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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刑诉法的出台,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格局产生了巨大影响,总体而言对反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给检察机关的反贪讯问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新刑诉法背景下,现有的侦查讯问模式亟待改变,自侦部门必须将案件侦查重点向初查阶段前移,做好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的应对工作,充分发挥技侦手段,坚持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提高侦查讯问水平,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关键词 新刑诉法 职务犯罪 反贪部门 讯问模式
作者简介:李泽方、陈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101-02
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正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修改之后的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职务犯罪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必然会受到刑诉法修改的影响。此次刑诉法的修改为反贪部门的侦查讯问工作提供了一些有利条件,也带来了不少挑战。总体而言,对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侦查讯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新刑诉法的框架下做好侦查讯问工作,实现讯问效果与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统一,便成为今后反贪自侦部门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职务犯罪侦查讯问概述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其情节的轻重进行正面审查的一种侦查措施。”①按照此种界定,反贪部门的侦查讯问,是指反贪侦查人员依据法律程序,以与职务犯罪嫌疑人言词交流的方式,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获取相关犯罪事实与证据的侦查措施。侦查讯问的目的就在于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案件事实,并将侦查讯问成果以法定的载体加以固定,成为能够对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
侦查讯问的证据载体主要包括讯问笔录、亲笔供词与同步录音录像三种形式,其中讯问笔录是最为重要的言辞证据载体。由于职务犯罪一般具有犯罪手段隐蔽性强、犯罪主体智商高、证据收集难度大等特点,使得职务犯罪案件侦破面临更多的阻碍,侦查人员通过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往往成为突破案件的关键点。特别是在贿赂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对整个案件的认定起到决定性作用。“侦查讯问至今依然是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最主要、最有效的侦查手段”②,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起着最为基础的作用。
二、新刑诉法关于侦查讯问工作的主要修改及影响
(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条
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宪法原则写入刑诉法总则,是这次刑诉法修改为各方称道的最突出的亮点,彰显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的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③把“尊重和保障人权” 作为刑诉法总则的任务之一,提升到与“惩罚犯罪分子”同等的高度,从制度价值的角度,明确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重要性。这便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讯问活动,不断规范讯问行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二)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样一来,辩护律师便可提前介入到侦查阶段,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批准,不限次数,不被监听,这就使得侦查人员在以往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优势和信息阻断优势不复存在,不但加大了反贪部门获取口供的难度,而且还增大犯罪嫌疑人抗审的心理素质,翻供的情况会层出不穷。因此,律师以辩护人身份提前介入案件,对于侦查人员顺利取得口供,进一步深挖线索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三)新刑诉法还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将为职务犯罪侦查带来更加严重的冲击
司法实践表明,职务犯罪中最常见也最棘手的是贪污贿赂犯罪,而贪污贿赂犯罪因其特有的隐蔽性和封闭性,在证据上高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因此侦查工作往往是在犯罪嫌疑人尚无充分心理准备或心理防线遭严重削弱后,一举突破口供来获取战果。然而在新刑诉法视野下,自证其罪只能作为犯罪嫌疑人自己选择的结果,自己良心发现的结果,而不应该是强迫的结果。
(四)确立了侦查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新刑诉法确立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此基础上,高检院的刑事诉讼规则要求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能够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等非法讯问行为的发生,并能够进一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
(五)依法告知的义务
新刑诉法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给予了侦查机关讯问人员更为充裕的讯问时间,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配合侦查讯问人员。
(六)新刑诉法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新刑诉法明确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证据收集的行为,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新刑诉法提高了在讯问取证方面的要求。
三、新刑诉法背景下讯问模式的转变
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发现新刑诉法修改对以往的讯问模式产生了极大地冲击,使得以往的讯问模式与修改之后的刑诉规定不相适应。针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各项修改,侦查人员必须进一步提升办案能力、拓展办案思路,提高信息化侦查能力与证据搜集能力,使自己的侦查讯问模式与新刑诉各项规定相协调适应。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前移侦查重心,注重讯问前的初查工作
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之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④初查具有秘密性的特点,“高检院的指导意见要求初查原则上要秘密进行,原则上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⑤所以初查一定要抓住案件的重点和关键环节,高效的实现初查的意图与目的;初查还具有取证方式的限制性和手段的不完全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选准初查对象和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初查。初查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重要阶段。新刑诉法出台之后,初查的重要性将更为凸显,侦查人员必须给予初查工作更多的重视,注重初查谋略的运用,认真撰写初查报告,克服以往制定初查计划时的随意性,针对不同的案件线索,采用多种初查策略。在初查过程中如果遇到困难,要善于通过各个机关的纪委部门加以解决,通过他们的配合,实现初查意图。对于具有立案可能性的线索,一定要在初查阶段做好第一次讯问之前的外围查证工作,为侦查人员获得讯问主动权,顺利突破口供打下坚实的基础。 此外,为进一步发挥初查的证据效力,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符合相关条件之后,拘传、传唤的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自侦部门运用好该条规定,做好初查证据与讯问的衔接工作,能够为侦查人员在立案之初,顺利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提供更充足的时间保障。
(二)做好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的应对工作
一项关于北京市公安机关讯问人员的问卷调查表明,大部分侦查人员认为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确认,会提高突破口供的困难。⑥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根据新刑诉法规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人需要会见嫌疑人的,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因此检察人员在立案侦查时,对于重大贿赂案件,要灵活运用刑诉法的规定,将律师可能给讯问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保障立案之后侦查讯问与深挖线索工作的顺利进行。言辞证据较多的案件大多是贿赂犯罪,因此要很好利用该规定。对于一般性职务犯罪案件,自侦部门仍需面对律师提前介入的挑战。这就要求侦查讯问人员在立案之时,必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证据链条,做好关键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固定工作,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律师会见之后进行翻供。同时,为防止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另一个做法就是从细节上提高讯问笔录质量、固定好口供。
(三)科技强检,充分发挥技侦手段
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首次引入了技术侦查措施,强化了职务犯罪侦查权。自侦部门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相关证据,为顺利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提供了便利。这将大大提高自侦机关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效率,为转变传统的侦查模式提供了契机。传统的侦查模式对于口供依赖程度较高,讯问更多需要通过与犯罪嫌疑人打疲劳战的方式,通过侦查人员的讯问攻心与适时出示外围证据相结合的方法,来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达到突破案件的目的。这种方式极大地消耗了司法资源与时间资源。在有些情况中,犯罪嫌疑人在巨大压力之下,甚至盲目认罪,这种方式也极大的影响了办案质量,增加了办案风险。技术侦查手段的应用使得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能够占有更多有价值的案件证据,这些证据无疑提高了侦查人员的讯问信心和讯问针对性,增加了对犯罪分子施加心理压力的砝码,为顺利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提供了保障。
(四)坚持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正确认识和对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新刑诉法确立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于固定言辞证据,保障人权,防止不正当讯问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以没有认真阅读笔录或者被刑讯逼供为由,推翻自己之前的有罪供述情况。在这种情况之下,通过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能够推翻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瓦解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后,怎样进一步提高侦查人员在录音录像场景中的讯问能力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也是侦查人员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地方。
另外,侦查人员要能够正确认识和对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因为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如何进行犯罪活动,最为清楚,他的口供无论是供述自己的罪行还是辩解,总要直接或间接涉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经查证核实,就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根据,既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又要特别重视对口供和各种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选用,并使口供和各种证据紧密配合,相互印证,以保证准确的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五)提高侦查讯问水平,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
做好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对突破案件、查清犯罪事实,有效指控犯罪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条规定不应当理解为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新刑诉法虽然认可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同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也规定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这都表明,新刑诉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只是为了防止非法讯问行为的发生,而不是认可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能够就案件相关事实保持沉默。本质上,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反复博弈的过程。在讯问的不同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会不断发生变化,一般都会经历从试探摸底到对抗相持到动摇反复再到如实供述四个阶段,侦查人员只有把握好犯罪嫌疑人在各个阶段中的心理特点和变化过程,才能抓住有利时机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反贪侦查讯问工作所面临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侦查讯问将遇到实体与程序方面的诸多阻碍。这便要求我们侦查人员,能够快速适应新刑诉法的各项修改,有针对性的转变讯问模式,完成好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注释:
①陈光中主编,宋英辉执行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9页.
②张斌.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我国侦查讯问新论.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第33页.
③童建明.正确理解与适用新刑事诉讼法提升检察工作能力的几个问题.国刑事法杂志.2012(4).第8页.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的意见》。
⑤郭慧丽,苏晓龙.职务犯罪初查问题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7).第103页.
⑥毕惜茜,李铁军,姜军.新刑诉法背景下侦查讯问立法完善实证调查与研究.政法学刊.2012(5).第88-90页.
关键词 新刑诉法 职务犯罪 反贪部门 讯问模式
作者简介:李泽方、陈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101-02
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正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修改之后的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职务犯罪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必然会受到刑诉法修改的影响。此次刑诉法的修改为反贪部门的侦查讯问工作提供了一些有利条件,也带来了不少挑战。总体而言,对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侦查讯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新刑诉法的框架下做好侦查讯问工作,实现讯问效果与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统一,便成为今后反贪自侦部门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职务犯罪侦查讯问概述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其情节的轻重进行正面审查的一种侦查措施。”①按照此种界定,反贪部门的侦查讯问,是指反贪侦查人员依据法律程序,以与职务犯罪嫌疑人言词交流的方式,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获取相关犯罪事实与证据的侦查措施。侦查讯问的目的就在于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案件事实,并将侦查讯问成果以法定的载体加以固定,成为能够对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
侦查讯问的证据载体主要包括讯问笔录、亲笔供词与同步录音录像三种形式,其中讯问笔录是最为重要的言辞证据载体。由于职务犯罪一般具有犯罪手段隐蔽性强、犯罪主体智商高、证据收集难度大等特点,使得职务犯罪案件侦破面临更多的阻碍,侦查人员通过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往往成为突破案件的关键点。特别是在贿赂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对整个案件的认定起到决定性作用。“侦查讯问至今依然是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最主要、最有效的侦查手段”②,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起着最为基础的作用。
二、新刑诉法关于侦查讯问工作的主要修改及影响
(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条
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宪法原则写入刑诉法总则,是这次刑诉法修改为各方称道的最突出的亮点,彰显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的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③把“尊重和保障人权” 作为刑诉法总则的任务之一,提升到与“惩罚犯罪分子”同等的高度,从制度价值的角度,明确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重要性。这便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讯问活动,不断规范讯问行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二)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样一来,辩护律师便可提前介入到侦查阶段,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批准,不限次数,不被监听,这就使得侦查人员在以往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优势和信息阻断优势不复存在,不但加大了反贪部门获取口供的难度,而且还增大犯罪嫌疑人抗审的心理素质,翻供的情况会层出不穷。因此,律师以辩护人身份提前介入案件,对于侦查人员顺利取得口供,进一步深挖线索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三)新刑诉法还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将为职务犯罪侦查带来更加严重的冲击
司法实践表明,职务犯罪中最常见也最棘手的是贪污贿赂犯罪,而贪污贿赂犯罪因其特有的隐蔽性和封闭性,在证据上高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因此侦查工作往往是在犯罪嫌疑人尚无充分心理准备或心理防线遭严重削弱后,一举突破口供来获取战果。然而在新刑诉法视野下,自证其罪只能作为犯罪嫌疑人自己选择的结果,自己良心发现的结果,而不应该是强迫的结果。
(四)确立了侦查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新刑诉法确立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此基础上,高检院的刑事诉讼规则要求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能够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等非法讯问行为的发生,并能够进一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
(五)依法告知的义务
新刑诉法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给予了侦查机关讯问人员更为充裕的讯问时间,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配合侦查讯问人员。
(六)新刑诉法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新刑诉法明确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证据收集的行为,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新刑诉法提高了在讯问取证方面的要求。
三、新刑诉法背景下讯问模式的转变
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发现新刑诉法修改对以往的讯问模式产生了极大地冲击,使得以往的讯问模式与修改之后的刑诉规定不相适应。针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各项修改,侦查人员必须进一步提升办案能力、拓展办案思路,提高信息化侦查能力与证据搜集能力,使自己的侦查讯问模式与新刑诉各项规定相协调适应。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前移侦查重心,注重讯问前的初查工作
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之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④初查具有秘密性的特点,“高检院的指导意见要求初查原则上要秘密进行,原则上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⑤所以初查一定要抓住案件的重点和关键环节,高效的实现初查的意图与目的;初查还具有取证方式的限制性和手段的不完全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选准初查对象和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初查。初查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重要阶段。新刑诉法出台之后,初查的重要性将更为凸显,侦查人员必须给予初查工作更多的重视,注重初查谋略的运用,认真撰写初查报告,克服以往制定初查计划时的随意性,针对不同的案件线索,采用多种初查策略。在初查过程中如果遇到困难,要善于通过各个机关的纪委部门加以解决,通过他们的配合,实现初查意图。对于具有立案可能性的线索,一定要在初查阶段做好第一次讯问之前的外围查证工作,为侦查人员获得讯问主动权,顺利突破口供打下坚实的基础。 此外,为进一步发挥初查的证据效力,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符合相关条件之后,拘传、传唤的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自侦部门运用好该条规定,做好初查证据与讯问的衔接工作,能够为侦查人员在立案之初,顺利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提供更充足的时间保障。
(二)做好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的应对工作
一项关于北京市公安机关讯问人员的问卷调查表明,大部分侦查人员认为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确认,会提高突破口供的困难。⑥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根据新刑诉法规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人需要会见嫌疑人的,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因此检察人员在立案侦查时,对于重大贿赂案件,要灵活运用刑诉法的规定,将律师可能给讯问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保障立案之后侦查讯问与深挖线索工作的顺利进行。言辞证据较多的案件大多是贿赂犯罪,因此要很好利用该规定。对于一般性职务犯罪案件,自侦部门仍需面对律师提前介入的挑战。这就要求侦查讯问人员在立案之时,必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证据链条,做好关键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固定工作,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律师会见之后进行翻供。同时,为防止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另一个做法就是从细节上提高讯问笔录质量、固定好口供。
(三)科技强检,充分发挥技侦手段
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首次引入了技术侦查措施,强化了职务犯罪侦查权。自侦部门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相关证据,为顺利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提供了便利。这将大大提高自侦机关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效率,为转变传统的侦查模式提供了契机。传统的侦查模式对于口供依赖程度较高,讯问更多需要通过与犯罪嫌疑人打疲劳战的方式,通过侦查人员的讯问攻心与适时出示外围证据相结合的方法,来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达到突破案件的目的。这种方式极大地消耗了司法资源与时间资源。在有些情况中,犯罪嫌疑人在巨大压力之下,甚至盲目认罪,这种方式也极大的影响了办案质量,增加了办案风险。技术侦查手段的应用使得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能够占有更多有价值的案件证据,这些证据无疑提高了侦查人员的讯问信心和讯问针对性,增加了对犯罪分子施加心理压力的砝码,为顺利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提供了保障。
(四)坚持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正确认识和对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新刑诉法确立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于固定言辞证据,保障人权,防止不正当讯问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以没有认真阅读笔录或者被刑讯逼供为由,推翻自己之前的有罪供述情况。在这种情况之下,通过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能够推翻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瓦解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后,怎样进一步提高侦查人员在录音录像场景中的讯问能力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也是侦查人员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地方。
另外,侦查人员要能够正确认识和对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因为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如何进行犯罪活动,最为清楚,他的口供无论是供述自己的罪行还是辩解,总要直接或间接涉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经查证核实,就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根据,既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又要特别重视对口供和各种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选用,并使口供和各种证据紧密配合,相互印证,以保证准确的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五)提高侦查讯问水平,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
做好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对突破案件、查清犯罪事实,有效指控犯罪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条规定不应当理解为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新刑诉法虽然认可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同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也规定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这都表明,新刑诉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只是为了防止非法讯问行为的发生,而不是认可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能够就案件相关事实保持沉默。本质上,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反复博弈的过程。在讯问的不同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会不断发生变化,一般都会经历从试探摸底到对抗相持到动摇反复再到如实供述四个阶段,侦查人员只有把握好犯罪嫌疑人在各个阶段中的心理特点和变化过程,才能抓住有利时机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反贪侦查讯问工作所面临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侦查讯问将遇到实体与程序方面的诸多阻碍。这便要求我们侦查人员,能够快速适应新刑诉法的各项修改,有针对性的转变讯问模式,完成好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注释:
①陈光中主编,宋英辉执行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9页.
②张斌.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我国侦查讯问新论.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第33页.
③童建明.正确理解与适用新刑事诉讼法提升检察工作能力的几个问题.国刑事法杂志.2012(4).第8页.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的意见》。
⑤郭慧丽,苏晓龙.职务犯罪初查问题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7).第103页.
⑥毕惜茜,李铁军,姜军.新刑诉法背景下侦查讯问立法完善实证调查与研究.政法学刊.2012(5).第88-90页.