不懂,又没有工作,生了小孩怎么养啊?可是,他说只要我生下来就行了,什么都不需要我操心,所以,原本不打算生小孩的我后来顺从了他,于2005年6月份生下一女孩。由于男方没有事业,没有上进心,无法养家,我便离开了他,孩子留在他那里。他现在想告我。请问,未满18岁的我是否要承担抚养小孩的义务?我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无论你是否成年,无论你们之间的行为是否合法,子女是无辜的,你和孩子之间已经构成合法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你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特约主持:毛威
广东省顺德市读者陈先生称:
我是来自湖南的一位执业医师,在一家私人门诊打工。在签订用工合同时,我注意到劳动合同上既出现“薪酬”又有“工资”的字样。我想请教贵刊法律援助专栏:“工资”是否就是“薪酬”?二者在合同法上有无区别?
答:这是一个人们普遍存在的误解:将工资和薪酬混为一谈,认为工资就是薪酬的代名词。实际上,工资和薪酬是两个不同概念。
在现代企业的分配制度中,对人力资源企业中任何一名员工实行的是工资制,对人力资本企业中的技术创新者和职业经理人等实行的是薪酬制。前者是由人事部门决定的,后者则是由董事会直接决定的。工资是人力资源作为劳动而享受的回报,而薪酬是人力资本作为资本享受的回报。
薪酬制度大致包括以下内容:岗位工资、年终奖、人力资本持股、职务消费及福利补贴。由此可见,工资不等于薪酬,工资包含于薪酬中。把工资等同于薪酬的说法是错误的。
二、共同财产的产权是共同的吗?
江西省南昌市读者余先生称:
我的一位男友和他女友恋爱一年,现在准备结婚,并购买了一套住房,房款由双方共同负担,房产证写他女友的名字。请问,如果他们在房屋产权证还未办理完毕前结婚的话,此房产属于他们共有财产还是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答:你的男友和他女友在婚前共同负担房款购买的住房应属于共同财产,并不因他们是否能在结婚前拿到房产证而改变。房产证上虽然只写他女友的名字,并不能改变该房屋的共有性质。当然,如果发生产权纠纷的话,除非女方承认,否则,男方就要自己举证证明此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了。
三、处于哪些情形的孩子可以收养?
广东省韶关读者常小姐问:
我与丈夫婚后一直没有生育,现在想收养一个小孩。请问,处于哪些情形的孩子我们可以收养?
答: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按照我国民政部在《关于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中所作的解释,孤儿系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这里所说的弃婴和儿童,系指被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遗弃婴儿和儿童的,一般为生父母,也可能是养父母。作为被收养人的弃婴和儿童,应以其父母查找不到为必要条件。
(3)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属于个人赠予的钱要还吗?
广东珠海市读者李小姐问:
我和丈夫性格不合,我们打算离婚,但我丈夫却要求我退还结婚前公公赠给我的10万元。这笔钱已基本上花完了,我拿不出来。请问:这笔钱我一定要还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或继承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所以,这10万元是你受赠所得的个人财产。而在你和你公公之间存在着赠予的法律关系,你公公已把10万元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了你,你也接受了,赠予合同已有效成立,在其有效成立之后,赠予人不得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赠予物。因此,对于受赠人来说,不管是赠予者你公公还是第三人你丈夫主张要求返还这10万元,你都不用返还。
五、未成年少女生了孩子承担抚养义务吗?
清远市读者徐小姐称:
2004年3月份,未满16岁的我被一个三十多岁的男人诱骗谈恋爱,不久怀孕了。当时我想,我自己都不到18岁,什么都不懂,又没有工作,生了小孩怎么养啊?可是,他说只要我生下来就行了,什么都不需要我操心,所以,原本不打算生小孩的我后来顺从了他,于2005年6月份生下一女孩。由于男方没有事业,没有上进心,无法养家,我便离开了他,孩子留在他那里。他现在想告我。请问,未满18岁的我是否要承担抚养小孩的义务?我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无论你是否成年,无论你们之间的行为是否合法,子女是无辜的,你和孩子之间已经构成合法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你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特约主持:毛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