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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在腹中发育迟缓,其新生儿体重均低于2500克。这种小儿极易罹患疾病或远期后遗症,其养育费往往是正常儿的几倍几十倍或更多,甚至仍难免夭折!
1.为何胎儿发育迟缓?
凡有下列因素之一者都可引发胎儿发育迟缓:①孕妇年龄超过30岁或不足17岁抑或丈夫年龄45岁以上;②母体孕前体重不足45公斤;③几个月前有过流产(人流或自然流产)史;④20孕周前有过阴道出血史;⑤母亲孕前有病未治愈或孕期内罹患疾病;⑥曾有不良分娩史,包括双胎妊娠或过期妊娠;⑦营养不良,主要是碳水化合物、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元素(如铁、锌、铜)等摄入不足;⑧各种原因的急慢性中毒或曾经和现在接触过放射性物质辐射;⑨夫妇一方或双方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或近亲中有先天愚型或其他染色体异常者;⑩近亲婚配等。
2.怎样及早识别和预防胎儿发育迟缓?
(1)凡有上述因素之一或多种因素存在者应定期到专科医院检查,向医生提供准确的经史、孕产(包括流产)史,在医生指导下,包括某疾病的治疗和体质的改善后,方可受孕;孕后末次月经的起止日期、胎动日期均要在定期的产前检查时讲述清楚,配合医生对胎儿发育情况作出正确判断。
(2)定期B超测定胎儿双顶径、头围、股骨长度和腹围。前三项有两项小于相应孕期正常儿的长度一个“标准差”,或连续两次(一般相隔两周)检查子宫底高度无增长,一般可确认胎儿在子宫内发育迟缓或停止发育;如此刻产妇体重、腹围均未增加或反而减少;或孕36周前胎头双顶径每2周的增长小于2毫米者,均属胎儿发育迟缓的标志。
(3)运用超声彩色多普勒仪,观察和测算脐带动脉收缩期最高血流速度(代号A)和舒张期最小血流速度(代号B),两者的比值,即A/B的数值。通常从孕24周开始测定A/B值:若B值≤0时,则表示胎儿可能为先天畸形或其他异常,甚或死胎;孕30周和以后的A/B值>3.0时,可确诊为胎儿发育迟缓。
(4)育龄妇女均应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食物应多样化,绝不可偏食;应少食或不食腌制品(如腌酸菜、咸鱼肉、腊肠)或罐头制品,提倡多吃各类时令新鲜蔬菜、瓜果、水产动植物和富蛋白质与糖类食品,少食脂肪。非特殊情况下,不必求助于药剂性补品;必要时不论是使用补品或医疗用药品,必须在专职妇产科、儿科医师指导下服用,千万不可胡乱用药。
(5)已确诊胎儿发育迟缓者,可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某些维生素、微量元素、氨基酸等;孕28周后的孕妇,为改善胎儿脐带动脉循环,增加胎儿血供,可少量服用阿斯匹林(日量不可超过75毫克),必要时还可应用青心酮(80毫克)肌注,每日2次,或加入5%葡萄糖液500毫升内静脉滴入,每日1次,7天为1疗程,间隔2天,可再行1个疗程,以改善子宫、胎盘血液循环。
(6)经治疗无明显改善或确诊有严重畸形或母体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妊娠,应及早在有条件的医院中止妊娠。如已孕36周左右中止妊娠者,应事先检查胎儿成熟度,对离开母体后能够独立维持生命而又非严重畸形儿,可予剖腹产,行人工喂养,但在剖腹前,孕母可予以8小时肌注地塞米松5毫克1次,共用2天,以促进胎儿肺表面活性物质的产生,以增强胎儿脱离母体后的呼吸能力,提高存活率。
(7)严禁近亲婚配,对目前医学上尚无法解决的先天愚型和近远期发生的不治之症等遗传性基因疾病,最佳选择是倡导“绝育”,以免劳民伤财,遗患无穷,但必须经科学确诊者。
1.为何胎儿发育迟缓?
凡有下列因素之一者都可引发胎儿发育迟缓:①孕妇年龄超过30岁或不足17岁抑或丈夫年龄45岁以上;②母体孕前体重不足45公斤;③几个月前有过流产(人流或自然流产)史;④20孕周前有过阴道出血史;⑤母亲孕前有病未治愈或孕期内罹患疾病;⑥曾有不良分娩史,包括双胎妊娠或过期妊娠;⑦营养不良,主要是碳水化合物、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元素(如铁、锌、铜)等摄入不足;⑧各种原因的急慢性中毒或曾经和现在接触过放射性物质辐射;⑨夫妇一方或双方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或近亲中有先天愚型或其他染色体异常者;⑩近亲婚配等。
2.怎样及早识别和预防胎儿发育迟缓?
(1)凡有上述因素之一或多种因素存在者应定期到专科医院检查,向医生提供准确的经史、孕产(包括流产)史,在医生指导下,包括某疾病的治疗和体质的改善后,方可受孕;孕后末次月经的起止日期、胎动日期均要在定期的产前检查时讲述清楚,配合医生对胎儿发育情况作出正确判断。
(2)定期B超测定胎儿双顶径、头围、股骨长度和腹围。前三项有两项小于相应孕期正常儿的长度一个“标准差”,或连续两次(一般相隔两周)检查子宫底高度无增长,一般可确认胎儿在子宫内发育迟缓或停止发育;如此刻产妇体重、腹围均未增加或反而减少;或孕36周前胎头双顶径每2周的增长小于2毫米者,均属胎儿发育迟缓的标志。
(3)运用超声彩色多普勒仪,观察和测算脐带动脉收缩期最高血流速度(代号A)和舒张期最小血流速度(代号B),两者的比值,即A/B的数值。通常从孕24周开始测定A/B值:若B值≤0时,则表示胎儿可能为先天畸形或其他异常,甚或死胎;孕30周和以后的A/B值>3.0时,可确诊为胎儿发育迟缓。
(4)育龄妇女均应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食物应多样化,绝不可偏食;应少食或不食腌制品(如腌酸菜、咸鱼肉、腊肠)或罐头制品,提倡多吃各类时令新鲜蔬菜、瓜果、水产动植物和富蛋白质与糖类食品,少食脂肪。非特殊情况下,不必求助于药剂性补品;必要时不论是使用补品或医疗用药品,必须在专职妇产科、儿科医师指导下服用,千万不可胡乱用药。
(5)已确诊胎儿发育迟缓者,可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某些维生素、微量元素、氨基酸等;孕28周后的孕妇,为改善胎儿脐带动脉循环,增加胎儿血供,可少量服用阿斯匹林(日量不可超过75毫克),必要时还可应用青心酮(80毫克)肌注,每日2次,或加入5%葡萄糖液500毫升内静脉滴入,每日1次,7天为1疗程,间隔2天,可再行1个疗程,以改善子宫、胎盘血液循环。
(6)经治疗无明显改善或确诊有严重畸形或母体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妊娠,应及早在有条件的医院中止妊娠。如已孕36周左右中止妊娠者,应事先检查胎儿成熟度,对离开母体后能够独立维持生命而又非严重畸形儿,可予剖腹产,行人工喂养,但在剖腹前,孕母可予以8小时肌注地塞米松5毫克1次,共用2天,以促进胎儿肺表面活性物质的产生,以增强胎儿脱离母体后的呼吸能力,提高存活率。
(7)严禁近亲婚配,对目前医学上尚无法解决的先天愚型和近远期发生的不治之症等遗传性基因疾病,最佳选择是倡导“绝育”,以免劳民伤财,遗患无穷,但必须经科学确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