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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文件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那么,当农村新的产业经济形成并对农民住宅提出新的要求之时,我们应该怎样面对这些矛盾?我们应该怎样调整既保护农民基本权利不受损害的同时,又能促进农村新的产业经济得以持续有效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