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保护中通用名称认定的独立标准

来源 :知识产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hp286005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缺乏独立标准,对地理标志保护语境下通用名称的判定,我国适用《商标法》一般标准导致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的界分困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第一章第六节、《地理标志保护中通用名称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拟设立之独立标准,一方面体现了通用名称本质,另一方面却受制于国际谈判多方利益的博弈,不能完全回应我国国情需求。我国应以地理标志基本功能为逻辑起点,单独界定地理标志保护中通用名称的定义,适用独立于普通商标保护语境的认定标准,并适当提高通用名称认定门槛以保护我国丰富的地理标志
其他文献
“视频搬运”现象作为短视频类的著作权争议,已经由最初客体的可版权性转向行为的合法性认定问题,其核心在于如何判断短视频中以不同形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合法。由于移动互联网时代短视频制作和传播早已超出网络用户自我表达的范畴,成为“引流”和“圈粉”的重要手段,并通过用户规模的提升给互联网平台带来经济收益,因此其性质应视为“职业创造内容”,并严格根据“三步检验法”判断“搬运”的合法性,从行为是否与原作品使用产生经济上的冲突来决定是否将因搬运而生的短视频纳入事前许可范围。同时,为保障互联网传播效率的充分发挥,有必
数字音乐版权独家交易兼具有促进竞争与限制竞争的双重效应。在长尾经济时代,头部数字音乐平台借助版权独家交易形成的市场统治力会随着音乐长尾市场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而受到削弱。虽然特定数字音乐平台凭借独家交易在热门、优质音乐资源的占有上确有竞争优势,但长尾音乐市场的竞争通道并未就此关闭,其他数字音乐平台仍可通过创新长尾过滤机制、提供特色化的服务项目与之继续开展竞争。鉴于此,立法不宜借助著作权限制规则对版权独家交易进行“一刀切”的否定或干预,而应遵从“包容审慎”的数字平台经济竞争监管原则,借助《反垄断法》有关纵向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